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讲述.ppt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后果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3、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过失。4、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注意:1、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2、上述罪名均是危险犯。3、上述各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六、过失放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1、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2、必须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变电、供电和输电设备等。认定本罪要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放火罪、爆炸罪加以区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对象一是各种燃气设备。十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所谓“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性犯罪,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组织了恐怖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不论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计划,造成了危害后果,就构成本罪既遂。是行为犯 2将本罪的恐怖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区分开来 第一,恐怖组织都必须是以实施暴力犯罪为目的;而其他犯罪集团则不一定都实施暴力犯罪。第二,恐怖活动组织可能实施的具体犯罪种类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只要能形成恐怖气氛,任何犯罪都是可能实施的;而普通犯罪集团通常具有明确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目的。,第三,恐怖活动组织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恐怖特征。这种犯罪往往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而且要尽可能扩大犯罪影响,借以向社会施加压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并不追求这种恐怖效果,即使有时使用暴力,这种暴力也只是为了实现某种直接的犯罪目的,或为了直接获得某种可见的利益。第四,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普通犯罪集团危害的客体一般随集团实施的犯罪种类不同而不同,并不必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第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独立的犯罪,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普通犯罪集团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本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属于行为犯。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本罪的地点是一个法定要件,即只有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而不是航空器本身。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三),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注意: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本罪是选择式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进行了修改。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由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极大,故属于行为犯。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本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及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刑法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行为犯。,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七、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2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二者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是指死亡1人或重伤3人;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以上的。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2)要把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开来。(3)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开来。3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这三种事故罪,(1)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3)主体不同。三、法定刑的适用问题 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问题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正案(六)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正案(六)增加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修正案(六)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修正案(六)增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1、王某在位于本屯“渭轰”(地名)山地里种植了一片杉木,但由于该地方的群众长期以来形成了牛马等家畜野放的习惯。因此,经常有无人看管的黄牛到其山地里践踏苗木。年月日,王某发现有多头黄牛在其山地附近出现,王某拿了约公斤的尿素到山地里,用水拌好后分别倒入三个用塑料薄膜垫好的土坑中。王某也没有在该地周围放置任何的告诫标志,回到屯后也没有进行任何宣传。只告诫自己的儿子别放牧到该处。随后,李某家放牧于此地附近的头价值约元黄牛进入该地喝此尿素水,当场被全部毒死。,对于此案的定性,出现四种不同的分歧意见。一是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认为王某涉嫌以投放尿素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是认为王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四是认为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2 被告人马某与其母亲关系一直不好。一日,母亲见马某从外回来,便停止与邻居的交谈。马某以为母亲在说自己坏话,遂大骂并持棍追打。母亲情急之下躲进邻居家中。气愤的马某回家后将家具点燃,并阻拦前来救火的邻居。因马某家与邻居房子相连,为防止火势蔓延,邻居只好掀掉自家屋檐。大火灭后,马某家的房子基本被烧毁。此案中,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马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马某放火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是放火罪并不以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为限,关键在 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马某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紧紧相连,他烧自己的财物同时也给周围邻居的财产造成危险。所以马某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马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对邻居家的房屋、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虽然邻居及时采取措施而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马某的放火行为显然已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放火罪既遂。,案例3 2003年5月2日夜九时许,个体从业人员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地段时,与同方向一行走于路面偏中的醉酒男子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倒地,陈某亦倒地昏迷,十余秒钟后,一行人路过,打电话报警,刚好此时严某驾驶微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路过此地,因与对方车辆会车灯光刺眼,严某未发现地面有障碍物,再次与倒地的王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巡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陈某无证驾驶未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期限检验的摩托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遂将陈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并报捕。,对本案的责任认定及其定性存在四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陈某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严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是,严某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陈某虽然将行人王某撞倒,但未直接致其死亡,如果没有严某汽车的再次碰撞和碾压,王某最多是受伤,而不是死亡的后果。根据法医鉴定,王某头颅有被碾压变形的痕迹,且死亡的原因系颅脑损伤,因此,严某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最直接责任人,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种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陈、严二人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四种意见是,陈某和严某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陈、严二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分别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讨论,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