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制造业税务风险防范.ppt
生产加工制造业 税务风险防范,前 言 经济及税收形势,2011年以来,世界经济趋于低迷,欧债危机或引发全球经济二次触底,中国外贸形势严峻的同时,国内经济增速趋缓,加之我国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势必会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下降。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所以今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形势非常严峻。,2012年1月11日,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部署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对稽查工作作出了批示: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理念,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开创税务稽查工作新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作了求真务实 稽查工作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的工作报告,强调2012年是重要的一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继续狠抓重点案件的查处;提高稽查执法质效;深入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切实加强稽查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队伍作风建设。,生产加工制造企业无法回避纳税问题,但财务处理方法不同,结果就不一样。生产加工制造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利润计算与分配等哪些环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是这次课程的主题,帮助企业防患未然,规避风险。,第一部分、2012年以来最新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体账务处理:增值税报表编制方法:,2、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开票、账务处理、报表填制)(附件)3、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开票、账务处理、报表填制):(附件),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会计处理(注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 实际工作中可以简化: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附件)上海已试点,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都已经提出试点申请,第二部分、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及运用(附件),第三部分、生产加工制造业涉及的税种最常见的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一)收入项目涉税风险点 1、政策依据(1)收入总额的构成 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举例说明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备条件的免税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资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力,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这些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利息收入;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利息收入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没有关联关系),思考题: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收利息纳税吗?,【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租金收入;(附件2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各项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收入总额确认和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投入产出的比率评估检查)(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买一赠一不是赠送,理解成捆绑销售),思考题:买一赠一的财税处理?比如买车送装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第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8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4)采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6)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1)收入计量不准。(2)隐匿实现的收入。(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思考题: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纳税吗?(见附件),(二)成本费用项目纳税风险点 1、基本原则(1)相关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权责发生制原则(4)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5)真实性原则,(二)成本的稽查 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3)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5)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6)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7)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多计生产成本费用。(8)成本分配不正确。(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3、费用发生的风险(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003号(附件),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外购礼品招待问题: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由于礼品并非自产,而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规定,外购资产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收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号)规定,在经济交往活动当中,企业向外单位个人支付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购商品视同销售,如果本企业没有同期同类商品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外购成本X(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按总局明确的比例外,其他一律按1 0%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2)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对除一次性消耗类商品(烟、酒、茶等)外,其他礼品(如真皮包、工艺品等)如果能够贴上本公司标识,应作为宣传费处理,从而加大税前扣除的比例。,(3)赠送礼品交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的,只能由赠送方承担,并且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受贿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正常经济交易活动中,给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应注意金额适度,以区别于非法的贿赂、回扣。,现举例说明,外购礼品送客户,不含税成本价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 01000 x17%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借:营业外支出 198.90(1170 x 2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8.90(1170 x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思考题: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第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思考题:资金池的问题(见附件39),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2)管理费用的列支问题(3)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4)财务费用的列支问题,(四)税金及附加的涉税风险 1、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1)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2)将补提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金直接税前扣除。(3)将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了税前扣除。,(五)损失的涉税风险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参见(附件)1、财税200957号文件(附件1页)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附件3)3、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12月31日已作废),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1)虚列财产损失。(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3)发生的损失应审批的不审批,自作账务处理。,(六)其他支出的检查 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其他业务成本的检查 常见涉税问题(1)销售材料的成本结转不正确。(2)出租财产的成本结转不正确。(3)计提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3、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常见涉税问题(1)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2)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及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3)非正常损失未扣除个人负担或保险公司的赔款。,(七)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 1、政策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政策依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常见涉税问题 虚增固定资产计税价值。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2)固定资产折旧及处置的检查政策依据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常见涉税问题 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思考题:企业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全额发票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如何计提折旧?(桌面课件),3、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2)常见涉税问题 无形资产计量、摊销不准确。自行扩大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范围。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4、生产性生物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1)政策依据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思考题:(见附件)1、提前一次性取得几年的租金如何纳税?2、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如何确认计税基础?,二、增值税常见涉税风险点,一、销项税额常见涉税风险(一)政策依据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各种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2)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特殊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销售额的确认(1)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费用的征税规定。(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征税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3)包装物及其押金的征税规定。(4)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征税规定。(5)核定销售额的程序和方法。(6)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的确定。重点: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注意事项:(1)酒类包装物押金的征税规定。(2)销售折扣、折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3)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主要检查方法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滞后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主要检查方法:根据收入明细账,结合发票等资料进行检查。注意事项:委托代销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2、账面隐匿销售额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不按规定核算货物销售,应计未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2)主要检查方法:通过账户的对应关系,主要是存货账户的对应关系进行检查。通过成本费用账户、往来结算账户进行检查。,3、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将价外费用采用不入账、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2)主要检查方法:通过往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结合合同、协议进行检查。4、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2)主要检查方法:通过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结合长期股权投资、股本等账户进行检查。注意事项:检查关联交易的关键是关联关系的认定。,5、受托加工业业务实物收入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受托加工业务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收入,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2)主要检查方法:根据“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结合委托加工合同、收入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检查。6、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未按货物收入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主要检查方法:根据经营范围,检查收入单价,结合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进行检查。,7、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2)主要检查方法:结合机构设置,根据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进行检查。注意事项:机构间移送货物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