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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和临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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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和临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docx

    聊城市荏平区人民政府和临清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一部分勘界工作概况第一条为了维护边界地区长治久安,加强边界地区的行政管理,促进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32号文件做好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6)122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鲁勘办发U998)1号)的要求,原在平县人民政府和临清市人民政府和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从实际出发,以行政区域管理现状为基础,于1998年开展了联合勘界工作,双方人民政府签订了临清市人民政府和在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2019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聊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9)60号);8月2日,省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聊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9)147号),批复同意撤销在平县,设立聊城市在平区。在平撤县设区后,在平区与临清市的边界线走向、界桩位置和标志物均无任何变化,无需重新勘定两区市之间的边界线。按照省民政厅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规定,双方人民政府需重新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条临清在平线涉及4个镇、31个村,其中临清市2个镇、17个村;在平区2个镇、14个村。边界线自临清市、在平区、高唐县三市区县级边界交会点起由北向南,到东昌府区、临清市、在平区三区市县级边界桩交会点止,全长25.766公里。全线共埋设双面、三面花岗岩界桩5棵(其中单立双面界桩2棵,三面界桩1棵,同号双立三面桩2棵),规格按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界桩位置和新勘定界线的边标绘在山东省测绘局1990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作为本协议书的附图。界桩登记表记载了界桩的情况,作为本协议书附表。因撤县设区,在平区界桩编码1523XXXXXXX变更为1503xxxxxxxo第三条临清在平高唐三县级边界线交会点东昌府区、临清市、在平区三县级边界线交会点已于1998年7月协商确定成果资料由东昌府区、临清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四条一、本协议书记载的界桩至方位物的距离及边界线的实际长度,均为水平距离,其长度分别从图上量取和实地测量取得,以实地测量为主。二、协议书中涉及的方向描述均采用16方位制,并以磁北方向为基准。16个方位的含义是:1、北348°45,11°15,2、北偏东北11°15,33°45,3、东北33°45,56°15,4、东偏东北56°15,78°45,5、东78°45,101°15,6、东偏东南101°15,123°45,7、东南123°45,146015,8、南偏东南146°15,168°45,9、南168°45,191015,10、南偏西南191°15,213°45,11、西南213°45,236°15,12、西偏西南236°15,258°45,13、西258°45,281°15,14、西偏西北281°15,303°45,15、西北303°45,326°15,16、北偏西北326°15'348°45,第二部分重要问题处理结果第五条1989年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时双方共同认定的地边线以及由双方县土地管理局确认的重新调整的变更图作为本次勘界的基础,结合勘界前双方行政村自行调、互换的耕地、林地及其它土地界线现状,经实地勘测,确定为双方行政区域边界线。第六条本次勘定的边界线两侧,双方原有的飞地、道路等的权属不变,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改变,仍要按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或双方的有关规定、协议、合同等执行。今后双方都不得越过界开垦荒地或开发其它资源。第七条本边界线的起点、终点即临清在平高唐、东昌府临清在平三县级边界线交会点,其座标和高程值,记录在本协议书所附的界桩成果表中。自边界线两端三交点引出的临清高唐线,在平高唐线,东昌府临清线,东昌府在平线不以本资料为准。第三部分边界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第八条临清在平线,代号为,北起自临清市、在平区、高唐县三交点,西行45米,转向南行170米,转向西行112米,转向南行160米至路拐弯处,转向西沿路南边行165米,转向南行148米至东西路北边,转向西沿路北边行95米至路岔口,转向南偏西南沿路边行342米至沟分岔处,转向西偏西北沿沟南边行420米,转向南偏西南行245米,转向东行35米,转向南行30米,转向西行63米,转向南行40米,转向东行172米,转向南行30米至东西沟南边,转向西沿沟边行80米,转向南偏西南行390米,转向西行120米,转向南行34米至东西沟中心,转向西沿沟中心行50米至沟分岔口,转向南偏西南沿沟西边行417米至东西沟北边,转向东沿沟边行62米,转向东南行48米至德王河中心,转向西偏西南沿河中心呈曲线行408米,转向南沿苹果地西边行342米,转向西行18米,转向南偏西南行160米至张洼村东,转向东偏东南行107米至南北路西边,转向南偏西南沿路西边行200米,转向西偏西北行IoO米,转向南偏西南行73米,转向西偏西北行25米,转向南偏西南行23米,转向东偏东南行66米,转向南偏西南行105米,转向西偏西北行160米至张洼到孙庄南北路东边,转向南行90米,(西边有两块在平飞地,一块165亩,一块13亩),转向西偏西北沿路南边行107米,转向南沿坎下行82米,转向西行31米至乡村路边,转向南偏西南沿路东边行370米,转向南行73米至路口,转向东行25米,转向南沿孙庄苹果园西边行311米至号界桩,这段界线共长6349米。在平飞地两处,共178亩。自号界桩南行244米(沿孙彦庆西院墙边南行180米至孙庄东西大街),转向东行50米,转向南行110米至坎拐弯处,转向东沿路坎上行23米,转向南沿坎上行67米,转向东南沿坎上呈曲线行90米,转向北行60米,转向东行24米,转向南行97米,转向西行22米,转向南行108米,转向东行7米,转向北行17米,转向东行70米,转向东南行22米至坎边,转向南沿坎上行128米至坎拐弯处,转向西南行280米至小路拐弯处,转向北行60米,转向西沿坎上行43米至坎拐弯处,转向北沿坎上行138米至苹果园边,转向西沿苹果园边行130米至果园西南角,转向南沿小路西边行114米,转向西行90米,转向北行60米,转向西行90米,转向南行255米至大油坊村东北角,转向东南行123米,转向南行33米,转向西南沿坎下行44米,向南行92米,转向西行41米,转向北行50米至坎边,转向西南沿坎上行83米,转向东行54米,转向南行33米,转向西行80米,转向北行118米,转向西行20米,转向南行180米至东西路北边(路南有临清飞地45亩),转向西沿路边行105米至路口,转向南沿路东边行80米,转向西南沿路南边行40米,转向南行66米,转向西行130米,转向西南行55米,转向东行155米,转向南行58米,转向东行50米,转向南行106米,转向东行40米,转向南行242米至路边,转向东北沿路北边行103米,转向东行50米,转向南行144米,转向东行47米至坎边,转向南沿坎边行,120米,转向西沿坎边行26米,转向南沿坎边行92米,转向西沿坎边行43米,转向南沿坎边行101米至小路,转向东沿小路北边行186米至马颊河左堤外脚,转向西南沿堤脚行460米,转向东南行91米,转向南偏东南行161米,转向西南沿坎行60米,转向北行35米,转向西行20米,转向南行32米,转向西行20米,转向南偏西南行57米,转向西行20米,转向北行21米,转向西行42米,转向南偏西南行112米,转向西行,185米至马颊河西内堤脚,转向南偏西南沿堤脚行62米,转向东偏东南行128米,转向南偏西南行206米至马颊河左河口,转向东南行38米至马颊河中心,转向南偏西南沿河中心呈弧线行794米,转向东偏东南行136米,转向南偏西南行330米,转向西行32米,转向北偏东北呈折线行180米,转向西行85米到马颊河中心,转向南沿河中心行890米至马颊河拐弯处,转向西南呈弧线行682米(615米处为临清博平公路桥),转向南行232米到号界桩,这段界线共长10500米。临清飞地一处45亩。由号界桩沿马颊右内堤脚西南行164米(线东有临清飞地33.5亩),转向北行51米,转向西南行323米到沟中心转向北行180米,转向西偏西南沿河滩行266米,转向北偏西北行134米至马颊河中心,转向西偏西南沿河中心行720米,转向西行222米,转向南行88米,转向西行12米,转向南偏西南行916米至沥青路北沟边,转向西偏西北沿沟边行204米,转向北偏东北行485米,转向西偏西北行32米至沟西边,转向南偏西南沿沟边行204米,转向西偏西北行65米至苹果园西南角,转向北偏东北行193米,转向西偏西北行223米,转向南偏西南行110米,转向西行23米,转向南偏西南21米,转向西偏西北行53米至坎边,转向北偏东北沿坎边行130米至坑穴角,转向西偏西北沿坑边行36米,转向北偏东北沿坑边行45米,转向西偏西北沿坑边行45米,转向北沿坑边行80米至坑拐弯处,转向西偏西北沿坑边行173米至水渠,转向南偏西南行82米,转向西偏西北行221米,转向北偏东北行175米,转向北偏西北行175米至马颊河右内肩,转向西北行45米,转向西行42米,转向北偏西北行97米至马颊河右河口,转向西沿河口行330米,转向北行35米至马颊河中心,转向西沿河中心行156米,转向西南沿河中心呈曲线行965米,转向西北行33米至马颊河北河口,转向西偏西南行195米至德王河东支渠北沟口,转向东偏东南沿沟口行66米至马颊河口,转向西南行23米,转向西偏西北沿德王河东支南沟口行190米至马颊河西堤内脚,转向西南沿马颊河西内堤脚行650米,转向西行36米,转向北行30米,转向西偏西南行110米,转向南偏西南行63米至3S界桩),这段界线长8917米。临清飞地33.5亩。临清在平段共长25766米。临清飞地两处计78.5亩,在平飞地两处计178亩。共有飞地256.5亩。第九条临清市在平区高唐县三市县区界线交会点为同号双立三面型花岗岩石桩,代码为6S,三交点位于高唐县清平镇皮庄村西南IlOO米处饮马沟中心,界桩分立于三交点近距离处。其中界桩6SAC位于临清市康庄镇大万东南约900米临清高唐分界处,距三交点15米。在磁方位角11。17',距离192.5米处是一水垄沟拐弯外;在磁方位角100。23,距离33米处是德王河饮马沟交汇中心;在磁方位角280。20',距离414.4米处是饮马沟与南北路交叉口小闸中心;在磁方位角184°37',距离7.1米处为三交点,在平境内界桩代码为6SB,位于在平县菜屯镇后于洼村西北约900米,饮马沟南岸,在磁方位角100°43',距离364米处为饮马沟德王河交汇中心,在磁方位角277。15',距离415米处为一小闸;在磁方位角11。06',距离178米处为一水渠拐弯处;在磁方位角4。37',距离7.1米处为三交点。号界桩为双面型花岗岩单立石桩,位于在平县菜屯镇孙庄西北角沥青路与土路联接点西南10米处,临清市康庄镇兴安集村东头。在磁方位角249°41,距离20.5米处是兴安集村周士刚房东北角,在磁方位角100o44',距离23.4米处是孙庄村孙延喜房西北角,在磁方位角189°24',距离28.9米处是兴安集村秦利国房东北角。号界桩为双面型花岗岩单立石桩,位于在平县贾寨镇杜沟北约300米,马颊河公路南约250米,马颊河右内堤脚处。在磁方位359。03',距离423米处为一独立房西南角;在磁方位角249。,距离505米处有一水闸;在磁方位角29。50',距离235米处是马颊河公路桥南头。东昌府区、临清市、在平区三市区界线交会点界桩为三面型花岗岩单立石桩,位于东昌府区梁水镇土闸村正北约1700米、马颊河左堤西140米,西距老运河士堤中心65米;在磁方位角83°08',距离170米处为一涵洞;在磁方位角274。20',距离502米处是一机井;在磁方位角325°05',距离126.4处为一独立房角。第四部分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护,防止自然或人为的对界桩及界桩方位物的移动和破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界桩或其它边界线标志。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和其他边界线标志,双方分担责任如下:一、6SAC号界桩、号界桩、6SB号界桩由临清市负责维护;号界桩由在平区负责维护。二、任何一方如果发现界桩被移动或损坏,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应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恢复或重立。如果由于自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处恢复或重立,应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原则下,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设立界桩。三、由于开发或扩修道路等原因,需移动界桩位置时,必须经双方商定,报省市勘界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前提下,由负责原界桩维护方组织重立界桩,所需经费由移动单位负责,出资范围包括移动费、界桩测量费、调图费和各种附件费等。四、对于界桩的恢复或重立,双方应共同作好记录。如果另行选择地点设立界桩或增立新的界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并由负责维护一方按有关技术规定,填写界桩登记表,同时把新的界桩位置标绘在各方存档的Ll万地形图上。上述记录、文件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协议书的补充附件,并报上级勘界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H条对于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河流、沟堤等线状地物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破坏和改变位置。如因自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该地段边界线仍维持原状不变。第十二条为了使边界线易于管理和辨认,防止出现骑线村庄和建筑物,以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楚和稳定,在边界线两侧各五米的地带内,严禁建立新房屋和其他永久性的建筑物。第十三条双方对于任意移动、损坏界桩及边界线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每两年对界桩和边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首次由在平区组织,第二次由临清市组织,依次轮换。经双方同意后,可以推迟或只对边界线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由于某种原因,经一方要求,并报省、市勘界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双方可对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每次联合检查后,要写出检查报告,并报上级勘界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五条本协议书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为山东省测绘局1992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共5幅U-50-113-(41).J-50-112-(48)、J-50-112-(56)、J-50-112-(64)、J-50-112-(63)o双方在勘界中,根据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鲁勘办发(1998)1号),对边界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的重要地物地貌进行了核实修正,并对地名、注记进行了调查更正。第十六条本协议书附图附表,仍使用原协议书界线界桩的附图附表,本协议不再另行附带。原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桩号依新的界桩号码为准。第十七条本协议书经临清市、在平区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按照法定程序呈报聊城市人民政府并转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备案,从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协议书一式十份,生效后由临清市、在平区两市区各存二份,聊城市存二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聊城市在平区人民政府临清市人民政府(章)(章)2020年4月29日(临清一一在平)边界界桩成果表界桩号东经。,北纬。,坐标X(m)坐标Y(ID)高程(m)6SAC1160017364600.752.07930.3906SB116OO17364559.533.92930.3271155859364351.252.62530.4901155737364045.252.87833.287IS1155414364012.057.35432.911填表者:耿亚群校对者: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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