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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合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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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合同课件.ppt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6.1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1.合同的概念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6.1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6.1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2.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6.1概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1概述,三、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充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政府机关、非法人企业。(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财产、行为、智力成果等。(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1概述,三、合同法律关系 2.调整范围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政府间协议,6.1概述,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形式(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6.1概述,四、合同的订立 3.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6.1概述,4.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标的。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多少。(4)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表明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5)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凡是有偿合同都有价款或报酬条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6.1概述,5.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指协议内容借以表现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由合同的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一般用于数额较小或现款交易。(3)其他形式。,6.1概述,四、挂靠 概念“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建筑业不允许挂靠行为,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6.1概述,四、挂靠 特点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6.1概述,四、挂靠 特点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其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6.1概述,五、垫资 以前,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因而认定无效。但从目前形势及法律规定来看,应当认定工程承包中的带资、垫资行为有效。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三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至多归为部颁规章,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6.1概述,五、垫资 四是最高法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根据该规定,承包人可以带资、垫资承揽建筑工程,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如超出,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6.1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主要是指建设单位,有时也称为委托方;承包人一般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5.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要求,6.1概述,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按承发包形式分,建设工程合同,按工程建设阶段分,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BOT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核心是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价款,承包人完成建筑产品。,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1)施工合同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施工阶段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依据;(3)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是保护各自的权益的依据。,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己经落实;(5)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2.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2)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加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1)协议书内容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的总纲性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由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最优先的解释权。,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内容: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标准;5)合同价款:用大小写分别表示;6)组成合同的文件;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生效的时间。,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通用条款内容通用条款共有十一部分47条组成。这十部分内容是: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专用条款内容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条款编号一致,互相对应,但主要是空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将工程的具体要求填写在合同文本中。专用条款的解释优于通用条款。(4)附件施工合同文本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其中附件一适用于群体工程,附件二适用于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情形。,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文本第二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上述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1)工程师的产生和易人1)发包人委托监理2)发包人派驻代表3)工程师易人(2)工程师的职责1)委派工程师代表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4)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2.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产生和易人(2)项目经理的职责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2)组织施工,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发包人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真实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承包人工作(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末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即使在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施工合同文本第15-18条)(1)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检查和返工(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重新检验,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施工合同文本第32条)(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工程质量保修(施工合同文本第34条)(1)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2)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为2年;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装修工程为2年。,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经济条款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施工合同文本第23条)(1)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下列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预付款(施工合同文本第24条)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施工合同文本第25-26条)(1)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确定变更价款(施工合同文本第31条)(1)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施工合同文本第20-22条)(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施工合同文本第42条)(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施工合同文本第43条)6.竣工结算(施工合同文本第33条)(1)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违约责任(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3)发包人不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质量保修金(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2)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返还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条款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条款(施工合同文本第10-11条)(1)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2)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3)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4)延期开工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1)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施工合同文本第10条)(2)暂停施工(施工合同文本第12条(3)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合同文本第29条)(4)工期延误(施工合同文本第13条),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条款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施工合同文本第32条)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组织验收,6.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为了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委托监理的内容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体1.业主2.监理单位,6.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简介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实际上是协议书,它是监理合同的总纲,规定了监理合同的一些原则、合同的组成文件,意味着业主与监理单位对双方商定的监理业务、监理内容的承认和确认。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第二部分标准条件是监理合同的主要部分,它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填写的。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条款是与标准条件的条款相对应的。专用条件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与标准条件结合在一起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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