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办法》讲座.ppt
,财政监督办法讲座,扬中市财政局“五五”普法讲座,2006年11月15日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颁布,并将于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完善了我省财政法制体系,填补了我省在财政监督方面的立法空白,而且有利于规范财经秩序,有利于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一、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二、什么是财政监督?办法第二条规定,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对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除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适用办法之外,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办法。,四、我省财政监督的管辖体制办法第四条分三款对我省财政监督的管辖体制作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五、财政监督所特有的原则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财政监督所特有的原则。财政监督所特有的原则一是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二是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六、财政监督的具体内容 总的来说,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办法第九条采用列举方法详细规定了财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共有十四项:1、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2、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3、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4、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5、政府采购活动;6、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7、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9、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10、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1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12、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13、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七、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时,能够行使哪些职权?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具有的职权。主要包括:1、审查、复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3、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4、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5、停止拨付、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6、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八、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是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三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五是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九、财政部门如何实施日常监督?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十、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如何编制收入预算?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科学预测年度各项收入,真实编制收入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十一、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如何管理?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应当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十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哪些具体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范围,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付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变更、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十三、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能否擅自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十五、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决算草案有哪些要求,财政部门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的,应当如何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决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内容真实完整。财政部门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十六、财政部门应当在什么时候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十七、在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哪些方面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十八、被监督对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十九、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二十、被监督对象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监督对象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一、什么是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二十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何时施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