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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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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ppt

    第四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第四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概述一、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各种商业策略以争取市场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竞争主体具有对抗性2、竞争目的具有逐利性3、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4、竞争的结果导致优胜劣汰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三、竞争法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一,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他们对中小企业的排斥和不正当限制也更加严重;第二,由于商品生产和交换数量的急剧增加和规模的急剧扩大,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他们与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1889年加拿大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竞争法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美国于1923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德国于1923年制定了其第一部反垄断法卡特尔条例;中国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将有关的反垄断的规制纳入其中。四、竞争法的内容和体系(一)竞争法的内容1、对垄断的规制 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竞争立法体例上的差异三种:一是分立式,如德国、日本;二是合立式,如匈牙利、台湾;三是综合式,美国我国: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行为和反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2、竞争立法侧重点的差异发达国家着重规范垄断行为,经济欠发达国家则着重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同一性表现为:一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相结合;二是在追究法律责任上,都将经济制裁与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相结合。(三)竞争法的体系1、反垄断实体法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3、竞争管理体制法4、竞争法程序规范(四)竞争法的执法机关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专门执法部门,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二是设立行政机关专门实施竞争法,德国、法国、英国;三是司法机关执行竞争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司法支持。我国:竞争执法的职权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专利管理、商标管理部门、卫生、贸易等管理部门。,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及特征特征: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常见的垄断形式或组织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二)反垄断法的任务1、禁止卡特尔2、控制合并3、监督垄断者4、反行政垄断(三)外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2、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并存3、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的并存,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形式(一)禁止垄断协议 1、横向协议限制竞争 2、纵向协议限制竞争(二)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1、市场优势地位的界定确定标准包括企业控制市场的份额、市场行为的自由度、原料取得和产品销售的途径、与其他企业的关系以及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障碍等因素。2、滥用行为的确定(三)控制企业合并控制企业合并的判断标准合并的含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人事联合等。只有可能或必然损害有效竞争的企业合并才为反垄断法所排斥。控制企业合并的程序规定(1)合并申报(2)合并审查(3)批准和罚则,案例:波音与麦道合并案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居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公司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公司。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形成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四)禁止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以行政手段强行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长期封锁市场、持续地限制竞争,本质上是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市场,去除竞争。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强制买卖行为、形形色色的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行为以及强制联合等行为。(五)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1、特定的经济部门:具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农业和自然资源开采业等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三、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发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价格法(一)我国目前反垄断的法律规定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市场优势地位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反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商品销售禁止搭售和附条件交易反对串通投标(二)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此外,还包括特殊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其他主体:如“非法经营者”是否为竞争法的主体?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是否存在一般条款?3、行为的危害性。(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行为法属性 2、行政干预性 3、补充性4、不确定性 5、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都属于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区别:首先,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广。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一)商业混淆行为四种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质量功能和广告功能。假冒注册商标包括四类情况: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第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判断“知名”的标准:第一,积极标准,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这里需要界定“市场的范围”、“相关公众”的范围。第二,消极标准,只要某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假冒或仿冒了,并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反推规则“使用”的形态:假冒相同使用;仿冒近似使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第一,主体_一般购买者;第二,只要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第三,考察有关商品标识的整体形态和主要部分。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4、在商品中使用质量虚假标志(1)认证标志:我国现有的认证标志有三种,第一,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工产品;第二,PRC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第三,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2)名优标志,1994年前评的具有权威性,现在国家优质产品,分为两级,一为国家质量奖,又分为金质奖章和银质奖章两种。二为“优”字样的质量标志。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3)其他标志。如证明商标,包括A环境标志,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加以认证。B 绿色食品标志,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加以认证。(4)产地标志,九头鸟诉九头凤九头鸟京城的著名湖北餐饮企业;九头凤系其大厨跳出自己开九头鸟聘请零点调查,并公证,随机的市民调查北京中院,认定为知名企业九头鸟执行总经理苏焘山:他既没有办辞职,也没有跟我们打过招呼,没有过什么迹象,就是完全是我们全然无知的情况下,他自己在朝阳开了这么一家店。法院认为由于九头鸟酒家多年的经营,“九头鸟”这一名称已成为特殊称号,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因此法院认定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知名服务,九头凤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定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九头鸟”近似的“九头凤”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帖。但驳回了九头鸟的其他诉讼请求。,老干妈状告老干爹老干妈系贵州生产风味豆豉辣椒酱的知名企业,产品出口多国,成立于年月;老干爹系湖南企业早在世纪年代初,其饭店中一老师傅常被熟客习惯地称为“老干爹”。此后,饭店发展为食品厂,开始生产“老干爹”系列辣椒产品,年获得“老干爹”头像的瓶贴外观设计专利。然而,“老干妈”坚持认为“老干爹”故意搭车,新的争端,起于今年月日“老干妈”公司召开的一次“企业维权研讨会”。会前,该公司散发了一份递交给贵州省政府的紧急报告,请求查处“老干爹”厂家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报告称,“老干爹”借助“老干妈”之名及市场大肆行销,连系列产品的名称也和“老干妈”亦步亦趋。在各地市场及超市中,“老干爹”有意与“老干妈”摆放一处销售,甚至制造“亲戚关系”,其目的在于混淆品牌,误导消费者 月日,“老干妈”公司正式在当地几家主要报纸刊载了“严正声明”,指出:该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老干”同类产品,也未与任何企业进行任何方式的合作。针对“老干妈”公司挥出的“重拳”,在沉默了余天后,“老干爹”公司终于做出反应。月日下午,“老干爹”公司召开“呼唤诚信”新闻发布会。该公司表示:“说老干爹与老干妈沾亲带故、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实属无稽之谈。,“派”之争原告:北京潘瑞克加工中心是家合资企业,其中95%的股份被西班牙潘瑞克集团所拥有,作为一家有47年生产历史的企业,一家欧洲领先的面包制造商,潘瑞克集团理所当然先把面包类产品作为先遣部队,以此试探中国市场的深浅,5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11月,潘瑞克决定把派类食品也投放中国市场。这种派类食品在欧洲已经有40多年的生产历史,每年的销售额达到一亿五千万美元。被告:北京金坛食品公司,生产食品已经6年,独立开发20几个品种,本身也遭受市场假冒之苦,在打假过程中,将其派(绿伞派)产品外观申请了外观专利。潘瑞克发现,金天坛公司生产的一种条形巧克力派的外包装,和自己的一样的图案,一样的色彩,一样的文字,除了生产厂家不同之外,外观几乎没有任何区别,于是,他们认定金天坛公司仿冒了自己的外包装。证据:潘瑞克拿出的证据是一份派类食品的质量合格证,这种报告的有效时间非常短,只有6个月,厂家通常是拿到质量合格证就立即上市,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先于被告方的,我们这个产品的包装的使用权是先于被告的。金天坛提供了一份证据,这份证据是潮安县华尔森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证明,在这份包装示意图的下方,我们清晰地看到“同意该设计方案”的字样,落款处的日期是2001年8月2日。金天坛公司的设计包装的时间是2001年8月,上市时间是在2001年9月,潘瑞克比自己晚了2个月;但从食品检验部门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的时间来看,金上市时间应是在2002年12月左右,法院认定金天坛没有证据证明先于原告上市。但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的对象必须是知名产品,被告认为原告不是知名企业。,原告:纳税十强的企业证明,电视广告片;被告:上述仅仅证明为知名企业而非其产品为知名产品!特别是争议的派产品不是原告的广告对象和利润点。学者观点:知名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一定就是知名产品,知名商标使用在产品中也不一定就是知名产品。新证据:消费者基金会邀请潘瑞克参与评审,手续也很简单,在潘瑞克提交了一些企业的材料之后,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2003年3月份,向潘瑞克颁发了荣誉证书,把他们生产的派类食品推介为知名商品。一审:潘瑞克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额不能说明该产品的市场占有量,广告宣传和纳税十强的奖杯也不能说明该产品的知名度,仅凭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不能充分证明涉案产品是知名商品,因此,潘瑞克中心主张涉案产品为知名商品的证据不足,对潘瑞克要求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强制性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行业垄断,本质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烟草专卖企业、保险公司、盐业公司,在司法实践中,还曾经认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华书店、有线电视台等。强制性交易行为的特征(1)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2)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3)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4)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7种强制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任承担主体:公用企业为当然的责任主体,被指定的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应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两者均要承担。,(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1、法律特征(1)主体是行政机关事实上,其他国家机关也可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2)客体是商品(3)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4)抽象性(5)强制性2、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限定交易行为。(2)地区封锁行为(3)其他限制竞争行为。3、法律责任,案例:娃哈哈被扼杀娃哈哈果奶进入南京市,就风靡市场,销售火爆南京卫生防疫站却通知当地媒体,宣布娃哈哈为不合格产品,经此暴光,在南京的销售量锐减,每天损失50万,并且产品声誉也受到影响,向其他省份扩散,直至全国范围。争论的焦点:判定娃哈哈产品的标准:娃哈哈有浙江卫生部门的鉴定和同意生产许可,南京卫生部门也考察,同意其上市并广告。但后来却改变标准,认定其蛋白含量和脂肪含量均不达标,因为其适用了“以鲜奶为原料,含乳量30”的奶饮料标准。而娃哈哈不属于这种标准。我国的技术监督部门批复:娃哈哈果奶属于无国家标准,按照企业标准即可。南京防疫站套用标准失误,滥用职权,(四)商业贿赂行为1、回扣的概念及特征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特征:(1)给予回扣一方只能是卖方,收受回扣方只能是买方。(2)回扣必须是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帐外暗中给予的。(3)回扣的来源是商品的价款的一部分。(4)回扣的表现形式是支付货币、给予实物或者其他方式。2、回扣与商业贿赂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的、常见的和主要的形式。商业贿赂与回扣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1)主体不同。(2)支付款物的来源不同。(3)对帐外暗中的要求不同。3、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法公开支付,数额有限,受方只能是对方当事人;而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又可能给对方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佣金是一种劳务报酬,给付对象只能是中间人,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如实入帐。,4、“通道费”现象5、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五)虚假宣传行为1、我国现行法中禁止虚假广告的主要规定:2、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具体表现:8种3、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1)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经营者,另一类是广告的经营者。(2)主观方面。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故意,而广告的经营者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此项行为。(3)客观方面。(4)损害客体。虚假广告行为既是一种欺骗性交易行为,又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4、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责任(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点。1、秘密性。(1)不为公众所知悉。(2)采取保密措施,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种3、责任: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第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计算赔偿额;第二,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准计算赔偿额;第三,以不低于商业秘密合法转让的费用为准计算赔偿额;第四,法定赔偿金制度。(七)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1、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认定(1)不当降价(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3)限制竞争的实质2、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适用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法律责任(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搭售的种类:1、硬性搭售和软性搭售2、公开的搭售和隐藏的搭售3、限制竞争的搭售和不正当竞争的搭售,美国诉微软案案件争点:1微软垄断2WINDOWS 捆绑IE,IE挤压网景(navigator),搭售违法3胁迫OEM(必须捆绑IE以及不得修改视窗)从分销渠道利用使得网络销售商促销IE而不是网景,4定价过高,免费的IE是不合乎商业理由的,扩大浏览器行为是掠夺性的,增加了消费者的付出和难以实现竞争。5恐吓INTER NSP,桌面设置固定频道上述的这个做法包括了网络内容服务商6制造BUG,破坏苹果quicktime。恩怨:苹果原先用网景,但是微软威胁其OFFICE不适用苹果,结果苹果放弃了网景7收买INTUIT,该公司为财务会计软件QUICKEN的开发商并在其软件提供网景,微软通过承诺其在IE桌面引入QUICKEN和100万美元,要求其放弃与网景合作,并且威胁要捆绑微软money形成winatm系统来达到收购目的。协议还要求其促销IE。8利诱AOL。微软对AOL严格监控,防止网站提供网景软件。康柏与AOL协议将微软网站的图标换成AOL,微软威胁取消其视窗使用授权,结果康柏放弃并获得微软视窗的低价优惠。9微软的JAVA擅改SUN Java代码java使得虚拟机得以运行从而被MS识别,J代码使得跨平台程序得以使用,微软购买J代码后,修改为仅仅能被微软版本的Java工具识别,标准的Java版本不能读懂。,(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的种类: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十)诋毁商誉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要件:1、经营者的宣传、言行具有诋毁的故意。2、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手段。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十一)串通勾结投标行为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一)执法机关我国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司法机关,其权限:(1)处理有关民事纠纷;(2)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处理经营者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第二类是行政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权 4、强制措施权 5、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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