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ppt
劳动基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重要说明,劳动基准这个概念,存在着广义、狭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ILO),是一个外延很宽泛的概念。狭义的劳动基准概念,是指被国内法明确规定了的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一般认为,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主要包括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关于最高工时的规定、关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关于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的规定,等等。本PPT使用的是比较狭义的劳动基准概念,主要谈论与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有关的话题。,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工作时间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第二部分工资支付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第一部分工作时间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与工时制度有关的几个概念二、工时法律规范适用中的问题,一个小故事揭示出的原理和问题,一家公司要招一名法务助理,公司给出的薪酬标准是每月3000元这是一个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要约邀请吧?众应聘者纷纷报名,投递简历这是要约吧?公司最终选中了一名应聘者,发出了入职通知,入职通知通常都会载明所给出的职位、薪酬标准、开始工作的时间等主要内容这是一个承诺吧?至此,劳动关系建立了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公司就拥有了对该员工劳动力的使用权。问题是,对所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是任意的吗时间上任意?空间上任意?内容上任意?工作条件上任意?还是让我们从一些基本概念开始吧,一、几个基本概念,1、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2、制度工作日3、标准工时工作制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不定时工作制6、加班对做劳动争议的同行来说,这些都是耳熟能详的概念。那么您想过它们意味着什么吗?,1、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关系,如果以“日”为时间的计算单位,则表现为工作日与休息日的关系。通常,两者之间的轮换,是以“周”为一个单元。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个小时、每周休息两天的工作时间制度。因此在劳动法上,在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日是指每周当中劳动者应当给付劳动的五天。休息日是指每周当中劳动者无须给付劳动的两天。节假日则是从劳动者每周应当给付劳动的五个工作日中提取出来,额外让劳动者享受的无须给付劳动的时间单位。那么,工资所对应的,应该是什么呢?,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2、制度工作日,按照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的概念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发现劳动者实际应当给付劳动的,是休息日以外且扣除了节假日的时间。由此产生了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制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的劳动者应当给付劳动的时间。由于从2008年开始,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起,每月平均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制度工作日中每一天的全天都归雇主支配吗?,3、标准工时工作制,劳动法上并没有这个概念,这是从劳动法规范中提炼出来的概念。标准工时工作制就是指劳动者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的工时制。这是劳动关系运行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所以称之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雇主花钱购买的,既不是约定周期中的所有天数,也不是每一天中所有的小时数。这是法律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进行干预的结果。劳动法也正是肇始于此。,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是针对因为经常需要连续作业、每天八小时工时制度难以执行而规定的适合这种工作状况的工时制度。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的工时计算方法,而是采用以一定的时间单元作为一个计算周期,在该周期内参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下劳动者合计应当给附劳动的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以周、月、季、年四种周期为综合计算单元。,附:相关法律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该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5、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某些类型的工作,其内容具有随机性,在时间上也不具有连续性,但时间的跨度完全可能超越八小时界限,不适合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由此专门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工作制度。,附:相关法律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该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6、加班,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具体表现为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力使用权是合同的标的,而工资,则是资本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对价。劳动力使用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具有继续性特征的期间。以标准工时工作制为例,就是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换句话说,作为合同对价的工资所购买的,就是这点时间。因此,雇主在这一法定期间之外,需要雇员继续给付劳动(也就是加班)的,则应另行购买相应期间劳动力的使用权。所以,从理论角度看,加班是需要协商的,法律也确实是这么规定的,并且还是有限制的。,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工时法律规范适用中的问题,1、单位可否规定双休日正常上班链接2、双方可以约定每周工作六天吗链接3、不定时工作制与考勤管理关系链接4、未经审批非标准工时制的问题链接5、因公出差情形的工时制度问题链接6、计件工资制与工作内容的关系链接7、加班时请假与拒绝加班的性质链接,1、单位可否规定双休日正常上班,【案例一】某公司由于特殊原因,周六、周日需要正常运营,于是该公司规定员工双休日都要上班,休息日是每周一和周二。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这种安排也都有明确的约定。该做法法律上有问题吗?双休日算加班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案例一】的变形该公司原来的休息时间都在周六和周日,劳动合同中涉及工作时间的部分也只是注明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后来公司因故需要改变休息日,于是直接作出决定,将休息日改为周一和周二,周六和周日则正常上班。这一改变有问题吗?,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回链,2、双方可以约定每周工作六天吗,【案例二】某公司与员工们订立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部分都注明:作为合同乙方的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七小时。在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部分,双方约定该工资包括了员工的加班工资。事实上公司也是一向按此执行,没有例外。有一位员工离职后,向公司提出交涉,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有周六加班的工资。双方可以约定每周工作六天吗?,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回链,3、不定时工作制与考勤管理关系,【案例三】某公司主要代理部分电子产品厂家的销售,因此在国内诸多城市中的各大商场等处都设有店中店或者专柜。公司市场部大部分员工的工作主要是巡视自己分管区域的门店,按照授权代表公司处理一些门店自身不能处理的事务,或者将自己也无权处理或者难以处理的事务带回公司,报告给上司处理。因为是这种工作性质,公司为市场部的这些职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公司也规定,市场部员工每周一上午要到公司集中开会,接受公司最新发布的指令;每周五下午也要到公司集中开会,报告各自分管区域的相关信息,研究处理的方案等。市场部员工如果因故不能到会的,需事先将原因报告给各自的主管上司并取得同意。否则将作旷工处理。这算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吗?,附:相关法律规定(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该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回链,4、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工时工作制,【案例四】某公司有三名电工。该公司对电工实行的是按季度结算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并未获得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实际工作情况是:电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工作时间为十二小时,从早上八点工作到晚上八点,然后还需要在公司“值班”直至第二天早上八点。在这段时间内,公司只有物流部门仍在工作状态,其余部门均无夜班。电工们的“值班”条件,就是在电工工作室内安装有空调,并放有一张老旧的沙发。有位电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您怎么看待这类问题?,附: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回链,5、因公出差与非标准工时制,【案例五】某节能设备公司与国内诸多客户订立了能源管理合同,通过向客户提供节能设备,从客户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务收入。为此,公司负责设备运转维护的员工经常需要出差,到客户处维护、维修设备。此外,公司市场部员工也经常需要出差,以争取更多的客户。前一类员工出差期间,工作时间相对容易固定;后一类员工出差期间,工作时间根本无法固定,一切取决于客户的时间安排。但这两类员工都要求获得加班工资。事情有点麻烦吧?回链,6、计件工资制与工时制度,【案例六】某公司是专司研发、制造和维护商业设施的公司,其主要产品之一就是商场、超市的货架和推车。该公司产品维修部门有六名员工,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和固定工资制。有一种情况让该公司较难接受由于客户处产品损坏的情况并无规律,产品维修部门员工有时大半天没活可干,但到了将要下班时,却会有不少损坏的产品送来维修。由于客户通常会要求当即修好以便不影响第二天的使用,所以维修工人们此时反而需要通过加班才能完成维修任务。这样一来公司又要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公司决定对该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按照每月维修的件数来确定员工们的工资。这下轮到员工们不满了,争议发生了。知道问题出在哪儿吗?回链,7、加班请假与拒绝加班,【案例七】某公司属于主要承接海外订单的制造业企业,由于订单较多,员工们经常加班。员工大多来自于外省市,其中主要来自农村。对于离乡背井的这个群体来说,加班是他们比较乐见的情形,既打发了无聊的时间,又能够获得更多的报酬。某个周末,公司又要员工加班。其中一位员工因周末有老家亲属来沪,需其陪同,但因公司有不加班也需要请假的规定,故该员工向主管请假,表示这个周末其将不再加班。主管没有同意,双方发生了语言上的冲突。该员工干脆号召其老乡们都不要加班,老乡们并没有听从该员工的号召,但该员工届时也没有加班。事后,公司以该员工违反请假制度和煽动罢工为由,将该员工解雇。公司的说法能成立吗?,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回链,第二部分工资支付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与工资支付法律规范有关的几个概念二、工资支付法律规范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几个基本概念,1、工资2、计件工资3、计薪日,1、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法律规范中未给出相应的定义,通常是指不预先确定工资的标准,只确定一种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制是最能体现多劳多得原则的工资形式。,3、计薪日,计薪日是指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所对应的时间,即扣除了休息日的时间,包括制度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计薪日本身只是一个时间概念,但是计薪日这一概念的运用将直接影响劳动者收入的计算,所以也是一个工资范畴的概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计薪日的法律依据及其数值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起施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工资法律适用中的问题,1、工资结算对月均计薪日的参照链接2、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链接3、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链接4、企业停产情况下工资标准确定链接5、工资法定代扣代缴与擅自克扣链接6、比照工资标准补偿赔偿的性质链接,工资结算对计薪日的参照(上),【案例】上丁某月薪3000元,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2008年1月共有31天,其中1日是元旦,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是双休日,这9天丁某均正常休息。另外22天属于当月制度工作日,丁某有1天事假,其余均正常出勤。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所用的是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月平均计薪天数”两个概念,数值分别为: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83天;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工资结算对计薪日的参照(中),【案例】中如果用原劳动部的计算口径,分别用加法或者减法就同一个事实下当月的工资进行计算,出来的结果必然不一致。请看:算法1(加法将21个实际出勤日和节假日的日工资累加):制度工作日出勤工资=(300021.75)21=2896.6 元旦工资(带薪)=(300021.75)1=137.9 1月工资总额=(300021.75)(1+21)=3034.53000算法2(减法用月工资减去1天事假的日工资):1月工资总额=3000-(300021.75)1=2862.13000。,工资结算对计薪日的参照(下),【案例】下但若按上海口径计算,无论用加法还是减法,结论均一致。请看:正常出勤日工资按当月计薪日计。当月计薪日=制度出勤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算法3(加法):制度工作日出勤工资=(3000当月计薪日)21=(3000(22+1)21=300021/23 元旦工资(带薪)=(3000当月计薪日)1=30001/231月工资总额=3000(1+21)/23=300022/23=2869.63000算法4(减法):1月工资总额=3000-(300023)1=3000(23-1)/23=300022/23=2869.63000!加法=减法 回链,附: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其工资。回链,附: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回链,附: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回链,工资法定代扣代缴与擅自克扣(上),【案例】某公司有专门设备维修部门,维修工都经过严格的培训。公司一位设备维修工被安排对一台进行设备维修,在维修完毕后启动设备时,设备突然发出刺耳的异响,虽紧急关停了设备,但设备已经遭到了不可修复的损坏,需要调换价值昂贵的部件。事后经调查,发现原因是该修理工严重疏忽,将一只调换下来的旧螺丝钉遗留在了设备里,导致事故的发生。为此,公司遂决定让该员工赔偿损失的30%,并每月直接从该员工工资中按法定比例扣除。这样做有问题吗?,工资法定代扣代缴与擅自克扣(下),【案例】某百货商场在收银工作中为防止收入假钞,大量使用了验钞机。但为了防止出现意外,该商场还对所录用的收银员进行过人工识别假钞的培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也有员工应当恪尽职守、如因疏忽大意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赔偿的约定。某个假日,因为商场在进行促销活动,顾客流量极大,交易量也同样很大。恰在此时,某收银员所使用的验钞机出现故障,只能用人工识别方法识别假钞。当日,该收银员经手的钱款中出现了三张百元面值的假钞。公司要求该收银员作出检讨并赔偿三百元损失,该收银员在强调了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承认自己人工验钞能力尚需提高,但不同意赔偿。公司遂单方强行从该员工的下月工资中作了扣除的处理。人家可是有合同依据的哦,可以吗?,附:相关法律规定(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相关法律规定(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回链,比照工资标准补偿赔偿的性质(上),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人保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比照工资标准补偿赔偿的性质(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回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