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课件.ppt
税务行政处罚,本讲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设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一)概念 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与规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二)特征 1、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2、实施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3、处罚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4、是一种行政制裁。5、是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的权利的原则,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种类 对以下措施的探讨: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吊销营业执照 5、阻止出境 6、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 7、收缴未用发票 和暂停供应发票 8、停止出口退税权*,(二)设定权的确定 1、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主要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消费税暂行条例(3)营业税暂行条例(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6)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7)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资源税暂行条例(10)印花税暂行条例(11)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3)其他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它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3、行政规章(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6)其他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授权具有行政处罚的直属机构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三)税务行政处罚内容的划分 1、违反 税务行政管理 规定(主要是税收征管法第60、61、62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等)。2、违反 发票管理 规定(主要是税收征管法第71条,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等)。3、违反 税款征收管理 的规定(主要是税收征管法第25、62、63、64、65、66、67、69及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条款)。,(四)税务行政处罚、处理幅度的设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 3、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5、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8、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0、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3、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4、处以欠缴、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5、处以拒缴、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注意:罚款 与 滞纳金、罚金、没收财产的异同,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简易程序 1、概念 2、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注意:此条件下,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不是“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3、主要步骤,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表明身份,备 案,(二)一般程序 1、概念 2、特征(1)适用范围广(2)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 前提程序,3、一般程序的步骤,立 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执 行,上报备案,制作处罚决定书,(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结果,(五)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受他人胁迫的 4、配合税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概念(二)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 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原则,(三)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通知送达,上交国库,催 交,收受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罚款的缴付(2日内上交),出具 罚款收据,3、强制执行(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如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行政机关不应当强制执行。,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