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处理指引.docx
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处理指引目录:第一部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相关法律汇编4(一)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一)行政法规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4(三)司法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四)地方性规定61 .北京市62 .上海市63、深圳市74 .四川省75 .重庆市76 .浙江省87 .江苏省98 .山东省9第二部分: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相关实务问题10-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10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102、适用法律不同103、归责原则不同10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10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11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11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111、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方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11重复项目对照表:122、赔偿项目中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123、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124、总额补差赔付13三、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相对合理的模式13四、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的实务操作提示14第三部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相关裁判观点汇编15案例1:陕西地区15案例2:四川地区15案例3:四川地区16案例4:河北地区16案例5:河北地区16案例6:北京地区16案例7:河南地区17案例8:江苏地区17案例9:安徽地区17案例10:合肥市17案例11:重庆地区18案例12:佛山市18案例13:湖北地区18案例14:湖南地区19案例15:上海市19案例17:广州市19案例18:深圳地区19案例19:浙江地区20第四部分: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21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1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2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伤残赔偿系数2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251、医疗费252、误工费253、护理费254、交通费255、住院伙食补助费266、残疾赔偿金267、丧葬费268、死亡赔偿金269、被扶养人生活费2610、精神损害抚慰金2611、财产损失26第五部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办案指引27第六部分:资料会员介绍37第一部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相关法律汇编(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六十二条(摘录)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用人品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订)【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四)地方性规定1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发布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4条:”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2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发布机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明确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审查原则,即:第一,劳动者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第二,重复赔偿项目应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赔偿标准,并明确了重复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可兼得项目,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专属项目,劳动者都可兼得。3、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发布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深中法发201512号第11条:”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4.四川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文号:川人社函(2014)1215号如果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10条规定办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42号发布时间:2003-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第10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J'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日期:2013-08-20文号:渝文备2013157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重庆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发布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9日一、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6 .浙江省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发文机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条明确: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即支持双赔,重复赔偿项目仅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五项。7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发文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时间:2009年第二条第3款第2项规定,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簸辅助器具费和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1尝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三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发文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时间:2010年第二节第3条指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山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发文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条第6款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第二部分: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相关实务问题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三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逾期便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不影响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只不过,各地法院在确定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时,因存在相同性质或者重合的项目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具体主要有以下:1、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方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2号),规定的也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法199751号)第三条也规定了“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1尝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重复项目对照表: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就医食宿费食宿费康复治疔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赔偿项目中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赔偿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的医疗费赔偿进行扣除。该点也在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得到确定。3、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法院采取该种处理方式就认为,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一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4、总额补差赔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判定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先由第三人进行偿付,第三人赔偿不到位或者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向第三人追索,后总额利差。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姐三办法及有关规定如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三、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相对合理的模式综合以上介绍的所有的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模式,我们认为:有条件双重赔偿模式最为合理,理由如下:1、两种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属于劳动法领域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公法规范的范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是私法范畴,二者不矛盾。2、两种保险的赔偿范围不相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辅助医疗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辅助医疗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通过对比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发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标准,并且工伤事故对于造成被侵权人和其家属精神伤害的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抚慰金。对比二者的赔偿范围可以看到,工伤待遇当中并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其他赔偿项尽管称谓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差别不大。3、双重赔偿并不是伤者的不当得利,而是其基于法律的规定应当合法获得的赔偿,但笔者认为,处理二者竞合的案例时,可以将二者完全重合的部分扣除,该部分只能由伤者自己选择其一来主张赔偿,但因为工伤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在进彳的残鉴定时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除开完全重合的部分,其余部分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赔偿。此外,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双倍赔偿的原因还有一个,那就是不论是工伤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在投保时都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不因为有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给予了伤者相应的赔偿就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四、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的实务操作提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又是(非侵权人以外的用工主体的)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赔偿范围、程序各有不同,在考虑赔偿的及时性及最大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2 .考虑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3 .考虑侵权与工伤竞合时两者不同的时间成本以及诉讼成本;4 .考虑各个赔偿项目判决赔偿后的可实际执行性,避免判决一方赔偿后无法执行又不支持向另一方主张。5.用户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重复赔偿项目对照表工伤侵权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兼得项目对照表工伤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专属项目对照表工伤侵权伤残津贴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第三部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相关裁判观点汇编案例1:陕西地区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惠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申字第OOO40号观点: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享有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与交通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减扣的情况。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案例2:四川地区王菊华、陈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787号裁判观点: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案例3:四川地区蒋安平、晏海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03号醋呵晾: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案例4:河北地区王志伟、帅绍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2867号麟厩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与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赔偿。原判决对于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案例5:河北地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7287号裁判观点:劳动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者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虽在收条上写明赔偿问题以及工伤争议全部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是国家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案例6:北京地区张伯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63号裁判观点: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工伤赔偿是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是为尽快解决赔偿而设,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又是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人,故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重合,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7:河南地区鹿邑县盈骏纺织有限公司、王梦醒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569号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案例8:江苏地区王连根与孔祥福、孔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945号裁判观点:因工伤赔偿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而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并不具有分解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第三人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劳动者的近亲属获得的工伤赔偿并不减少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案例9:安徽地区王绍梅、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3号裁判观点: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10:合肥市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朱运朋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申1349号裁判观点: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亦未明确将侵权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全部扣除,故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赔偿。案例11:重庆地区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小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3065号裁判观点: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又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和劳动者的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这两种赔偿责任,是不同主体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领取了保险公司赔偿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因为工保险待遇系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两者并不矛盾。且现亦无法律法规规定前述被侵权人对前述两种款项不能共同主张。案例12:佛山市佛山市爱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浅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6274裁判观点: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均应据实赔偿,不应重复受偿,即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在计算侵权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劳动者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案例13:湖北地区(2021)鄂01民终3319号判决书中,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获得赔偿的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看,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劳动者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故MZ公司主张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已通过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获得赔偿,MZ公司不应再次赔偿张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14:湖南地区(2020)湘01民终5944号判决书中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即使宋某已经另案诉讼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ZL公司亦应向宋某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ZL公司上诉主张宋某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获赔,不应重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ZL公司应在剔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向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15: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836号判决书中,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两者的赔偿原则并非完全一致,故而原审法院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采取劳动者部分兼得的原则,对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劳动者可兼得的利益,而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中丧葬补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采取就高原则,以此确定交通事故理赔中的丧葬费,应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案例17:广州市(2020)粤01民终13337号判决书中,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形,前者系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后者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赔付请求权,两者在性质上相互独立,互不排斥,周某可以按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分别获得赔偿,SY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因周某获得第三者赔偿而减轻或免除,但性质重复的费用部分除外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对其他重复项目的赔偿未予支持;案例18:深圳地区(2019)粤03民终6291号判决书中,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上诉人先获得侵权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原审以上诉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扣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停薪期工资、误工费,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文某医疗费差额7563.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2000元等;案例19:浙江地区(2020)浙02民终4874号判决书中,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张某从案外人处获得的赔偿费用已经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总额补差原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张某相关费用,故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第四部分: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医药费医疗机构出具依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误工费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二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X误工期限(天)÷365(天)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二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X误工期限(天)÷365(天)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人(经骐I天_1_黄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X误工期限(天)÷365(天)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X护卫期限(天)。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住院伙食补助费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