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6258607       资源大小:21.91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的管理,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临床、口腔、公卫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业的临床类别全科医生。非中医类别医师在广西参加西学中培训及开展中医诊疗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提升医疗机构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百姓健康权益。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全区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分类培训、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的西学中管理体系,提升全区医疗卫生队伍中医药服务能力。第五条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全区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确定培训基地,评估培训质量,统一组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西学中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负责培训学员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学员招收、培训实施和培训师资等管理工作。第八条培训基地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培训基地一般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无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地市,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的医疗机构,报自治区中医药局确定为培训基地。鼓励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培训基地建设。具有中医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的师资条件。培训基地应加强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对象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第九条培训基地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基地培训容量,拟定年度招生计划,报自治区中医药局备案后公开招收学员。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十条西学中培训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局制定的培训考核方案实施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培训学时,不得更改培训方式。西学中培训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一年制线上培训:学员线上学习中医学概论和中成药临床应用共50学时。二年制培训:由培训基地组织学员线下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共1890学时。第十一条学员结业考核合格者,线上下载西学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后总培训时长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认真组织培训,并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一)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临床实践安排和考核表、理论考核记录等。(二)加强过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理论学习考核、临床实践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考勤记录、学习笔记及学习心得、临诊医案等内容。理论学习考核按教学进度,每门课要进行一次结束前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临床实践考核由培训基地的带教教师和科室负责人,对学员在出勤情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三)强化效果反馈。做好教与学的协调沟通,积极开展培训教学评估,组织填报课程反馈表,并做好评估结果的运用。第十三条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四条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接受的教育或培训方式,结合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第十五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或已取得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应的中医诊疗活动。第十六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的一年制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具中成药处方。第十七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的二年制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第十八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自治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凭本人医师执业证书、西学中培训结业证书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及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批准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办理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西学中(中成药)”“西学中(确有专长)”字样。取得西学中结业证书和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获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登记。第二十条广西区外转入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持有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参照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西学中管理办法,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二十一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5个I类或II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第二十二条取得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两年制和中医医疗技术西学中结业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合格并注册后符合条件者可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考试,职称考试合格并符合条件者可转聘为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二十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将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纳入中药处方点评,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医师接受中医药基本理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取得西学中结业证书非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应增加中医药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中医诊疗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服务能力,自治区中医药局牵头起草了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但国家无相关的西学中培训管理和执业管理文件规范西学中管理。自治区中医药局2020年出台了西学中一年制考核方案并开展线上培训,2021年出台了西学中两年制考核方案并开展线下集中培训,截至目前已有一定规模的学员,根据当前培训和西学中现状,亟需出台西学中培训机构及依法执业管理办法以规范西学中培训及执业,促进西学中工作依法、有序、健康、高质量开展。二、参考文件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治区层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外省层面: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加强西医医师学习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规范管理的通知三、起草原则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坚持中医药专业知识教育、培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提高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为目标,注重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与培训,旨在推动全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四、制定过程我区现有5000余人线上学习西学中一年制并考核合格,已经连续三年开展西学中两年制学习学员超1500人。根据前期的培训,西学中学员队伍有一定的规模,亟待解决西学中规范执业管理,在西学中一年制和两年制培训的经验中,也亟待规范管理西学中培训基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精神,借鉴吸收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地的好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西学中培训考核方案。五、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试行)共四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培训管理、执业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对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要求等做了总体规定,明确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通过本办法参加考核合格后,通过相关程序授权登记,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第二章培训管理。自治区中医药局建立完善的西学中管理体系,负责全区西学中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和培训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明确了各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培训基地的具体管理、日常工作和学员的资格审定;西学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等。明确培训基地的准入条件、西学中培训的三种形式和学员结业考核的要求。第三章执业管理。通过西学中培训且考核合格者,根据接受的教育或培训方式,授权开展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明确了通过西学中一年制线上培训、两年制培训、中医医疗技术培训这三种培训形式考核合格学员的审核登记、执业范围、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第四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等内容。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西学中管理标准和规范。一是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取得西学中结业证书和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学历教育的,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给予学员2年过渡时间办理注册,过渡期后,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是根据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5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精神,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教育既可以开具中药也可以开展中医医疗技术。三是第二条中的“全科医生”不包含中医全科医生。四是自治区外转入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我区执业需办理执业注册,参照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西学中管理办法办理注册。五是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已经参加6个月及以上的中医进修、培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由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统计明细报自治区中医药局后,统一发放西学中结业证书,不需要参加西学中培训。六是乡村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执行,可以使用中医药、壮瑶医药等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将超出中医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无需参加西学中培训。有意愿参加培训者,各培训基地可纳入培训对象。七是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登记或备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疗科目。八是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或已取得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医师资格证书、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应的中医诊疗活动,即包含开具中药及开展中医外治操作;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在资格认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中医治疗。

    注意事项

    本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