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破产.ppt
第四讲 公司清算与破产,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二、清算组织三、清算程序四、清算的中止与终止五、清算制度的构建六、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和联系七、公司清算的案例分析八、公司的分立和合并,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和分类,(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二)公司清算的分类1、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2、根据清算意愿可以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根据股东协议和章程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强制清算是指以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法院判决为根据所进行的清算。3、根据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组成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二、清算组织,(一)清算组织概念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注意清算组织与清算主体的区别,清算主体是指承担清算义务的人,清算组织或机构只是清算主体的执行机构或办事机构。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清算主体是公司法的重大疏漏。(二)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三)清算组织的职权和职责公司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公司的人格,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工作量很大的任务。为了保证清算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清算组一定的职权乃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程序,(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四)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要体现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则。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五)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六)制定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189条),四、清算的中止与终止,(一)公司清算的中止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这种情形属于清算的中止。(二)公司清算终止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此种情形,视为公司终止。(三)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法律地位(四)公司清算结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见案例分析),五、公司清算制度的构建,(一)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清算主体,如前所述,清算主体和清算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就清算而言,清算主体的确定是比清算组要重要至极的事情,对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言,清算主体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2、缺乏清算主体责任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公司在即将终止之前,形成的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就注销登记的情形,以及“清而不清、越算越糊涂”的情况严重危害了公司债权人、善意股东的权益,危害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建立。查根寻源,公司立法中缺乏对清算主体责任的确立是这种恶性状况存在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正是法律缺乏对清算主体义务的规制,才导致清算主体有恃无恐,任意损害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行不义之举,赚不义之财。3、缺乏公司清算中关于通知、公告程序的严密设计。在公司清算中,通知和公告程序的规范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公司经过清算后,即将终止,自然要对公司权利义务作一全面清理。因此,对确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和潜在债权人的公告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该义务的履行可以使公司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避免因为对公司即将终止的情形不知而丧失清偿利益。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通知和公告虽有规定,但不完善。比如,逾期除权制度的设立。4、缺乏公司清算的方式的划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公司的清算方式也不尽一致。有些公司能够自己组织清算,有些公司故意不清算或者自己无法清算。因此,必须设计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的划分。只有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公司清算方式,才能既提高清算效率,体现公司法人制度的高效性,又能保护公司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清算的公正性。5、没有规定成立债权人会议。公司债权是否可以由法律规定强制转让与债人,公司员工如何安置,6、没有规定对公司出资进行审计或审核的规定。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清算中如何处理。还有如公司未经清算及被注销,相关权利义务由谁承担,五、公司清算制度的构建,(二)公司清算立法的完善 1、关于清算类型的建立(1)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的问题法定清算是指清算对象的清算的主体、程序、方式均由法律事先设计完整,清算对象必须按照该规定进行清算的行为,该种清算方式一般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应用。任意清算是指法律将清算对象的具体清算程序授权于企业章程和相关投资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只要相关意志不违反法律即可。该种清算方式一般可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就公司清算而言,只能采取法定清算方式,而不能采用任意清算方式,这是由法人制度本身的责任承担方式来决定的。(2)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问题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能够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清算情形。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清算时无法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由相关主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这种划分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清算主体明确,公司的清算主体之间能够对清算组的成立和相关程序达成合议,故可由公司自己负责清算程序的进行。相反,公司治理极为混乱,公司股东根本不能成立清算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3)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的设置问题公司股东自愿表示愿意进行清算,自然为自愿清算之行为,自愿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在特别清算中,应界定为公司股东有清算之意,但无清算之力。强制清算应为公司股东恶意逃避清算责任,针对法律设置的限时清算制度视而不见,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强制清算应为股东或者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清算之诉所引起,由法院判令公司相关清算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公司的清算,如不能或者拒不完成,法院可聘请相关机构和人员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公司不能承担,则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的一种清算制度。强制清算为自愿清算必要补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五、公司清算制度的构建,2、关于清算主体和责任的设置清算主体(1)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投资的主体应当为清算主体。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为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为做作撤销决定的主体。(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全体股东,公司如无股东名册可参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然后认定其为清算主体。(3)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能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不成选定的,可认定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清算责任为强化清算主体的清算意识,要设计清算民事、行政、刑事(清算欺诈罪)三种不同的清算责任。民事上要设计清算主体的清算义务,即法律要求清算主体在公司面临法定清算的情形下,必须主动清算公司,清理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债务人、公司股东的相关权益。如清算主体不及时清算,法院可依据次义务设定要求清算主体履行义务。在清算主体违抗法院的强制决定和恶意清算时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设置上,如清算主体不积极清算,可由公司登记部门直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至于公司恶意清算、转移公司财产的,给相关社会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的。可设定清算欺诈刑事处罚责任,追究相关清算主体的刑事责任。,五、公司清算制度的构建,3、限时清算制度的构造4、对清算具体程序的考虑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主要涉及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具体设定,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公司在清算时,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予以通知其在发法定期限内申报公司债权,对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载体上予以公告,要求其申报债权,并决定超其申报债权的认定机制。为了遏制公司恶意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不通知而公告意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设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可借鉴破产清算中的做法。对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一般应设定为噢国内公司义务,并在财产中优先支配,但是在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可责令由公司清算主体承担公司的清算费用。关于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可借鉴(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即应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职工工资、福利,国家税收、公司普通债权,如有担保债权,则担保债权在普通债权前受偿。5、法人人格撤销和侵犯债权制度在公司清算中的运用针对公司在清算过程发现的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缺乏法人人格成立条件,危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可直接否认公司人格,判令股东承担责任,甚至在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可中止公司清算,先判令股东直接偿还债务,然后恢复程序解决股东直接的清算利益。针对清算主体逃避清算,或者在清算中转移财产的情形,可认定此行为为侵犯债权的行为,直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六、公司清算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公司(有限责任)因经营之需向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约定日后归还,但未按约还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未按时年检,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将公司的三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审理中,大股东(即法人代表,占出资)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他未全额出资,其部分投资款是由开发区垫付。两位小股东(分别占出资和)则认为,自己未按出资比例投资,也未收到公司的红利,自己不是股东,拒绝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向原告借款,应予返还。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名单,以及对公司所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予以确认。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之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三股东出资金额少于投资金额,应补足投资额,并在各自投资金额中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三位被告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完毕在公司财产范围内按各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返还原告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问题分析: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六、公司清算的案例分析(续),案例二:原告金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广播电视局于98年在下属县城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2002年被该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被市广播电视局进行了国有资产重组,但一直没有进行注销登记。2005年,该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向法院起诉罗某要求其偿还2000年所欠原公司房租2万元,有欠条为证,并声称一直讨要无果。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法人资格尚存,具有诉讼资格,诉讼时效中断,判决被告罗某支付房租和罚息。问题分析:1、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存续?2、如何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doc,七、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联系:1、本质相同: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清算程序2、目的相同:为消灭公司法律人格提高依据区别:1、原因不同:破产到期不能清偿债务;2、申请主体不同:破产债权和债务人;3、程序的性质不同:破产集体还债程序;法定的强制性程序;保护集体债权人的程序;4、程序的内容不同,八、公司的分立和合并,一、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清算的关系二、公司合并的含义和种类公司法地173条三、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法第174条四、公司分立和程序公司法第176条五、公司分立合并之债务人担保公司法第175、176、177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