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第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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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第一版).docx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第一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9月编写及使用说明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立足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监管要求,聚焦“事中”监管环节,针对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景,结合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具有的自主性、自愿性、实践性等特性,整合各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和标准,梳理完成28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文内容主要涉及主体资格、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宣传规范、预付费资金管理、培训内容与质量、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他等培训机构经常遇到、问题相对集中的7大监管板块、47项主要行为规范及相应违反后果,并总括性的对易发多发高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提示。手册在具体款项中尽量引述法条原文,从市场主体视角出发,希冀兼顾可读性与规范性,力求企业易懂易用。手册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系对相关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的指引和提示性归纳,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执法依据。手册尚在不断完善过程中,特别是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设置标准(试行)尚未正式实施,暂未予以纳入,存在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还请积极提议。目录一、主体资格11.1【设立基本条件】1二、消费者权益保护12.1 【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12.2 【履行公示义务】12.3 【隐私权保护】12.4 【个人信息保护】12.5 【自主选择权】22.6 【人身、财产不受损害】22.7 【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32.8 【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3三、广告宣传规范53.11 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53.12 不得含有虚假、误解内容】53.13 广告宣传的禁止性规范】53.14 不得含有贬低他人内容】63.15 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应征得其同意】63.16 不得存在混淆行为】63.17 不得实施欺诈行为】73.81 广告内容的数据需真实】7四、预付费管理84.1 【不得虚假宣传】84.2 【使用预付费经营模式的主体限制】843【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84.41 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凭据】84.42 应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94.43 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无效】94.44 预收费用应遵守时限要求】94.81 应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104.82 七日内未兑付的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款】114.83 【退费与余额处置】114.84 【提供信息查询并及时告知变更信息】124.85 【交易资料保存】124.86 【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24.87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13五、培训质量规范145.1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规范】145.2 【培训教材禁止性规范】14六、安全保障义务166.1 【消防安全】166.2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18七、其他197.1 【依法用工】197.2 【依法纳税并开具发票】197.3 【食品安全】197.4 【引导反食品浪费】197.5 【节约用水】197.61 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与管理责任】197.62 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217.63 噪声污染防治】217.64 水污染防治】227.65 【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27.66 【应当遵守对企业普遍性的全部规定】23八、各监管部门提示23【文化和旅游局重点提示】23附录引用法规汇总25一、主体资格1.11设立基本条件】从事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正式施行后的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设置标准(试行)的设立要求。二、消费者权益保护2.11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2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参考社会 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 曲艺五大类。2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二)2.21履行公示义务】1.1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 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九)1.2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5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2.31 隐私权保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2.41 个人信息保护】2.4.1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72.4.2 【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92.4.31 合法收集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102.51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2.61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2.71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M2.81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2.8.1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2.8.2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8.3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1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明码标价 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3条、第15条三、广告宣传规范1.1.1 告内容需真实、合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1.1.2 得含有虚假、误解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2。1.1.3 告宣传的禁止性规范】3.3.1 培训机构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13.3.2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0条3.3.3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233.3.4 存在上述行为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2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7条3.41不得含有贬低他人内容】3.4.1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3.4.2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63.4.3 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73.5 【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应征得其同意】培训机构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3条3.61 不得存在混淆行为】培训机构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9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培训机构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3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3.7【不得实施欺诈行为】3.7.1 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13.7.2 培训机构不得对其课程等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2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对其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333.81广告内容的数据需真实】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34四、预付费管理4.1 【不得虚假宣传】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35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0条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经营者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者构成诈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33条4.2 【使用预付费经营模式的主体限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4)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7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1条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8条39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4.31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式。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采取预付费方式。394.41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凭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1)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2)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3)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4)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5)风险提不;(6)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7)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8)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9)挂失、补办、转让方式;(10)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11)违约责任;(12)解决争议的方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预付卡书面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3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9条42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4条4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5条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414.5【应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424.61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无效】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434.71预收费用应遵守时限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45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七)46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2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45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464.81应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4.8.1 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47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48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32条4.8.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将约定时间跨度内的预付费全部进入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并按规定为学员开具正式发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学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培训机构。具体拨付规则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己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式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划转资金。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B(风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风险较高、信用中等)和D(风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存管银行应按照拨付规则于3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494.91 七日内未兑付的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款】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6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30条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5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4.92 【退费与余额处置】4.92.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1)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2)双方协商一致的;(3)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53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544.92.2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扣除已完成课时的相应费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内,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在培训机构和学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处分剩余费用,由存管银行代为保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7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30条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8条57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9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9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9条4.93 【提供信息查询并及时告知变更信息】培训机构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56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574.94 【交易资料保存】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58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594.95 【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具体规模、备案要求,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6。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0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31条4.96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2)要求培训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培训机构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62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24条五、培训质量规范5.1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1)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5)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7)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10)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11)宣扬或从事邪教。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相关部门。635.21培训教材禁止性规范】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2)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6)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63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7)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浮秽、教唆犯罪等内容;(8)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9)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10)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11)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1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646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六、安全保障义务6【消防安全】6.1.1场所消防安全: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装修施工应按照求办理施工许可或工程备案;(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摘选):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3)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4)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2)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3)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4)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6.1.2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逐级逐岗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6.1.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已经落实有效防范措施。6.1.4 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开展实操实训、警示案例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新员工、转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6.1.5 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用火用电、消防设施、重点部位作为检查重点,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及时纠正违章、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等情况按照相关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至少每2h巡查一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6.1.6 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不得擅自改变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设置。6.1.7 场所内消防设施器材应明确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6.1.8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6.1.9 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6.1.10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检查主要由监管部门通过询问负责人、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6.1.11 未成年人权益】6.2.1 【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656.2.2 【尊重人格尊严】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