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新动态.ppt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标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司 邬燕云,法律,主要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一部分 现有法律标准情况,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广东、河南、北京、天津、江苏、内蒙古、甘肃等30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此外,还有很多省出台了有关劳动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条例等。如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综合性规章 如: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单项规章 如: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 石油、石化、化工行业标准:SY、SH、HG 安全生产标准:AQ 目前,已经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约450项,还有一批标准正在制订和修订中。,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新动向(危险化学品条例修订),1、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目录完善危险化学品定义 根据联合国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识制度全球协调系统(GHS)的要求,由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并确定目录。,即将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新危险物质的鉴定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规定办理。,2、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和信息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时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规定了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行政、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3、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转化以及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4、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 设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即: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建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论证条件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建设项目所在地高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局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与安全生产法相街接,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街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完善了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的规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完善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要求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扩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调整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有关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完善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设立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保卫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实行双人收、双人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设计容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有明显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完善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设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设立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许可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条件 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1人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颁发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6、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明确了经营许可的范围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调整了经营许可的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调整了经营许可的程序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向所地在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了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有关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设立了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限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从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转让或者遣弃的禁止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7、完善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规定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遵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中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增加了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质许可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运输配备救援器材及防止溢洒等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录活。,增加了托运人的义务 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的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的安全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警标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按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规定 禁止通过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运输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增加了危险化学品邮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8、完善了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9、完善了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规定 进行现场检查,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消除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纠正。,10、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11、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完善下列制度:1、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制度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审查制度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第三部分 下一步打算,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7、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8、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9、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制度,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11、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制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制度13、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制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