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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学习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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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学习讲座.ppt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学习讲座,为什么要开展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是法规强制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1、通过资质认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合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保障,否则属非法鉴定。2、通过资质认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体现。3、通过资质认定是提高公信力、权威性的重要途径。4、通过资质认定是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的重要手段。5、通过资质认定是确保鉴定意见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什么要开展资质认定,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2008年10月1 日起 2年(延期1年),现已结束。2012年4月12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为什么要开展资质认定,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2012-2015 年度发展规划(江西省司法厅,赣司鉴字201257 号,2012 年10 月26 日公布):2015 年前,全省所有鉴定机构均需取得省级认证认可以上的资质。建立退出淘汰机制。全省鉴定机构应在3年内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情况,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为什么要开展资质认定,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弄虚作假等。司法部对于认证认可的思路: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优秀的机构将受益于认证认可并发展壮大。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a.要与遴选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相结合 b.要与登记管理工作相结合 c.要与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为什么要开展资质认定,江西省目前有227家司法鉴定机构(2012),按照上述思路,到2015年将有一批机构最终走向关闭,而这个门槛就是认证认可。江西有3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通过资质认定:求实中心(2010)、神州中心(2011)、人民所(2011)。,认证与认可,1、认证 certification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一般也叫认证)-评审合格授权使用CMA标识,相应鉴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2、认可 accreditation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分为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两种)-评审合格授权使用CNAS标识,相应鉴定文书能被其他协议国家接受。区别:A、法律依据不同: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 B、性质不同:认证属行政许可,认可为自愿 C、地位和作用不同:认证后具法律效力,认可后协议国家互认。,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和运行的管理体系,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是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至5.8部分要求编写的可持续运行的管理体系,涉及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总计19个要素71个条款的内容,是一个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三方面内容相互结合的一个管理体系,不能称”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要求,4.1组织4.2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外部信息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4.7投诉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4.9记录4.10内部审核4.11管理评审,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技术要求,5.1人员5.2设施和环境条件5.3鉴定方法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5.5量值溯源5.6鉴定材料处理5.7结果质量控制5.8司法鉴定文书,4.1 组织,4.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理解要点:1、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与注册: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2、申请书与许可证及各种其他证件上的名称、地址相符,申报项目在许可证上批准项目之内。3、第三方,即独立于当事人双方之外。,4.1 组织,4.1 组织,5、“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理解要点:针对非独立法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医院、高校等所属的)要求:1、法人授权-法人授权书 2、授权内容包括:3大内容(独立鉴定、独立行文、独立核算),4.1 组织,4.1.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4.1.3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4.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理解要点:对场所、设备、管理体系、司法鉴定人的要求。,4.1 组织,4.1.5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4.1 组织,理解要点 1、机构及其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未经鉴定出具报告;不得伪造鉴定数据和结果,不得欺骗性取样。2、机构应识别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制定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和预防,建立防止商业回落的机制,确保鉴定的公正性。3、当机构的人员、设备、财务等受制于所在组织的其他部门时,应明确这些部门的相应职责。当鉴定人员同时是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时,应明确其相应职责。4、建立和执行回避制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4.1 组织,4.1.6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理解要点:建立保密管理程序。4.1.7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理解要点:组织结构图(内部、外部),4.1 组织,4.1.8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理解要点:1、关键人员的任命书;2、人员的变更。,4.1 组织,4.1.9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理解要点:1、在体系文件中应明确以下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部门主管;操作人员:鉴定人员、样品管理人员、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核查人员: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 2、必要时(虽然准则中规定非强制,但实际评审中当做必然要求),规定关键岗位人员的代理关系。,4.1 组织,4.1.10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理解要点:1、质量监督员的任职条件:熟悉各项鉴定检查方法、程序、目的,能对鉴定结果作出正确评价 2、任命足够的监督员,覆盖各领域 3、监督的对象是鉴定关键环节的鉴定人员、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在用标准、所用样品检材,以及鉴定的数据和结果。4、要有监督计划,并做好监督记录,发现不符合时要报告并督促相关纠正。,4.1 组织,4.1.11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理解要点:1、按需要任命技术管理者。2、质量负责人应能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报告,就管理体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4.2 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4.2 管理体系,理解要点:1、依据本准则的要求建立、实施、维持与本机构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2、管理体系文件结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3、管理体系文件(一般在质量手册中)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4、通过宣贯和培训,使所有人员熟悉体系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有效执行文件。,4.3 文件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理解要点:1、建立文件控制程序。2、应明确受控文件的范围。3、所有文件都应有唯一性标识。4、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修订、废止等都要由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并保存记录。5、现场有新的有效版本的文件。6、电子文件的保存符合上述要求。,4.4 外部信息,4.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4.4.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4.4.3 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4.4.4 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4.4 外部信息,理解要点:1、外部信息的定义: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或者检查结果信息;外部组织(如医院)等出具的检测或者检查结果。2、建立外部信息管理程序。3、识别可能涉及的、支持鉴定结论的各种外部信息。4、应有记录或资料体现外部信息核查的内容。,4.5 服务和供应品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理解要点:1、建立服务和供应品的管理程序。2、按程序规定进行服务和供应品的管理。,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4.6.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4.6.2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4.6.3 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理解要点:1、建立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评审程序。2、委托书:个人委托填写本机构委托书,公检法有固定格式。3、在受理案件之前必须评估是否符合受理条件。4、如确定受理,则签协议书。但公检法则无需签协议书。,4.7 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理解要点:1、建立投诉处理程序。2、无论是有效投诉还是无效投诉,都应启动处理程序。3、保存投诉的记录以备查验。,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理解要点:1、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2、不符合项产生的环节:内审、管理评审、质量监督、质量控制、投诉、外部审核、量值溯源等。3、概念 纠正:消除已发生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活动。纠正措施:为了消除已发生的不符合再次发生的情况而采取的活动。预防措施:消除潜在的不符合活动所采取的措施。,4.9 记录,4.9.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控制程序。4.9.2 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字。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鉴定活动进行正确评价。4.9.3 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质量记录,原始观测记录、导出数据、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应当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4.9 记录,理解要点:1、建立记录制作和保管程序。2、记录的形式多样,根据需要选择。3、实时记录而不是事后记录或靠回想记录。4、记录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标识。5、记录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信息量足够以重现过程。6、妥善保存记录,一般按要素归档,鉴定的原始记录归入鉴定档案中。7、记录应保密。8、按规定期限保存。鉴定的原始记录随档案永久保存,其它记录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按此期限保存。,4.10 内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每12个月不少于1次。在12个月内,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到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包括现场目击。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鉴定活动。,4.10 内部审核,理解要点:1、建立内部审核程序。2、每年建立内部审核计划。3、内审的目的是验证质量活动与管理体系及本准则的要求是否符合审查符合性。4、内审应全面覆盖:所有场地、所有活动、所有人员、及本准则的全部要素。5、内审员:经过培训并具备资质,独立审核。,4.11 管理评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每12个月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1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4.11 管理评审,理解要点:1、建立管理评审程序。2、每年建立管理评审计划。3、管理评审的目的:确保管理体系持续适用和有效,以及必要的改进评价适宜性和有效性。4、管理评审是一个完整策划的过程,有输入,有输出。输入部分一般包括上述准则规定的内容。5、根据岗位及职责规定,上述输入基本由指定人员完成(机构负责人、质量主管、技术管理者、质量监督员等)。6、评审的输出一般包括:管理体系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与客户有关的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改进;资源需求和调配。7、管理评审的改进应实施并得到验证。8、管理评审的所有资料应形成记录并保存。,5.1 人员,5.1.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从事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监督,监督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5.1.2 鉴定活动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以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5.1 人员,理解要点:1、对鉴定人的要求:A、人数:每个鉴定领域至少3人(以执业证上的规定领域为准)。B、质量:资格、培训、经验;专业判断、出具文书能力。2、使用正式人员(在编或合同制),如果正式人员非在编,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5.1 人员,3、其他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非鉴定人,但为鉴定提供技术服务(如操作专科检验设备的技术人员)。纳入本管理体系,监督其工作(算本机构工作人员)。4、外部专家:非鉴定人,不是本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某方面的技术支持服务。5、建立外部专家管理程序。外部专家的意见仅供参考,鉴定人对鉴定结果负全责。,5.1 人员,5.1.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其中可以包括:a)入门阶段;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5.1 人员,理解要点:1、建立人员管理程序。2、每年制定人员培训计划。3、制定的培训计划需符合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即每年继续教育40学时。4、计划要结合每个人的需要,体现个性化阶段要求,培训内容不能同一。,5.1 人员,5.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证明材料。5.1.5 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5.1 人员,理解要点:1、对培训中的人员要进行监督(可由质量监督员执行,保存监督记录)。2、建立人员技术档案,每个人一卷。内容包括:资格、培训、技能、经历等(不只是履历表)。3、技术管理者或授权签字人的条件:副高职称或5年本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熟悉业务。4、授权签字人经考评合格后才能担任,具体考评形式可能是书面考试,也可能是现场操作。,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2.1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当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5.2 设施和环境条件,理解要点:1、环境设施的影响:对于某些鉴定项目,环境设施具有一定影响,对于法医临床的鉴定项目,一般没有特殊要求。2、如果环境设施有影响,则应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细菌等)。3、涉及到烈性传染病的,需要特别注意生物安全,制定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2.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2.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液、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2 设施和环境条件,理解要点:1、建立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特别是涉及到实验室项目的。2、建立环境保护程序,特别是涉及到污染产生的鉴定项目。3、以上两个程序的内容应与本机构的鉴定项目对应,如只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可能就不需要上述两个程序。,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5.2.6 对影响鉴定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理解要点:1、区域隔离的要求,避免不利影响(接待室、鉴定室、检查室、档案室等)。2、区域的标识和进入控制。,5.3 鉴定方法,5.3.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的方法。缺少作业指导书影响鉴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5.3 鉴定方法,理解要点:1、鉴定方法和程序的选用以技术标准为根据。2、方法的选用次序:国标行标司法部推荐技术规范,若以上全无,可选择已经过确认的方法(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公安部物证中心等的一些方法)。3、作业指导书的制定是必要的,包括了工作细则、设备操作规程、自检/自校规程、期间核查规程等。(管理类的细则一般规定成制度,但制度不属于体系文件),5.3 鉴定方法,5.3.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标准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5.3.3 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5.3.4 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应当现行有效,便于工作人员使用。,5.3 鉴定方法,5.3.5 鉴定方法的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获得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确认。5.3.6 司法鉴定机构利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对鉴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检索时,应当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包括数据输入、采集、存储、转移和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5.3 鉴定方法,理解要点:1、方法的偏离:在实验室中较常见,在检查机构中较少见。所谓偏离,指基本上遵照某一标准方法来做,但实际未采用某些规定,而是按照别的来做。2、对于偏离必须将偏离的内容文件化,并经过验证和批准。3、对于使用自动设备(如法医物证中的PCR仪),来进行工作的需制订数据保护程序。,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依靠借用或者租用仪器设备进行的司法鉴定事项不予资质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5.4.2 仪器设备有过载或者错误操作、或者显示的结果可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后才能继续使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检查这种缺陷对之前的鉴定活动所造成的影响。,5.4 设备和标准物质,理解要点:1、备的配置应符合配置标准的要求(针对某一项目,其中的必备设备是必须配置的)。2、设备故障时候的处理:停止使用明显标识搬离现场修复。3、对于维修后的计量设备,通过检定、校准等证实已恢复功能指标。4、要对于故障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4.3 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之外的外部仪器设备前,应当验证其符合本准则的要求,保存验证和使用的记录。5.4.4 设备应当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技术资料应当便于相关人员取用。,5.4 设备和标准物质,理解要点:1、借用他人设备,应限于配置标准中所列的必备设备之外的设备。(必备设备必须自有或使用母体组织的,除病理的解剖室及一些特殊的实验室外)。2、对于借用的设备,要负责按本所设备的管理办法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使用要做记录。3、大型、贵重、关键设备需要授权操作。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应放置于该设备附近,便于查阅。,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4.5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对鉴定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至少应当包括:a)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并对其进行唯一性标识;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c)对仪器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d)当前的位置;e)制造商的说明书,或者指明说明书存放地点;f)检定、校准报告或者证书;g)仪器设备接收或者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h)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i)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理解要点:1、按需要建立设备档案。按本准则要求,并非所有设备都需要建立设备档案,但至少需要有设备标签。2、设备档案的内容,应符合准则要求记录的内容,如: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者其他唯一性标识;所有检定或者校准报告或者证书;设备接收或者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等。,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4.6 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有表明其状态的标识。5.4.7 仪器设备脱离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控制,该机构应当确保仪器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鉴定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或者修正值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其得到更新和备份。,5.4 设备和标准物质,理解要点:1、设备状态:表明设备(标准物质)是否能正常使用,一般分为正常、故障、报废等,有的用特定颜色的卡板表示。2、外借设备:对于借给他人使用的设备,在使用之前要核查其功能及校准状态(计量设备),结果正常,才能使用。3、期间核查:必要时(并非所有情况下)进行期间核查,主要针对使用频率高、易损坏、量值不稳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计量设备。,5.5 量值溯源,5.5.1 司法鉴定机构的量值溯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确保量值能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5.5.2 检测量值不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或者提供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证据。,5.5 量值溯源,理解要求:1、量值溯源的目的:保证量值追溯到国家基准,从而实现量值的统一。2、制定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应当包含对测量标准、标准物质以及检测/校准用的仪器设备的选择(技术性能)、使用(控制使用条件、授权)、检定/校准验证(周期、方法和机构)、确认(检/校/验后的适用性)、核查(期间核查的周期和方法)控制和维护(控制措施/维护计划和方法)的计划和程序。3、对于校准尚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则应通过以下方法来提供测量可信度。四种方法:a、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物理和化学特);b、设备比对 c、实验室间的比对。d、能力验证结果,5.5 量值溯源,5.5.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设备检定或者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量值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测设备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对其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以保证其准确性。对于规定应当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对于会明显影响鉴定结果的仪器设备需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5.5.4 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或者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当校准。司法鉴定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当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其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5.5 量值溯源,理解要点:1、参考标准:在给定地区或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他导出。2、管理要求:(1)投用前和定期检定/校准:制订、实施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投用前(首次使用/启用)前的检定/校准(验证)。(2)使用外部校准服务时,应使用有资格(通过国家计量授权考核或通过CNAS认可)、测量能力和溯源性(标准不确定度能满足被校设备的使用要求)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的校准证书必须给出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计量规范的声明(3)在调整(性能发生变化的调整)前/后均应校准,记录调整量,查其漂移量,分析其稳定性。-追溯量值,5.5 量值溯源,5.5.5 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应当确保量值的准确性。5.5.6 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5.5.7 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者损坏,确保其完好性。,5.5 量值溯源,理解要点:1、参考标准使用-原则仅用于校准,除非证明使用其进行测量时,其性能不会失效。2、标准物质定义: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于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1)(可能时)使用有证标准物质(2)(可能时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A、条件:技术和经济允许;B、核查方法:三种以上标准物质对比、检验等;C、在有效期内使用。3、建立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程序,如需要,建立标准物质管理程序。5、上述程序文件的内容较明确,根据需要可以合并,建立量值溯源程序。,5.6 鉴定材料处置,5.6.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材料的提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5.6.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记录接收鉴定材料的状态和相关信息,包括与正常或者规定条件的偏离。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鉴定材料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征得书面同意。,5.6 鉴定材料处置,理解要点:1、建立检材管理程序(或称鉴定材料管理程序):包括样品的提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确保样品的完好性。2、在接收检材的时候,要记录其状态(正常、异常、偏离)。3、鉴定材料可能耗尽、损坏的,需提前得到书面同意。,5.6 鉴定材料处置,5.6.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鉴定材料的标识系统,避免鉴定材料或者其记录的混淆。5.6.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鉴定材料。对贮存鉴定材料的状态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鉴定材料的流转记录。,5.6 鉴定材料处置,理解要点:1、鉴定材料(唯一性)标识系统 建立唯一性识别系统(标识):区别不同鉴定材料及其所处的不同鉴定状态。(1)接收鉴定材料交鉴定人委托评审交收案人员收案登记交鉴定人员鉴定归还被鉴定人复印鉴定材料归档。(2)鉴定状态标识及其控制待检/在检/检毕(3)方法:包括标签、色标、编号、区域隔离(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等。,5.6 鉴定材料处置,理解要点:,2、检材的维护(1)维护目的:确保样品不应有的变质、损坏、贬值(2)时机:搬运、贮存、处置(安全、影响健康等处置)、准备、检验与流转过程(3)根据样品鉴定材料的特性,要有适宜的设施来保存和处置。(4)如必要,定期检查存储的鉴定材料。(5)鉴定材料的处置应有专门的记录,并有流转人的签名。,5.7 结果质量控制,5.7.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可以采用下列方式: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或者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b)参加司法鉴定机构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c)使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鉴定;d)对存留鉴定材料进行再次鉴定;e)分析同一个鉴定材料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5.7 结果质量控制,理解要点:1、建立质量控制程序,并制订年度质量控制计划。2、本准则已规定了质量控制的5种主要方式,但具体选用何种方法需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相相适应。(如检查机构的一半可能只有方式 a)3、结果质量控制的实施大致程序为:分析现状制订计划实施计划记录实施情况评审和分析实施结果改进编写报告,作为管理评审输入信息。,5.7 结果质量控制,5.7.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可能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当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结果。理解要点:1、机构应制定质量控制的准则,保持对超出控制数据的措施的记录。2、数据分析可采用多种方式,如控制图、排列分析、散点图、柱状图、因果分析图等,控制措施可能是预防措施,也可能是纠正措施。,5.8 鉴定文书,5.8.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保证其准确、客观、真实。,5.8 鉴定文书,5.8.2 司法鉴定文书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标题;b)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c)鉴定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事项);d)唯一性编号;e)委托人;f)鉴定材料;g)检验检测过程;h)鉴定方法和依据;i)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适用时,形成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j)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5.8 鉴定文书,5.8.3 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结果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包括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的目录。5.8.4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5.8 鉴定文书,理解要点:1、鉴定文书按性质和作用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种,具体的区别从定义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法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5.8 鉴定文书,理解要点:2、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条件: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意见。如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出具条件:通过检验后,不加任何的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实验结果等,如法医学病理组织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物证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8 鉴定文书,理解要点:3、检验过程的主要内容:鉴定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法医学检验或检查包括:1)法医病理学中的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观察、组织化学检查、病原学检查、毒物化验、物证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2)法医临床学中的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3)法医精神学中的精神状态检查、心理测试、临床辅助检查等;4)法医物证中的形态分析、血清学检验、DNA检验等;5)法医毒物学鉴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5.8 鉴定文书,理解要点:4、一般法医临床中的伤残、损伤部位、法医病理的尸体、法医物证鉴定及法医毒化鉴定中的特定图标等,都需要拍照片作为附件。附件需要在正文后面(鉴定结论和签名之间)列出清单。附件是支持鉴定结论的相关资料,包括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附注只是在文书之后对鉴定文书中相关的解释,不同于附件(附注在签名之后)。,5.8 鉴定文书,理解要点 5、印章的使用。有两个印章,一个为“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一个为“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印章的使用要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鉴定文书的数量按需要,不用加盖所谓“正本”、“副本”。,5.8 鉴定文书,理解要点:6、鉴定文书的格式应按照司法部所发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内容不一致。7、法医类鉴定文书应体现“编制、复核、签发”3级签发程序(签发章)。8、鉴定档案的规范按各省要求执行。9、外部信息的使用在文书中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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