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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大 家 好 欢迎来培训班参加学习,大 家 好 欢迎来培训班参加学习,农民工权益维护讲座,主讲教师:戴 长 庚 联系电话:13707449081慈利县就业培训中心二0一二年元月,理 解 与 支 持,给您一分钟 手机调振动对您是自重 对我是感动,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 培 训 内 容,一.劳动合同 二.工资与福利三.休息休假 四.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五.社会保险,本讲座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农民进城务工维权法律指南四.进城务工教育读本五.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 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讲:劳动合同是护身符,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分为三种:1.固定期限合同-有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3.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4)工作内容和地点。即劳动者 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和应当完成的任务.数量、质量指标等。(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现有五大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包括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防护措施,以及工时、休假等。(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 合同的其他事项。(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特别提示:如果不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朋友,你的很多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协商约定其他内容:,2、试用期如何约定 所谓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国家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因自身原因不想干了,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特别提示:在试用期里也要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这是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根据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当然也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强调是:劳动者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这种提前解除并不算违约。,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时,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行为,是违背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违法行为。因此,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两种情况都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特别提示:在正常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千万不要不辞而别,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特别提示:农民工朋友,如果用人单位不是根据劳动法第25条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5、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提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7.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8.非全日制用工,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 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合同;4.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9.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 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讲:获得工资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1、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部分,并非说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属于工资的范围。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劳动者的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特别提示:工资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有的用人单位以给 工人提供了伙食费为借口,将食堂餐券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从应付的工资中扣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法及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上面要有支付的工资数额、时间、劳动者的姓名和签字。(4)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且要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6)如果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7)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8)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事假期间可以不付工资。(9)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单位停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10)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提示:农民工朋友,你们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工资清单,以备万一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3、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下情况不属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高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以下情况不属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合法扣除工资的情况,农民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得侵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1)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遭受损失,按规定应赔偿的费用。(2)劳动者应当偿还的本人拖欠 单位的债务。(3)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旷工或事假超过一定期限,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的一定数额工资。(4)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法度代扣、代缴的扶养费、赡养费。(7)法律法规定可以从工 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另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这部分赔偿费用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提示:工资扣除后应给劳动者留有基本生活费。,合法扣除工资的情况,5、什么是最低工资?,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下列各项一般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特别提示: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6、建筑 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何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何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 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何规定,第三讲:休息休假也是合法权益,1、我国对工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标准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实行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 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和职工。(2)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 工作特殊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 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的高管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我国对工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我国对工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特别提示:如果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即使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也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国对工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2、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人们习惯叫做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日工作时与周工作天数而工作。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为:(1)用人单位不得违法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这是一个基本规定。(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用人单位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由于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支付,为了限制用人单位过多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主不低于劳动者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特别提示: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是不能用调休的办法来解决的,必须支付3倍的工资。,4、女职工特殊假期的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必须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农民工中的女职工同样也适用这些特殊保护规定。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1、农民工享有哪些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权利。这些规定对农民工也是完全适用的。主要有:(1)劳动者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事故和伤害,如何防范和施救。(2)劳动者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预防、处置的能力。,(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条件和防护用品。(4)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当用人单位提供危害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条件,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有权拒绝。(6)当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农民工享有哪些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权利,2、依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问题。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再次对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提出要求,包括:(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2)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3)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5)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特别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有侵犯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行为,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举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3、对从事具有职业危害性工作的农民工应当采取 的预防措施,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和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劳动条件和生产工艺所限,使劳动者处有害的作业环境之中,这些有害因素就称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可能会引发职业病或职业性身体损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此起的疾病。其主要包括尘肺、化学物质中毒、职业性传染、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等。农民工如果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有:,(1)从原料、工艺、设备等方面进行改进,降低职业危害的产生,减少员工与职业危害因素直接接触的机会。(2)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工作环境和作业场所,符合规定要求。(3)农民工应注意自觉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对确实需要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的农民工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5)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对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作业的农民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主要有:,4、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佩戴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保证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佩戴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9类,包括安全帽、防坠落护具、呼吸护具、听力护具、眼(面)部护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护肤用品。需要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在使用防护用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确认其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熟悉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发现防护用品有受损或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决不能冒险使用。各类防护用品都要按要求正确佩戴,如果佩戴方法不正确,不仅起不到防护作用,有时还可能引起事故。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 防护用品。,5、特种作业及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生产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主要的要求是:(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文化程度初中以上。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2)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3)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该作业。特别提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管理,第五讲:社会保险是安全网,一、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面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务保险待遇。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特别提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所有职工一样,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工 伤 保 险,2、哪些情况下受伤 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哪些情况下受伤 属于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在明确规定工伤范围的同时,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特别提示:是否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特别提示:工伤认定申请是县有时效性的,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就会丧失自己就有的权利,因此,一定要及时提出申请。,3、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工伤认定有争议时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时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任职工或其亲属,对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其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特别提示:受伤职工最好也要积极收集证据提交工伤认定部门,以利于作出工伤认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5、怎样进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