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 刑诉.ppt
,强制医疗程序,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精神分裂症患者潘某实施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我省自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今年1月2日凌晨,55岁的贵州籍男子潘某,因幻想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在武进区暂居地,持铁棍、砖块猛砸妻子头部致妻子死亡。经法医联合卫生部门鉴定,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武进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对潘某强制医疗的申请。,相关链接,一、概念 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四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高法解释 第五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强制医疗的复查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最高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9596题。95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96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95、ABC,96、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