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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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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docx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一)规范居住登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二)落实居住落户。在杭州市城区经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本省其他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杭州市城区要取消落户名额限制,精简积分项目,确保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分数占积分的主要比例。其他城镇地区要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办理手续。(三)深化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全省域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四)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畅通制度通道,提供落户便利,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投靠落户条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三)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本省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与当地合并计算。推行居住年限设区市范围内互认,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三、构建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体系(一)推进数字户籍建设。加快“公安大脑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跨省通办。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全要素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多跨协同应用,逐步实现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跨省远程办、简易快捷办,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二)探索建立实有人口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应用等国家级试点工作,推动网络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建立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构建“浙里人口管理集成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四、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要强化人口的战略地位和基础作用,着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主动吸引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二)细化政策措施。各地要分析评估落户门槛,找准改革突破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要结合城区人口规模、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实际,对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要求作出更为宽松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协同,推动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不断完善、有效衔接。(三)强化落实评估。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强化人口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及影响,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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