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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无线电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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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无线电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docx

    福建省无线电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2022年月编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三)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0号令)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二、申请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管理无线电台(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三、申请材料(一)新用(变更)申请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管理措施),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功能、用途、使用范围、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预测规模、建设计划),拟申请使用的频率、带宽、使用范围、发射功率;2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见模板2);3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150MHZ和400MHZ单频点对讲机除外)(见模板3):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4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见模板4);5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注1:申请使用属于需要电信运营的,需提供电信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注2:单频点对讲机频率申请可与设台申请一并办理。(二)延续申请1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见模板2);2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见模板4)。(三)注销申请注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见模板5)。注:可与台站执照注销一并办理。承诺受理后1个工作日办结。四、办理流程(一)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签发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经办处(科)室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三)决定:在完成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核的决定,签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并送达。五、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之内)。六、审批结果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详见常用信息)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H-、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如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没有审批权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审批权限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二)所申请的频率需跨设区市使用的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三)所申请的频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向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三)若需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或需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七条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限届满的无线电台,不得使用。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让、借用、涂改和伪造。第八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无线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许可。(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信部令第7号)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二、申请条件(一)业余无线电台(站)1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2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3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二)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1 .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2 .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3 .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4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5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6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7 .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其他无线电台(站)1 .申请人已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许可;2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3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无线电台站管理业务技能的人员;4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6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三、申请材料(一)新用(变更)申请1.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即办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见模板6):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设台和使用呼号的理由、使用区域、使用期限、拟用设备;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见模板7);业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见模板8);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2.单频点对讲机设置申请(即办件)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9);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见模板2)(频率使用与台站设置一并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3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10)。4 .卫星地球站设置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5):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管理措施),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用途,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所属卫星通信网的入网材料),拟设地球站的名称、站址、发射和接收特性参数、设备型号;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16);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见模板13)(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5 .其他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单频点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1);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9);广电、民航、铁路管理部门颁发的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指配频率批复文件(仅使用广电、航空及铁路专用频率设台时提供,复印件1份);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见模板12)(技术方案、具体用途、工作条件、电磁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编号);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见模板13)(设置使用广播电台等只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移动台站,或承诺受到无线电干扰时不提出干扰申诉的台站除外);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二)延续申请对应的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使用广电、航空及铁路专用频率需提供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指配频率批复文件)。(三)注销申请1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注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模板10)。2 .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外的台站注销申请注销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见模板14)o注:承诺受理后1个工作日办结。四、办理流程(一)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签发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经办科(处)室在受理申报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三)决定:在完成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核的决定,签发无线电台执照或批复文件并送达。五、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六、审批结果无线电台执照或批复文件。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详见常用信息)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H、注意事项(一)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向无线电台所在地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向申请人住所地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向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二)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测试编制或委托测试编制;(三)设置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四)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五)在沿海和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并且该地球站的协调区域覆盖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资料和审查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4至6个月;(六)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申请,如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没有审批权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审批权限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二、申请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二)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三)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四)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五)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三、申请材料(与设台一并申请)四、办理流程(与设台一并申请)五、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六、审批结果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批复,或与无线电执照同时发放。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详见常用信息)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H、注意事项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可与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一并提出申请;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申请,向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J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申请条件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例如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等)的:(一)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三)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三、申请材料(即办件)(一)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见模板17);(二)申请临时进口设备的合法用途;(三)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需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证或批件;(四)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四、办理流程(一)受理:福建省工信厅行政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签发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福建省工信厅行政服务中心当场完成内容审核。(三)决定:在完成审查后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核的决定,签发无线电设备临时进关审查批件或批复文件并送达。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六、审批结果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或批复文件。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福建省工信厅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7842200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四层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H、注意事项(一)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实效发射的进关核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二)申请临时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实效发射的进关核准,由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商确定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六十一条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二、申请条件(一)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二)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三、申请材料(一)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商申请表(见模板18);(二)拟建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设计方案(见模板19);(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非本人申请需提供授权书。若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四、办理流程(一)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签发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在受理申报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三)决定:在完成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核的决定,签发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商批件并送达。五、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现场勘查不计入办理时间)。六、审批结果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商批件。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详见常用信息)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H-、注意事项(一)专家现场勘查不计入办理时间;(二)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向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二、申请条件(一)备案主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经营主体;(二)备案设备: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三、申请材料(即办件)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填报信息,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证件扫描件。四、办理流程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或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平台上给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六、审批结果备案主体编号及二维码。七、诉求渠道福建省工信厅机关党委电话:福建省工信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电话:八、年检要求无需年检。九、办理地址网上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O十、办理时间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十一、注意事项(一)本事项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即可直接申请备案,无需现场申请。(二)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常用信息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网站:htt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http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无线电行政审批办事地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6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贸大厦办公区)4楼联系电话: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1.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联合广场A座15层联系电话:2 .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厦门市会展南二路200号联系电话:3 .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楼联系电话:4 .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联系电话:5 .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联系电话:6 .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御宝苑四层联系电话:7 .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崇阳北路749号万星文化广场2幢2单元3楼联系电话:8 .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联系电话:9 .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天山西路8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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