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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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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讲.ppt

    1,2009-12-05,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 讲,规程简介,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2009年8月31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实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规程分九章、计九十二条,四个附件。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等内容。其文本组成有:1.总则 共11条2.材料 共13条3.设计 共24条4.制造 共10条5.安装改造维修 共4条6.使用管理 共14条7.定期检验 共8条8.安全附件 共6条9.附则 共2条附件 A: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B:产品合格证;C:产品名牌;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目的和依据(1),1999年发布执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经过了近十年来的实施,使我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工作进入正轨渠道,得以健康发展。十年多来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有了很大的进展和变化,总结、规范与细化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保障压力容器质量和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修订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法律依据,并在第九十九条中界定了压力容器的定义及范围。,3,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目的和依据(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注: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通称;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检测、监检许可等规章的总称。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许可条件、考核评定条件、程序等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文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众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一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又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审过程、简况,5,自从2007年开始经过三年的工作和三次会议,四易其稿,于2008年9月总局将报批稿向WTO进行通报,迄今批准颁布。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再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程还暂时保留了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和非金属压力容器。2007.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编制修订任务书;2007.9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制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工作时间表;2007.11月: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众的意见;2008.1月、2008.7月: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关于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5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工作组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中的重大问题;2008.8月:特设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报批稿对外进行通报;2009.8.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2009.12.1实施。,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6,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本质量安全要求;强化使用管理及应急预案;体现节能,促进生产;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惯例,体现中国特色;规范标准协调一致。,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7,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简化压力容器分类方法,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将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新近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有色金属、胀管率、安全阀定压、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除压力载荷外,还要充分考虑其它载荷(风、地震、疲劳等)和介质对压力容器安全性的影响。引入风险评估RBI检验技术,无损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规程中引入新的技术成果,规程中引入新的技术成果:R B I::基于风险的检验与评估;TOFD:无损检测方法-衍射超声检测;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法(CVDA)。,8,1.总 则,9,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经国务院2009年1月1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49号令,温家宝总理2009年1月24日批准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1.2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在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分为固定式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两类,各自制定安全技术监察的规定。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贮气罐按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1.总 则,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表压力)。(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在上述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10,1.总 则,11,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盛装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1.4.2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设计单位资格及责任)、4.1.1(制造单位许可)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1.总 则,1.5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氧舱。(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12,1.总 则,本规程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1.总 则,1.6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本体的含义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含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去掉了开孔补强圈,应力分析表明,开孔补强圈本身应力很小,主要是局部区域的应力集中安全附件: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14,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类别按照危险程度分类(III类);并要求分类监管,分类、分级方法见如下划分:压力容器的分类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 压力容器的分类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A1.2 介质危害性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A1.2.1 毒性程度: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A1.2.2 易爆介质: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两个标准确定。两者不一致时,以危害(危险)程度高的为准。,15,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16,A1.3 分类方法A1.3.1 基本分类压力容器分类应当先按照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容器类别:(1)对于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的分类见图A-1。,图A-1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一组介质,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2)对于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的分类见图A-2。,17,图A-2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二组介质,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关于易爆介质 压力容器涉及的易燃介质包括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目前没有严格的易燃气体定义。国内标准规范中(如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660-2000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等),易燃液体的定义差别也很大,难以统一。99版容规对易燃介质的定义: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其实质是易爆介质的定义。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将易燃介质更名为易爆介质。,18,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19,A1.3.2 多腔压力容器分类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A1.3.3 同腔多种介质容器分类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组别高的介质分类。A1.3.4 介质含量极小容器分类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A1.3.5 特殊情况分类(1)坐标点位于图A-1或者图A-2的分类线上时,按较高的类别划分其类别。(2)对于GB 5044和HG 20660两个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介质,应当按化学性质、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3)本规程1.4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新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将于本规程正式实施时开始启用,在本规程实施后,新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必须按新方法进行类别划分,而实施日期之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来的类别进行设计制造及使用管理。对于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类别的划分方法,可以暂时不划分类别。需要划分时,超高压容器可以划分为第类,非金属压力容器可以参照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划分,简单压力容器可以划分为第类。以后进一步修订上述规程或者合并时,将纳入这些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并逐步形成对三类压力容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以改变目前某些压力容器游离于三个类别之外的不合理现象。本次修订压力容器类别改用“类”,“类”,“类”的写法,不再使用“一类”,“二类”,“三类”等外文无法直接引用,翻译又容易出现歧义的中文,便于国际交流。我们公司的低温液体贮罐产品,将有部分从原先的三类容器变成II类容器。,20,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A2 压力等级划分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2)中压(代号M)1.6MPap10.0MPa;(3)高压(代号H)10.0MPap100.0MPa;(4)超高压(代号U)p100.0MPa。,21,1.总 则-压力容器分类,22,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压力容器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体划分如下:(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当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1.总 则,1.8与其他技术标准,与其他管理规定的关系:本规程是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性能保证,也是必须满足和达到的安全要求,其他标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制作压力容器时,应当按本规程3.1第(3)项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1.9不符合本规定时,如何处理:指“三新”试验、研究数据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技术机构评审、处理,并将结果经总局批准后进行试制;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相当于无技术标准),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办理,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而不是不允许制造。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将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技术评审,在认真技术评价的基础上审批,确保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试验测试、检验检测、型式试验等,并对其结果进行技术评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技术性评审报告,提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能满足基本安全的意见。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23,1.总 则,1.10 引用现行有效标准:覆盖了各类形式、材质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具有适用性。将: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JB/T 4710 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 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等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24,1.总则,1.11 监督管理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监检的法规依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3)各相关方及时输入数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网站: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5,1.总则,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将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这就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源头)将新制造的特种设备有关数据输入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中,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防伪打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察机构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以达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目的。一旦这一信息平台准备就绪,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布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使用、维护该信息平台。本规程新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目的是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26,2.材料,2.1 规定了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1)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2)质量、规格与标志:各类材料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规定。(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标志及材料质量证明书: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的标志,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还应包括制造许可标志、许可证编号;证书: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内容齐全、清晰,加盖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材料单位直接提供给制造单位时,双方可以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用材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时,应当取得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货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5)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质量证明书一致性、真实性负责;,27,2.材料,针对材料质量证明书问题对实施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中间商销售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每张钢板出具一份质量证明书。从而保证压力容器制造厂使用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时能得到质量证明书原件。此要求也是本次修订取消材料复验强制性规定的一种补充保证措施。目前这个规定对于国外钢板、锻件、管子等难以做到。问答:对于非整张采购的压力容器钢板,特许采用加盖供货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28,2.材料,2.2 熔炼方法压力容器用钢应符合:(1)受压元件应采用镇静钢;(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540MPa的低合金钢板和奥氏体-碳素体不锈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在-20以下的低温钢板、低温钢锻件,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禁止采用沸腾钢2.3 化学成分根据钢材使用品种、抗拉强度、使用温度情况,对钢材的含C、S、P有不同的要求,其主要目的要保证可焊性,防止材料出现冷裂和热裂的不利影响。用于焊接的碳素钢、低合金钢:C0.25%、P 0.035%、S 0.035%;压力容器专用钢:碳素钢、低合金钢基本要求,P 0.030%、S 0.025%;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540MPa的钢材,P 0.025%、S 0.015%;用于设计温度在-20以下的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540MPa的钢材,P 0.020%、S 0.010%;硫磷含量要求的提高,是与确定钢材许用应力的安全系数由3.0降低到2.7相适应的。同时,就目前我国的冶炼水平也是能达到的。明显高于欧标、ASME,但是欧标、ASME钢材制造单位的实际硫磷含量要远远低于标准,甚至可以按用户的特殊需求进行控制冶炼(用户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可以在设计时对钢材成分提出特殊要求。,29,2.材料,30,2.4 力学性能1)冲击功:为了防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发生脆性破坏,对下述钢材规定最低冲击功要求: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表2-1,2.材料,2)断后伸长率:A%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符合表2-2规定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指标,应按标准GB/T17600.1及GB/T17600.2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表2-2对一般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要求不变,提高对高强钢和低温钢硫磷含量的要求。除化学成分外,增加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31,2.材料,2.5 钢板的超声检测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注: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介质的概念:附录A(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3)设计压力 10MPa;(4)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2.5.2 检测合格标准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规程2.5.1第(1)、第(2)、第(3)款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级,用于本规程2.5.1第(4)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设计委托单位不能确切提供介质中硫化氢含量时,为保险起见,设计者可以在设计文件中要求对钢板逐张进行超声检测。,32,2.材料,33,2.6 铸铁:由于铸铁材料致密性较差,内部组织结构相对较松散,石墨化粗晶格组织明显,其使用条件有所限制,不得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极度危害介质;2.高度危害介质;3.中度危害介质;4.设计压力0.15MPa 的易爆介质;5.管壳式余热锅炉受压元件。允许使用的铸铁材料的品种:1.灰铸铁:HT200、HT250、HT300、HT3502.球墨铸铁:QT400-18R、QT400-18L由于其组织成分的原因,铸铁容器其设计压力、温度条件严格限制: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10 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QT400-18R的设计温度为0 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为-10 300,2.材料,2.7 有色金属(Al、Ti、Cu、Ni及其合金)2.7.1 通用要求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2.7.2铝和铝合金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 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 2002.7.3铜和铜合金2.7.4钛和钛合金2.7.5镍和镍合金2.7.6钽、锆、铌及其合金,34,2.材料,2.8 复合钢板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有关引用标准的规定。(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35,2.材料,36,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类似用途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该要求也是第(4)项材料复验的合格指标要求)(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2.材料,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查,审查内容为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2.9.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必要性和经济性:如国产材料的牌号、规格和性能难以满足工程要求、性能价格比较结果、特殊客户(国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该规定主要针对境内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所设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压力容器,鼓励使用中国标准中规定使用的材料,严格控制境外牌号的选用。,37,2.材料,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分两种情况考虑:国外材料制造单位生产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材料标准,并且满足我国对材料的基本要求;使用前需要进行验证性复验;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除应当符合标准,满足我国对材料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38,2.材料,39,2.10 新材料使用2.10.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1.11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2.10.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和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进一步明确新材料的范围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是不允许在我国进行首次试用的。,2.材料,进一步明确新材料的范围,除99版容规规定的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外,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和压力容器使用业绩,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通过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40,2.材料,2.11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在材料进厂时应当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对于采购的第III类压力容器用IV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必须具备 材料质量证明书;标志。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复验:对性能有怀疑时;质量证明书真实性有问题时;存在缺项或超标;材料标准不符;炉批不清。,41,2.材料,部分取消有关钢板、钢管复验的强制性规定。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装备条件大为改善,钢材质量得到很大提高;另一方面,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钢管的制造已经由工业生产许可转化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基于上述原因,对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进行大量复验,已无必要。但对进口的国外牌号材料,采购的第类压力容器用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受压元件材料,仍然要求进行材料复验。另外,请注意:本规程2.9.1.(4)规定,对进口材料仍然需要复验。复验的内容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2.5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42,2.材料,43,2.12 焊接材料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JB/T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已制定,报批中)2.13 材料代用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2.材料,在压力容器的建造中,有必要详细地论证材料代用的可行性,慎重考虑:1.代用材料对工作介质的相容性,如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等2.代用材料在设计温度下的许用应力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3.代用材料是否需要改变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等要求4.代用材料是否需要改变热处理状态、无损检测及焊接试板等要求 这些问题应该由设计单位依据容器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为妥。,44,3.设计,45,3.1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设计责任: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放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3.设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均属专项设计许可项目。具体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规则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规则规定了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其中审批人员至少2名。设计人员(设计和校核)由设计单位根据许可规则规定的条件自行确定。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由于条例和国务院令所包含的内容差别,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审核和批准)人员(由压力容器技术机构)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审核和审定)人员由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由质检总局公布。2)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规则规定: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3)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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