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云浮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注释稿).docx

    • 资源ID:6257154       资源大小:86.40KB        全文页数:1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云浮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注释稿).docx

    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条款。排水与污水处理不仅是保障城乡生产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民生的重要内容。国家相关法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做了规定,国务院专门制定了行政法规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参考:1 .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3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条款。条例适用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参考:1 .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其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2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法律原则】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遵循统筹规划、源头减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说明:本条是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原则的条款。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对整个法律条文起着支撑作用。本条例原则包括统筹规划、源头减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3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统筹城乡的原则。4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运营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市各级政府职责的条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排水与污水处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规划、建设、监管等方面。镇街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政府责任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3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4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污水日常监督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条款。确定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是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的重要基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省是住建部门主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2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3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阜阳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技术支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新型排水与污水处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说明:本条是关于运营单位新技术适用要求的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的集中程度越来越高,排水和污水处理的数量日益增加,使用新技术是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必然选择。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六条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运营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构建涵盖云服务、物联网、数字事生等技术的新型排水与污水处理体系,提高数智化水平,强化节能减排,提升收集处理利用效能。鼓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建设、运营单位采用先进检测技术,加强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问题排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2.西安市城市排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条例(2017年)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3,广安市污水处理条例(2018年)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支持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鼓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条款。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有上位法的依据,有利于优化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提高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效益。依据: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七条本市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O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进行捐赠。2,昆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8年)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2021年)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排水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公共排水设施。说明:本条是关于居(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作为基础群众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参考:1.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排水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公共排水设施。第九条【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说明:本条是关于投诉与举报的条款。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基础性民生工程,对市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全体市民的义务,同时,市民有权利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参考:1 .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2 .西安市城市排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条例(2019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3 .邯郸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6年)第七条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政府统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统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立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说明:本条是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条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协调各部门在排水与污水处理中的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九条本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内容。4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五条制定或修订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5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6年)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地理环境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说明:本条是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的条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规划的引领作用,这样才能使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与管理符合科学的要求,节约建设成本,避免资金的浪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她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十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人口发展趋势、产业布局特点等,依法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纳入城镇内涝防治等内容,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要求,经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前款各项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对相关规划予以修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二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她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2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五条制定或修订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3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七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八条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内容。第十二条【实施方案】市、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说明:本条是关于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的条款。实施方案是规划的具体执行方案,是主管部分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因此,排水主管部门需要按照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参考:1 .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十二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她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2 .广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1年)第十五条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排水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建设美丽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可以提供服务的农村地区,应当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覆盖范围,其他农村地区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或资源化利用。3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3年)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4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七条第三款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设施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说明:本条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条款。建设工程项目须配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与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参考:1.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第十二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地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第十三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论证并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综合确定用地需求量并将其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配套建设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并在取水口、排水口设置必要防护措施。2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排水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区域排水系统、项目汇水分区、管网布置等内容。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3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第十一条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她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含公园和公共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第十四条【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排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条款。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需要生态环境、排水、规划等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排水设计方案及排水设施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

    注意事项

    本文(云浮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注释稿).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