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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3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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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3保险合同.ppt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而签定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产生保险关系的依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侥幸,碰运气)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PICC)一、本公司对参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是指其财产、人身享受保险合同保障,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寿保险合同的同意权,案 例 分 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法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受益人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险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案 例 分 析,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受益人案例,案 例 分 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保险公估人Loss 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案 例 分 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包括事故的原因和后果。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包括事故的原因和后果。,案 例 分 析,保险责任案例,200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2008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他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主要考虑投保人的支付能力,还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三)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每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的计收标准,又称保险价格。通常以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表示。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做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目前,我国已开办的保险种类达几百种之多,每一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制订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四)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五)免赔额(率)绝对免赔额(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则不予赔偿。,相对免赔额(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时,保险人才不做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则不予赔偿。,案例分析: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当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当约定的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国内航线飞机保险的费率,波音-747、波音-707免赔额表,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凭证,投保单,批单,保险单,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投保单:投保人要求获得保险保障的申请书。2、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3、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删的证明文件。4、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证明文件。,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批单(Endorsement),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根据业务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建立在补偿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损失基础上的保险合同。是专门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因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所以也称之为评价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是保障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的保险合同。是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比如,在生存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谈不上造成损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们年龄越高,体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而保险人于此时给付保险金,能够达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二、根据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共同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价值赔款。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定赔款时,保险人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王羲之 快雪时晴帖,释文:羲之顿首。快雪时晴,佳想安善。未果为结。力不次。王羲之顿首。山阴张侯。,王献之中秋帖,释文:中秋不复不得相 还为即甚省如 何然胜人何庆 等大军,王珣 伯远帖,原文:“珣顿首顿首,伯远胜业情期群从之宝。自以羸患,志在优游。始获此出意不克申。分别如昨永为畴古。远隔岭峤,不相瞻临。”,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四、根据每份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的人数,分为个人保险合同与团体保险合同 个人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的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2、承诺:保险人同意承保即签发保险单。,承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一次。,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1、保险合同为附和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2001年10月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2001年10月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2001年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2001年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续),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只有当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原因,才可能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受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两种情况下是不用通知的:(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合同转让不用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实质是另设一张保险单,所以不能变更。(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案 例 分 析,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如保险标的数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2、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案 例 分 析,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多少保费给被保险人?,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中止: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这些条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60天 两年 缴费日-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失效(复效)宽限期 未交费或交费,保险法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59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及相应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案例:,王某与1998年购买了人寿保险,每年如期交保险费。2004年5月20日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王某服下大量安眠药后于当晚11点死亡。其妻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后发现2004年的保险费王某尚未缴纳,而2004年5月19日是保单宽限期的最后一天,于是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保险合同的终止:某种法定或约定事件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终止原因包括:(1)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赔偿义务全部履行而终止。(3)因超过中止时效而终止。(4)因非保险原因引起被保险财产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5)因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违背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保险合同自始失效。,作业,1、1、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20万,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有批货物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险金额为180 000元,保单中规定3%的绝对免赔率,后来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8 000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多少?,3、2007年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张某。同年5月1日,二人因煤气中毒身亡。王某的母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问:本案应向谁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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