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原则和不履行的效力.ppt
第六章 债的履行原则 与不履行的效力,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一、债的履行的意义 债的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其中,主要指债务人按照其债务为给付。因此点,债的履行通常指债,务的履行。但是,债权的实现,离不开债权人的受领和必要的协助。因此,债的履行还包括债权人依债受领给付和给予必要协助。二、债的履行的前提条件(一)债的有效性,债的有效,除须具备法律关系的共同要件外,还须有以下特别要件:1.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的发生须有合法原因。一般的债都是要因的法律关系,无原因或原因不合法的,不发生债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得发生不要因的债。如票据债权。2.须标的确定、可能、合法、妥当。标的不确定的,无从履行;标的不可能的,无法实现债的目的;标的不合法、不妥当的,不能发生履行的,法律效果。(二)履行期届至 履行期限,是债务履行的时间界限。债务人须在此期限届至时履行。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人原则上不应提前履行;履行期届至而不履行的构成债务违反。,履行期后履行的属于“给付迟延”,负担给付迟延责任。三、债的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确认了合同之债的“全面履行原则”。实际上,法定之债同样要求全面履行。(一)全面履行原则的意义 全面履行原则,也叫“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其中的“全面”、“正确”、“适当”等法律术语,都以债的内容为依据。全面,指履行之各要素全面地符合债的内容;正确,是指履行遵守债的内容,无偏差;适当,是指以债的,内容为标准而履行的适合、恰当。(二)全面履行的效果(三)流行的四原则说 1.内容。(刘著:P151脚注1)。2.缺陷。,第二节 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其效力,一、债务不履行的意义 债务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也叫“债务违反”。简要的说明:,(一)债务不履行以债务有效为前提 债不成立或无效的,当事人间没有债权、债务,无所谓债务不履行。因此,认识债务不履行问题,首先要判断债务是否有效。,(二)债务不履行是债务人不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 债务不履行分为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全部不履行是根本没有履行债务,部分不履行是指虽有履行,但给付的种类、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有不符合债的内容的情,形。比如以少充多、给付迟延、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等。(三)债务不履行包括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债务不履行 债是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各种债的上位概念,债务不履行包含各种债所发生的不履行。,二、债务不履行和债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仅指债务人未依债的内容为给付。而债不履行,是指债权未实现、债务未履行的各种现象。它是个大概念,包括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拒绝受领、第三人导致不履行、因不可抗力不履行等。,(一)债不履行的原因 1.债务人原因。(1)债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2)债务人因严重疾病不履行。(3)债务人因自身其他原因不履行。,债务人原因不履行的,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2.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不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配合等义务,也会导致债的不履行。如债权人错误告知其银行开户账号,,使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又如债权人自提货物而未及时提取,形成受领迟延。再如债权人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未及确定代理人,导致债务人无法如约履行,等。债权人原因发生的债不履行,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债务人不承担债务,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但除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债的依据外,不能因此消灭债权、债务。3.第三人原因。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会导致债的不履行。,如第三人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陷债务人于给付不能。又如第三人致债务人人身损害,使其给付不能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有时,债权人也会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债发生不履行。,试分析下列问题:问题1:出卖人诚得利公司按照合同向买受人利达公司送货,途中,遭第三人王某酒后驾车,撞毁货物,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问:二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当如何解决?,问题2:吴良拾得惠心之遗失物,欲昧,邻居郑仁愤而摔之,物损而贬值。后惠心索之于吴良,并要求赔偿吴推托于郑之损毁行为。问:惠心有何债权?吴、郑二人的法律地位如何?,问题3:甲、乙订立合同后,出卖人甲履行之前,丙诱以高价,要甲不向乙给付。甲难禁诱惑,丙遂愿而乙落空。问:是否第三人原因致债务不履行?为什么?,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致使债不履行时,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法律也没有另外规定的,不能履行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证明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5.其他客观原因。如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在债履行之前,债所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等情事,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且债成立时当事人也无法预料的变更,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而应当变更债的效力。,例如,买受人原出于工作即将调至本城的原因,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料调动事突然告吹,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造成重大困难,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准其不履行,但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受损失。,(二)债不履行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含义和适用对象。(1)含义。归责原则,是指违反义务时,据以确定责任归属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在发生不履行义务情形时,确定当事人应否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基本标准。,(2)适用对象。债务不履行和违反法定义务,都适用归责原则。有差别的是:在债务不履行时,适用归责原则为了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在违反法定义务时适用归责原则,则是为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法定之债,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该人即依法负担债务。2.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是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就要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的法律原则。该原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107条,合同法第107条,侵权责任法第6、29条等。理论依据,即正当性依据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是理性人,应当能够理解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约束力,理解和预见不履行义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对自己违反债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三、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其效力 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1)给付不能;(2)给付拒绝;(3)不完全给付;(4)给付迟延。不同的类型,效力有所差异。,(一)给付不能及其效力 1.意义。给付不能是指由一定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也叫“履行不能”。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受雷击而灭失,出卖人因此给付不能。,不能与不为相区别。不能是出于一定原因,不能给付。不为是能给付而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地不给付。2.类型。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给付不能有多种类型。,()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是因自然规律所致给付不能。也叫自然不能。例如上述房屋灭失的给付不能,又如,债务人严重疾病不能按时履行。法律不能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给付不能。,如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法院查封物,查封始终未解除而不能交付买受人。又如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物的所有人不同意而发生的无处分权的给付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在债成立时就存在的给付不能。也叫“原始不能”。例如,没有合格工程建筑资质的工程队,订立为对方建造层高楼的合同。再如,毫无科研条件的人承诺为对方开发尖端科技产品。,嗣后不能是在债成立后因一定原因发生的给付不能。如上述房屋灭失的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灭失,是嗣后不能。如果房屋灭失后还订立买卖合同的,则是自始不能。二者的效力各不相同。,自始不能的效力是债不成立,有过错者负“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嗣后不能的效力是债务不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债务人负债务违反责任。通常所讲的给付不能,除另有说明者外,是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是在现有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完成给付的给付不能。如上述房屋灭失。主观不能是因债务人个人的原因发生的给付不能。如上述无合格资质的工程队承诺建造20层高楼。,()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债所确定的给付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是债所确定的给付一部分不能履行。也叫一部不能。如约定交货10件但不能交,是全部不能;若可交5件即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内存在履行障碍,确定地不能履行的,是永久不能。也叫“确定的继续不能”。如上述房屋灭失的情形。在履行期内的某个时点或时段存在履行障碍,暂时不能履行的,属于,一时不能。如城市供水系统突然损坏,因抢修而4个小时之内停水。()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债务人履行不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如出卖人无理拒绝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履行不能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如合同约定,买受人未从银行借到货款而不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后来,银行未给买受人贷款。再如上述房屋灭失的给付不能,若出于出卖人故意、过失、第三人原因等,属于前一种给付不能,相反,若因不可抗力,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3.各种给付不能的关系。以上各种给付不能,是从不同侧面分别对给付不能的观察和说明,是一面而非全面的说明。实际上,各种给付不能多为重合的现象。如上面反复讲过的房屋灭失,是事实不能,在合同成立后灭失则又是,嗣后不能,因任何人在此条件都不能履行而属于客观不能、因标的物灭失而永久不能、全部不能,如果是出卖人过失导致灭失,还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若是不可抗力造成灭失,则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概言之,是嗣后、事实、客观、全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上述各种给付不能,可归责的不能和不可归责的不能的划分最重要。在发生给付不能的场合,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债务人应否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如,面对事实不能,已知其法律效果是免除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以下就须判断可否归责于债务人:如果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111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判定债务人有债务违反的责任;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不但要免除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还应免除或减轻债务人的赔偿责任。4.给付不能的效力。依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给付不能的,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同时,除自始不能外,其他的不能都可归结到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因此,给付不能的效力,集中表现于这两种不能。(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效力。第一,债务人原给付义务免除,,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部分不能与全部不能的效力有所差异。对可归责于债务人的部分不能:首先,债务人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原给付义务,但就该部分有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对能够履行的部分,除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人有选择权:可选择请求继续履行能够履行的部分,同时对不能履行部分请求损害赔偿;也可拒绝部分履行,请求债务人负担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在给付可分的双务合同,债权人对能履行部分得行请求,对不能履行部分得解除合同,或对应减少自己的给付。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一时不能,不能的原因消除后债务人履行的,构成“给付迟延”,债权人有权选择拒绝,或者请求给付。无论何种选择,债务人均负有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责任。(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效力。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免,除。全部不能的,全部免除;部分不能的,不能部分免除;一时不能的,债务人在不能的原因消除前不负担给付迟延的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17条有明确规定。第二,债务人不负担债务违反的损害赔偿责任,双务合同之债,债权,人也因此免除对待的给付义务。第三,因不可抗力给付不能的,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和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责任。否则,对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有赔偿责任。,第四,双务合同的给付不能,债权人已为给付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未为给付的,免除给付义务。第五,债务人因给付不能的事由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的,债权人有“代偿请求权”,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受领的赔偿物。例如前列诚得利公司违约事例,该公司违约由酒后驾驶的王某造成,如果该公司无力赔偿,利达公司得要求该公司转让对王某的赔偿请求权。,5.代偿请求权。(红字部分不讲)(1)意义。代偿请求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因给付不能的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得请求让与该请求权的权利。“给付不能的事由”,即造成给付不能的原因。如王某撞毁货物。,(2)性质。代偿请求权是债的效力在给付不能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学界有两种观点:其一,原债权说。其二,新债权说。(刘著:P159)(3)特点。给付不能时,其不是必然行使、而是供债权人选择行使的权利。,首先,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给付不能的事由与他人无关的,只有债务人负担债务违反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发生代偿请求权。其次,若给付不能是由第三人造成,债务人对该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就有了代偿请,求权。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有赔偿请求权和代偿请求权,可选其一。债务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赔偿物的,债权人也可请求让与该物。再次,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债务人免除了原给付义务,债权人对债务人亦无赔偿请求权。,最后,在单务之债如借用关系,债务人因给付不能的事由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主张代偿请求权。如果是双务合同之债,债权人可以选择,或请求债务人返还给付利益,或为对待给付而主张代偿请求权。,(4)要件。有四个:第一,须有给付不能。债务人依债给付的,不发生代偿请求权。第二,须债务人因给付不能的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获得赔偿物。债务人就其他原因,或从其他人得到的权益,债权人不得主张,代偿请求权。第三,须债务人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赔偿物,具有可转让性。专属性权利,不得主张代偿请求权。第四,须代偿请求权包容的利益,限于债权人原有债权的范围。超出原债权价额范围的,请求无效。,(5)适用对象。债务人因给付不能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获得的赔偿物,均可适用代偿请求权。,(二)给付拒绝及其效力 1.意义。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对能为之给付,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给付。解释如下:(1)给付拒绝是应给付而不为给付。,当事人间没有债务,或虽有债务但债务人有抗辩权而拒绝的,不构成给付拒绝。(2)给付拒绝是债务人能给付而表示不给付。如有资金而故意不付款。明知有债务而故意否认等。给付拒绝区别于,给付不能,拒绝属于能为而故意或过失地不为给付,不能则是有一定原因无法给付。(3)给付拒绝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者,如口头或书面告知不履行。默示者,如销毁特定标的物。又,如把约定出卖的房屋卖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等。总之,债务人能产生拒绝效果的语言、文字、其他行为等,都属给付拒绝。(4)给付拒绝可以发生于履行期届满前、届满时。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的,,构成“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未履行的,发生“即期违约”。即期违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付迟延”,一种是“拒绝履行”。二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债务人有无拒绝的表示。履行期满未履行的,债务人是否,拒绝,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不拒绝继续履行的,负给付迟延的责任;表示拒绝的,负给付拒绝的责任。(5)给付拒绝属于债务违反。效果是债务人负担债务违反的损害赔偿责任。,2.要件。(1)须有应履行的债务。债务不成立或债务人正当行使抗辩权而拒绝的,不构成给付拒绝。(2)须给付可能。已陷入给付不能的,即使债务人拒绝也不构成给付拒绝。,(3)须有债务人明示或默示的拒绝。否则不成立给付拒绝。(4)须债务人的拒绝属于故意或过失。对应履行且能履行的债务,明知而拒绝的是故意拒绝,属于给付拒绝的典型;虽然不知但有义务知道而拒绝的,是过失地拒绝,例如监护,人不知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对被侵权人拒绝赔偿损失。3.效力。(红色部分不讲)给付拒绝构成债务违反的责任。债权人得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在抗辩权、诉讼时效等,方面也发生效力。具体地讲有下列效力:(1)定有期限的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依拒绝时间的不同,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况也有区别。,即期违约的,债权人有权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或第107条“违约责任”之规定、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解除合同。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得在履行期届满前,依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和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第(二)项,解除合同。债务人在履行期满前表示拒绝,履行期届满时又表示履行的,为防止其出尔反尔,债权人有权选择拒绝或受领给付。拒绝的,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选择受领的,,发生同意债务人撤回给付拒绝表示的效果。合同债权人因债务人给付拒绝而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债务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解除;债务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提起诉讼程序解决争议。,(2)未定期限的债务。因债权人得随时请求给付,债务人在债权人请求时拒绝的,承担债务违反责任。(3)有担保的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得行使担保权利。(4)双务之债。债务人给付拒绝的,属于同时履行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债权人原应先给付的,债务人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5)防止损失扩大。债权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6)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给付拒绝侵害了债权,且债权人均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故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三)不完全给付及其效力 1.意义。不完全给付,指债务人虽有给付但没有完全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合同法第107条所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为合同之债中的不完全给付。,对各种债的不完全给付的一般性规定,因暂无债法总则而阙如。不完全给付不是给付拒绝。其特点是:债务人有给付,但是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表现为给付的品种、质量、数量、时间、地点、方式等个别的或结合的,不符合债的内容。2.要件。(1)须有债务人为给付、但该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的事实。首先,须有债务人的给付,无给付的,属给付不能或给付拒绝,无从涉及给付是否符合债的内容。,同时,须债务人的给付目的是履行既有债务,债务人非以履行既有债务为目的者,不构成不完全给付。如,商场为顾客提供免费存车场地、免费存包等,造成损害时固然应负赔偿之责,但不构成买卖债务的不完全给付。,最后,须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给付的依据和标准,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的,就构成不完全给付。如出卖人交付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标的物的行为。(2)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造成不完全给付的债务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有免责事由的,即使给付与债的内容不符,也不是不完全给付。债务人主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负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只须证明债务人的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对债务人主观故意或过失,没有证明义务。,3.类型。不完全给付有两种类型:(1)瑕疵给付。即存在不符合债的内容的缺陷,因而减损或丧失其应有价值或效用的不完全给付。也叫不适当履行。如,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使用、数量不足,期后交货,或地点、方式错误等。瑕疵给付损害了债权人依债所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依债履行所获得的利益。(2)加害给付。存有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瑕疵的给付,是加害给付。也叫“加害履行”、“积极侵害债权”。如,有致害添加剂的食品交付,假冒药品的交付,医疗事故致患者伤病加重甚至死亡等。加害给付同时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所谓固有利益,是指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如依债取的符合约定的标的物,是履行利益,而标的物之外的债权人原有的财产利益,是固有利益。,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主要的相同点是,二者都不符合债的内容,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债务违反的效果。主要不同点是,瑕疵给付没有足以损害债权人财产或人身的危险,其损害的是债权人在的“履行利益”。,而加害给付,存有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危险,既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也损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有的情形,还会侵害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4.效力。不完全给付,根据其可否补正,,效力有所不同。(1)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同意补正的,由债务人补正。例如修理、更换、补足数量等。补正给付已过清偿期的,发生迟延给付的效果。债权人受有损害的,债务人除补正外,还须赔偿损失。补正对债权人,无益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有损害赔偿责任。(2)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了履行利益的,发生债务违反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固有利益的,同时发生债务违反和侵权的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债权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四)给付迟延及其效力 1.意义。给付迟延,是指已届履行期且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未能按时给付的情形。也叫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等。给付迟延不是给付拒绝,而是债,务人未按约定或法定的时间为给付。它使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因而属于时间上的债务违反,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效力。2.四个要件。(1)须债务有效。这是给付迟延的首要条件。有效债务才有履行的,法律约束力,债务无效或者未生效,自然债务等,本无履行的强制力,自不发生给付迟延。(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未按时履行。履行期限是判断是否给付迟延的依据。履行期限确定的,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未给付的,就具,备了给付迟延的时间要件。无确定期限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为给付催告、给予法定或约定的合理准备时间,在该时间届满时未给付的,给付迟延的时间要件成就。给付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通知。该催告到达债务人,时生效。(3)须给付可能。首先,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给付可能。履行期届至时给付不能的是给付不能,不属给付迟延。同时,须不存在债务人给付拒绝的表示。否则成立给付拒绝。陷于迟延后演化为给付不能的,,以给付不能论;出现债务人拒绝表示的,按照给付拒绝对待。(4)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才能具备给付迟延的主观条件。债务人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不承担给付迟延的责任。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未为,给付的,不成立给付迟延。3.效力。(1)对金钱债务的效力。金钱债务给付迟延的:第一,债务人除应继续履行外,不得因资金困难而免除其迟延的责任。第二,迟延期间,发生货币升值,或者贬值的,不改变原定债务金额。第三,依约定或法定有利息的,不免除迟延期间的利息。第四,原无利息的,债权人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请求迟延期间的利息。第五,利息债务给付迟延的,债,权人不得请求迟延利息的利息(复利及其争议),但是,能证明因利息给付迟延受损失的,得请求赔偿损失。(2)对非金钱债务的效力。第一,债权人得行使执行请求权。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有赔偿损失的责任。该种损失,包括如期给付可以获得但因迟延而丧失的利益,因给付迟延而增加的费用,行使给付请求权或者执行请求权的费用。如标的物价格上涨造成的增加费用、诉讼的差旅费,等。,以不超过债务人在债成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债务违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第三,债权人有拒绝权和解除权。债务人欲继续履行而债权人证明给付迟延已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有权拒绝,并得解除债权、债务关系,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赔偿责任。第四,债务一部给付迟延的,债权人得就迟延部分行使执行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拒绝权和解除权。第五,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务人负担。,4.给付迟延状态终止的原因。(1)债务人就原债务和迟延的赔偿责任,给付或提出给付;(2)原债务消灭;(3)债权人准予给付延期,或免除债务人迟延责任;(4)迟延后发生给付不能。,5.给付迟延效力的确定。迟延之后,债务人为给付提出或债务消灭的,迟延的效力不消灭;给付延期的,迟延的效力是否消灭,依债权人意思确定。迟延中发生给付不能的,由于债务人已承担了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的责,任,迟延的效力被给付不能的效力吸收,不复存在。,第三节 债权人受领迟延(简),一、受领迟延的意义和性质(一)意义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或已提出的给付,因己方原因未为受领、不能受领或未为必要协助,,以致给付未完成的事实。也叫“债权人迟延”。(二)性质 受领迟延是债权不行使,是债不履行但不是债务违反。给付受领权是债权的权能之一,因此是债权人的权利。据此,债权人,迟延,本质上是债权不行使的事实。但是从另一面观察,迟延受领与债的要求不合,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亦属债的不履行。二、受领迟延的要件(一)须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给付的完成,有的以债权人的受领或积极协助为必要条件,有的则无须债权人受领或积极协助。前者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需要买受人受领;后者如网络服务商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不以用户必须上网为条件,等。,给付以债权人受领或协助为必要而债权人未为受领或协助的,能够发生受领迟延。如出卖人按约定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无理拖延时间。给付不以债权人受领或协助为必要条件的,无债权人受领之必要,自不发生受领迟延。如前述网络服务商依合同提供,网络服务,用户不存在受领迟延。(二)须债务人依债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债务人的给付或者给付的提出,与债的内容不符而债权人不受领的,因债务人已构成债务违反,不发生债权人迟延。,(三)须债权人未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债权人迟延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拒绝受领是应当受领而明示不受领,或应予协助而不协助。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汇款所必须的银行账号。,不能受领是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给付不能按时完成。如债权人疾病且无代理人受领,等。三、受领迟延的效力 概括讲是:债权的请求力减损,债权人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而受有不利,债务人责任减轻而得依法为有利,自己的行为。具体讲,其效力分为五个方面:第一,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无权请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第二,债权人负担迟延所生的费用。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承担因其,迟延所发生的保管、运输等费用及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债权人迟延后,非因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除债务和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对其轻过失所致履行不能,负担赔偿责任。第四,债务人责任减少。迟延期间,标的物有法定孳息的,不发生新的利息债务;有天然孳息的,对新的孳息物无收取并交付债权人的责任。第五,债务人有权采取合法方式消灭债的关系。迟延期间,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债务人有权以放弃占有并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如租赁期满承租人退租而出租人迟延接受,承租人有权自行脱离租赁物,及时通知出租人即发生退还效果;标的物为动产的,债务人得依法提存而消灭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