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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保险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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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保险学.ppt

    第三章 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S,保险学精品课程,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表述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是以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为前提条件的。(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比其他经济合同要求更高程度的诚实和信用。,(四)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体现在以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中。(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作接受或拒绝的选择,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去改变合同的条款内容。,(六)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我国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单一险合同、综合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中所载明的对保险标的承担风险的多少而区别的。1单一险合同是指合同中载明仅对一种危险 事故承担保险责任。2综合险合同是指合同中载明对多种不同危 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3一切险合同是指合同中仅列明除外不保的 风险,而不列明保险人承保的具体风险。,(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中是否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区别的。1定值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在合同中。2不定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 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来区别的。1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 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 价值的合同。,(四)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特定保 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而区别的。1以一人或一物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叫个别 保险合同,或叫单独保险合同,如个人养 老保险属于个别保险合同。2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叫集合保险合同,如团体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都属集合保险合同。3以特定的物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叫特定保险合同。4以可变动的多数人或多数物的集体为保险标的合同叫总括保险合同。,(五)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订立合同的保险人的数量和订立合同的数量来区别的。1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同一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2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六)补偿性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来区别的。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 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 超过保险金额。2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合 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不得增减。,(七)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来区别的。1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保险协议。2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分出公司)与保险人(分入公司)之间达成的分担原保险责任的协议。,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以 下法律特征:(1)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之义务是由 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不是由侵权 或者违约行为而产生的。(2)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 保险事件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 或给付责任。因此,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 织、管理和使用人。(3)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 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无效合同。(3)投保人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 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2)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2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2)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一般不得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 产税,也无须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3)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受益人,即具体列明 受益人的名称,也可以是成员受益人,如 指定受益人为父母、子女、法定继承人等。(4)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处分权,即可 以指定、变更和撤消受益人。(5)受益权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期待权,一种不 确定的权利。,3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单位和个人。(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 动,代表保险人的利益;第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 的意思表示;第三,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视为保险人 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 担;第四,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 权的委托代理。,(2)保险代理人的种类繁多:a.按照代理合同或授权书所授权代理的业务险 种,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b.按照代理合同或授权书所授予的代理业务范围,保 险代理人可分为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检验代 理人和追偿代理人;c.按照代理人的归属关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独立代 理人和专属代理人;d.按照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保险代理人可分为普 通代理人和总代理人;e.按照代理人的职业性质,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业代 理人和兼业代理人。,(3)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a.我国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认定资格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报中国保监会核准,由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 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c.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由保监 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由保 险代理机构核发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4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存在形式是保险经纪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等手续。当保险人接受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以后,由保险人付给保险经纪人佣金,但是保险经纪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中介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对保险人不具法律约束力,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保险经纪人大致分为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大型经纪公司和小型经纪公司,还有专门的劳合社经纪人。,5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 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1)保险公估人具有三种职能:第一,保险公估人具有评估职能。第二,保险公估人具有公证职能。第三,保险公估人具有中介职能。(2)保险公估人的酬金一般由委托人支付。,(3)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核保公估 人和理赔公估人,保险型公估人、技术型公估人和综合性公估人,雇佣公估人和独立公估人,受托于保险人的公估人和受托于被保险人的公估人,财产保险公估人、工程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公估人、海上保险公估人、和汽车保险公估人等。(4)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双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保障和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是明确保险人要在哪些客体上发生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客体称之为保险标的。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对于保险标的及其利益予以保障事项的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1声明事项 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是对保险标的基本情况的陈述和对保险标的 保险事项的一般约定。,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或给付的承诺。有关保险人的承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单中指出哪些损失原因导致的哪些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保险人通常将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分为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和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另一种是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在一切险保险单中只列明除外的损失原因及损失,其他普通的损失原因及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主要是规定哪些损失原因、哪些损 失或哪些标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除外责任通常是针对一些巨灾风险、道德风险和特殊风险,使保险人的责任得到限制。(2)除外责任的表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在除外条款中列明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另一种是采用不列举的方式,凡是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的,都属于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 条件事项主要是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只有履行了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才承担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有权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5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系的一些事宜。,(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是以保险条款的形式来体现的。从条款的拟定角度来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 由保险人拟定。我国保险法用列举方式将基本条款直接规定为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法定条款。,(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 条款包括以下事项:a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b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c保险标的 d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f保险价值 g保险金额 h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i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j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2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根据特殊的需要所作的特殊的约定,一般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两种。(1)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 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2)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履约的一种承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投保人的要约 投保人的要约表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 险的要求,即投保。2保险人的承诺 保险人的承诺表现为保险人向投保人表示愿 意按照投保的内容与其订立合同,即承保。,(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立即生效。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为保险人承诺的时间。,(三)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1)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 方面:a.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意。b.订立保险合同的客体必须合法。c.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d.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从订立时起,由于违反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1)根据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法定无效和 约定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的订立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求,那么保险合同的无效属于法定 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的订立不符合双方约定 的有效条件,那么保险合同的无效属于约定 无效。,(2)根据保险合同无效的性质可分为绝对无效和 相对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的订立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求,那么保险合同的无效属于绝对 无效,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无效是指因当事人双方产生重大误解和 显失公平等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要认 定保险合同是相对无效,则首先必须由有关 利害关系人提出认定要求,然后必须由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认定,经认定为相对无 效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3)根据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 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 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后,不得继续履行。保 险合同从订立时起就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无效的原因而 涉及合同效力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效。(4)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是: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追缴财产。,(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根据惯例,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签发保险单。投保单中列明了保险人需要了解的保险标的主要情况的项目以及保险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作临时保单,是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合同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载明保险合同的一些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1)暂保单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种是保险公 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须请示总公司审批,或在某些保险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时而预先开立 的同意保险的证明。另一种是保险代理人在争 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临时 出具的保险凭证。(2)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 期较短,一般为30天。,3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确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证明。保险单明确完整地记载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双方履约的依据。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只列明保险标的和保险条件的主要事项,不印保险条款,但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保险内容,均以同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保险合同主体或内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变更指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广义变更不仅包括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还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变更,或者保险公司因依法撤销、依法宣告破产而变更。前者属于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后者属于保险公司的强制解散。,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通 常是因以下几种情况出现而发生变更的:a.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b.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c.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当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用益权等发生变更时,保险合同不能自动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用益权的转移而转移,而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批注变更合同主体以后才能转让,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变更。投保人的变更通常是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保 证保险合同的价值,在不改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基 础上,希望通过变更投保人来继续履行交付保险费 的义务。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 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批注后,方可变更。受益 人的变更通常是因为被保险人重新指定受益人,或 者被保险人撤销原有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须经 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 作批注,变更的受益人才有效。,(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更,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另一种情况是当某些法定或约定事实出现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增减、保险标的的地域范围变化、保险标的的用途改变或风险程度变化、保险期限的变化、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被保险人的职业变化、交费方法变化等。,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存续期 间,因某些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的 效力自终止时起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终 止意味着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消灭。根据终止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的 终止可分为解除终止和自然终止两种。,(一)解除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是指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解除,二是协议解除。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律赋 予的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二)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约完毕,合同效力归于消灭。自然终止有以下几种形式:1期满终止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已届满,保 险合同即告终止。2履约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 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 使保险有效期尚无届满,保险合同也因保险人已 经履约完毕而终止。,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 故原因而灭失或丧失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如同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 险标的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的撤销、破产、解 散而终止 当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人组织已经解体,经营的保险业务也被彻底停 止,财产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一)在人寿保险中,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 同一般都规定有投保人缴费的宽限期,在宽限期 内,投保人即使未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按合同 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超过宽限期,投保人还未 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 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可以理解为保险合 同因投保人违反如期缴费义务而引起的暂时失效。(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与保险合同的终止之间最 大区别在于,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 内,只要双方达成复效的条件,投保人可以要求 重新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而效力终止的保险合同 是不可能恢复效力的。,(三)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59条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保险合同的履行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二是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合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二)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不能因为有了保险而放松对保险标的安全的谨慎态度,这样会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从而增加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四)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会产生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现象,投保人应将危险增加的有关情况及时地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了解危险的真实状况,并根据危险的程度作加收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目的是:第一,可以使保险人获得取证的时间,迅速调查事实真相,明确事故责任。第二,可以使保险人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第三,可以使保险人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准备保险金。(六)出险施救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意味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放弃对保险标的施救,而是有义务尽量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七)提供单证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八)协助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第三者责任方,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支付合理的施救费用、争议处理费用和检验费用。,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的,保险人在达成协议后的10天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有时限约定的,保险人在约定时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是保险人在收到保险索赔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然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人若不能如期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保险索赔时效 有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有时效规定的,即索赔时效。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二)条款说明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作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对于这样格式化的条款,由于专业性较强且技术复杂,投保人很难理解其中的奥妙。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和公正,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条款解释清楚,使投保人真正了解其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不至于因理解的偏差而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保险人在处理保险业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了解到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保险人应该对此保密,不能向外透露,否则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是维持合同有效性、持续性的前提。,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所用一般文字和词语应该按该文字和词语的通常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 容来解释。(二)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中出现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时候,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该尊重 当事人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订约的背景和 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拟 定的,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更了解,更清楚,因此当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合 理解释或者合理推定有两种以上时,尤其是合 同中的用词模棱两可,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 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当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双方首选的方式,因为协商解决争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充分交换意见,互作让步,达成共同接受的和解协议。(二)仲裁 仲裁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三)诉讼 诉讼是保险合同双方通过法院裁决解决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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