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新大楼智能化谈判文件.docx
谈判文件标书编号:谈判文件目录一、谈判邀请函二、谈判供应商须知三、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四、项目要求五、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谈判邀请书欢迎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项目名称:丹阳市婢城中心幼儿园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的采购,标书编号:丹教采标(2012)谈字05号。最高预算价:43万元人民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谈判供应商应具有的资格条件: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投标人应遵守的有关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2 .谈判供应商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项目经营安装能力的企业或经销商,经销商须取得生产厂商的经销授权;3 .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监控、网络等主要设备(具体见采购项目清单)厂商授权书及质保承诺;4 .谈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三、采购范围及要求: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项目要求。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金额的3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余款40%于两年内全部付清。五、报名方式:1 .报名方式:登陆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网()使用丹阳市招管中心企业加密锁进行网上报名。【丹阳市招管中心企业加密锁办理时间为: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公休日除外】2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月日一-2012年月0【北京时间8:3023:59Io六、谈判文件获取途径:1 .标书获取:登录“会员业务系统申报”,网址:,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清单。2.没有进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七、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时,需交纳伍仟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以银行汇票形式递交,否则其投标响应无效。开户名称: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丹阳市和平桥分理处;八、谈判文件提交时间:2012年月日(星期)上午(北京时间)谈判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月日(星期一)上午(北京时间)谈判时间:2012年月日(星期一)上午北京时间)九、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西环路6号)谈判地点: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西环路6号)十、联系人:谭去舛联系电话:0511-86910057H、备注:1 .在投标截止前,请关注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有无变更公告。2 .凡参加报名的投标单位,不得无故放弃投标,若有特殊原因放弃投标的,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两天(不含开标当日)以书面形式致函(采购代理机构)。如投标单位无故放弃投标的,诚信考核一次,连续两次报名无故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3 .网上报名和网上下载具体操作可登录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网(WW)首页【服务专区】中的【会员业务操作手册】中的【网上报名操作手册】查看。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2012年月日第二部分谈判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丹阳市婢城中心幼儿园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的采购。1.2 、定义本谈判文件中所称“采购人”系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的购买单位“丹阳市婢城中心幼儿园“谈判组织人”系指“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货物”系指按本谈判文件中采购人所需的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等。“服务”系指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1. 3本次谈判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2.谈判供应商资格应具有的资格条件2.1 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2 谈判供应商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项目经营安装能力的企业或经销商,经销商须取得生产厂商的经销授权;2.3 3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监控、网络等主要设备(具体见采购项目清单)厂商授权书及质保承诺;2.4 谈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谈判费用3.1 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组织人(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适用法律1.1 本次谈判及由本次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5 .谈判文件的约束力5.1 谈判响应人一旦购买了本谈判文件并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二、谈判文件6 .谈判文件的构成谈判文件包括:1.谈判邀请函2 .谈判供应商须知3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4 .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5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附:一、谈判(报价)一览表二、谈判承诺函格式三、投标报价明细表四、技术响应表及技术偏离对照表五、供应商相关信息一览表六、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七、资格证明文件(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谈判组织人联系解决。)6.2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谈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谈判供应商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将被拒绝。7.谈判文件的澄清7 .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谈判响应截止日前三(3)天按谈判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谈判组织人,谈判组织人对谈判响应截止日前三(3)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本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8 .谈判文件的修改8.1 在谈判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谈判组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8.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供应商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8 .3为使谈判供应商编写谈判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人有权推迟谈判响应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三、谈判文件的编制9 .谈判响应语言及度衡单位9. 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谈判组织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0. 2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谈判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 谈判响应文件构成11.1 谈判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谈判文件的谈判函和谈判响应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来源及价格。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10 .2谈判供应商编写的谈判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谈判承诺函;(2)按照第11、12条要求填写的谈判响应报价表;(3)按照第13条要求对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服务承诺;(4)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人有能力履行合同;(5)按照第15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11 .谈判函格式11.1 谈判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谈判文件中的谈判承诺函格式和谈判响应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产地、数量、规格及价格。12 .谈判响应报价12.1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谈判响应报价表上标明本次谈判拟提供的货物、服务的单价和总价以及各项相关费用(包括各项运输安装调试费、管理费等),必须提供详细的设备及辅材清单(注明数量、产地、品牌、规格、单价等),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2. 2谈判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采购项目的总价:设备费用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安装、售后服务的费用,以及货物本身已支付将支付的相关税费。(2)设备的价格;(3)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他费用;12 .3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谈判响应报价中。13 .4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3 .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的响应13.1 技术规格响应应对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谈判响应将被拒绝。13.2 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谈判文件中的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14 .证明谈判供应商资格的文件14.1 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 谈判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设备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响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14.3 3谈判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谈判文件中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15 .谈判保证金1. .1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谈判保证金作为其谈判响应的一部分。(1)谈判保证金应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汇票(在谈判响应截止前一天,资金必须到达指定帐户)(2)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5条的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15. 2在谈判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谈判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而予以拒绝。16. 3未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谈判响应有效期期满后五(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7. 4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谈判供应商按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18. 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期后至谈判响应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3)成交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4)成交谈判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16 .谈判响应有效期1 6.1谈判响应有效期为谈判组织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至_维天。16 .2在特殊情况下,谈判组织人于原谈判响应有效期满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笺、传真或电报等)。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谈判组织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谈判响应,谈判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谈判响应文件。第15条有关谈判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7 .谈判文件份数和签署17. 1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四份谈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 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正规装订并由谈判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19. 3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8 .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正本为一个信封,副本为一个信封),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并加盖骑缝章。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1)按“谈判供应商须知“注明的地址送达;(2)注明谈判响应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的字样。19 .谈判响应截止日期1 9.1谈判组织人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否则将不予接受。19 .2谈判组织人可以按第16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谈判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0 .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20.1 按照第19条的规定,谈判组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21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 1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谈判组织人。22. 2在谈判响应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3. 3在谈判响应截止期至采购人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响应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五、谈判与确定成交供应商22 .谈判及谈判小组组成1. .1谈判组织人将在“谈判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供应商谈判。谈判供应商须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具授权函)代表准时参加谈判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 2按照第21条规定,同意撤回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23. 3谈判开始前将由公证人员或监督人员当众检验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谈判。24. 4谈判由现场监督人员主持谈判供应商抽签来确定谈判顺序,并当众宣读抽签号及谈判供应商名称;25. 5谈判小组由3-5人(单数)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业主代表方的谈判专家组成。23 .评定过程的保密23.1谈判将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不向其他谈判供应商公布、透露其价格等信息)。谈判开始后,直至向成交的谈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与评定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3.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询问评定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定结果的活动。如果谈判供应商试图在谈判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谈判组织人和参与评定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23.3谈判组织人和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的原因。23.4在谈判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如有谈判供应商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谈判组织人有权中止谈判。24 .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24.1 谈判开始,谈判组织人即组织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谈判及评审工作。24.2 在详细谈判及评审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进行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谈判资格,不满足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其谈判响应将被拒绝。(2)符合性检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谈判响应。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有限制买方权利和竞标方义务的规定,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竞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或保留的认定须经谈判小组半数以上同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谈判响应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不同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出现了谈判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 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认定须经谈判小组半数以上同意)。25.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25. 1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与认为需要澄清的谈判供应商进行澄清,然后与通过初审的参加谈判供应商就本项目需求的价格、服务、质量、性能等与谈判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谈判达成的最终条款进行书面承诺并进行最后报价,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谈判书面承诺文件将被视为确定成交的最终依据。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递交的谈判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26. 2接到谈判小组澄清(或说明)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书面澄清(或说明)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27. 3如供应商未按第25.2条的规定作出澄清(或说明),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价、比较、成交26. 1谈判小组同各供应商谈判后将组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二次报价,最终成交价以二次报价为准。(谈判过程中未对谈判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超过首轮报价,否则其第二次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清单中的最终的明细单价则按供应商二次报价和首轮报价的比例相应下浮,且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如增加数量,明细单价不变。28. 2构成废标的条件:(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谈判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1)供应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3)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4)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5)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6)谈判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8)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条款产生偏离的;9)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7确定成交供应商:1.1 1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1.2 2最终明细单价:以二次投标报价与首轮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基数,将首轮报价中的明细单价作同比例下浮。六、授予合同28 .合同授予标准1 8.1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结果向项目谈判响应领导监督小组推荐成交侯选人;28 .2项目谈判领导监督小组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确定最后成交人。29 .谈判组织人保留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响应的权利29.1 谈判组织人在授予成交通知书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谈判响应,以及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谈判响应的权力,对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29.2 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谈判组织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30 .成交通知书30.1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 2谈判组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并按照第15条规定退还其谈判保证金。31 .买方授予合同时不得对谈判响应文件做实质性更改31.1 谈判组织人在授标时,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有权对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货物采购数量予以小幅度调整,但不得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32 .签订合同32.1 成交谈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谈判文件、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2.2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谈判组织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和谈判组织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9.1谈判小组同各供应商谈判后将组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二次报价,最终成交价以二次报价为准。(谈判过程中未对谈判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超过首轮报价,否则其第二次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清单中的最终的综合单价则按供应商二次报价和首轮报价的比例相应下浮,且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如增加数量,综合单价不变。33 .履约保证金和谈判响应管理费33.1成交谈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二(2)天内,其原先提交的的谈判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其履约保证金。33.2如果没有按照第32条的规定去做,谈判组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谈判组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谈判。33.3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成交谈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谈判组织人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以下为中标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一、合同条款(本合同须打印四份分别与投标书一并装订)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解释为:(1) “合同''系指甲方、乙方和见证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三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5) “甲方”系指购买货物服务的单位(6) “乙方”系指提供货物的供应商;(7) “见证方”系指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 .技术规格乙方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技术规格、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规范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3 .专利权及版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4 .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外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程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5 .装运条件5.1 根据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安排运输、装卸及运输装卸的保险,运输、装卸及运输装卸保险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5. 2货物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5.3货物交付时,按合同规定,如需按批次交货,依甲方确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6.付款6.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乙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向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单据:(1)发票须加盖“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科发票确认章二(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进口品牌需要提供完整的海关手续。(3)经甲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回执。6 .3支付中心将按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7 ,伴随服务7.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7. 2除第7.1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在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7 .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目中,不单独进行支付。8 .质量保证8.1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2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的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所提供的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8.3 根据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8.4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缺陷的货物或部件。8.5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有乙方承担。9 .检验与竣工验收9.1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9.2 甲方将在乙方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回执,加盖公章后送交采购中心。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应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9.3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逾期按交货延误予以处罚。10 .索赔10.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的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使用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有利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IL乙方迟交货1.1 1乙方应按照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终止合同。1.2 2在履行合同过程,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和见证方。甲方和见证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12 .误期赔偿13 .1除合同条款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的货价的0.5%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o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和见证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 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3.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三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4 .3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见证方。除甲方和见证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 .税费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6 .投标保证金15. 1乙方中标后,原先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不计利息。16. 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投标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7 .纠纷解决办法17.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7.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8 .违约终止合同18.1 在甲方对于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和见证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和见证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乙方在收到甲方和见证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甲方和见证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8.2 在甲方和见证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和见证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和见证方购买此类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9 .破产中止合同19.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见证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见证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0 .转让20.1 除甲方和见证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 .合同生效及其他21.1 合同应在三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21.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见证方、备案方及财政监管部门各执一份。21.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三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1.4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合同格式(本合同须打印四份分别与投标书一并装订)甲方:采购单位乙方:见证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文件下列关于丹教采标(2012)谈字05号谈判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及其前附表;(2)乙方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3)谈判响应报价表;(4)供货一览表;(5)服务承诺;(6)成交通知书;(7)三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货物及数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详见“供货一览表二四、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的总金额(大写)总计为元整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五、付款条件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六、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交货地点:验收单位:七、合同纠纷的处理本合同货物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直接与乙方进行处理。八、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三方各执一份,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科一份,丹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交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审核后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见证方:备案方: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日期:第四部分项目要求一、项目概况本次将采购丹阳市埠城中心幼儿园所需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符合要求的产品供货任务。二、基本要求1 .本标采购货物质量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谈判供应商应提供经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2 .所有货物必须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现场开箱安装(不能破坏原包装),所有货物必须保证是全新的、合法渠道进货的正宗、原装合格正品,货物验收时必须提供原生产厂家的出货证明。3 .谈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的供货及服务制定详细方案。4 .谈判成交供应商在货物送达同时或及时安排技术人员现场进行安装,确保施工质量并保证建筑整洁美观,要求采用隐蔽施工。安装完毕后,谈判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调试,以确保货物安装调试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指标,并应经谈判成交供应商技术人员和使用方(校方)指定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如因货物安装要求未落实到位而引起人身伤害等事故,责任由谈判成交供应商承担。谈判成交供应商安装技术人员有责任向使用方(校方)说明该货物的基本技术性能、操作使用规定、设计使用年限和基本维护保养方法等。5 .谈判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地点,逾期将按违约责任处罚。6 .谈判成交供应商必须按谈判文件的规定,负责对所供货物免费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