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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课件精品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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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课件精品课.ppt

    1,公司法学与公司治理 河南城建学院,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及沿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法人本质的学说(一)法人拟制说 社团本为抽象之概念,并不实体之存在,是通过法律之力将社团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只是法律拟制之人。(二)法人否认说 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认为社会生活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之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三)法人实在说 此说认为,法人积肥法律拟制之结果,其主体也非应否认,而是有其社会实在。该学说又分为三类:第一、有机体说。第二、组织体说。第三、社会作用说。(四)契约说 公司只是一种提供自然人共同经营企业,享受利益负担损失之机制,并提出公司实为诸多契约关系所结合而成之组织。契约连锁理论(Nexus of Contracts)规范揭示了企业存在理由。将企业视为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各式输入活动的结合体。,三、公司的特征(一)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体来说:1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对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股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出资的财产;债权人将货币借贷给公司后,其货币所有权(绝对权)变为债上请求权。公司占用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2公司的意志(人格)独立。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是股东会,股东根据资本多数原则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是公司意思的执行机构。3公司的责任独立。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清缴出资后,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不负公司之债”。,所谓营利,是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而言。按利益有广、狭义。狭义的利益,专指盈余而言,也就是年度经营的纯利;广义的利益,则除盈余外,尚包括公司的剩余财产在内。“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应分派广义之利益于股东,而且只要分派广义之利益于股东,即为已足,不以分派狭义之利益为限。因此,公司纵以章程规定或者决议暂停盈余的分配,仍不致违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但公司解散后,有剩余财产者,必须分派于股东。,(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各种基金会、宗教教堂、寺庙,都是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传统民法社团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不同。社会团体比传统民法上的社团的概念的外延宽,基金会等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称为社会团体。民法上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扩了传统分类中的公法人、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公司通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具有社团性,是社团法人。一人公司也属于社团法人。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主要有如下两个:(1)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之股份虽集中于单一股东,但若考虑其后依股份或者出资转让而产生复数股东之可能性,可认为一人公司,亦有潜在之社团性。(2)复数股份说。此说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基础,与其说是股东,毋宁说是资本。故而,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地位(股份)之复数,满足社团性之要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社团性,无须在股东为潜在性复数之点上求其基础,只要股份系复数即为已足。,(二)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由来1.现代企业、公司的起源2.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确立 3.东印度公司的历史意义4.现代合作企业的发展。5.国有企业的发展。,1.现代企业、公司的起源 通常认为,现代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出于资本、人员联合和减少风险的实际需要,出现了现代公司的三种雏形:1船舶共有。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资,风险很大,人们便共筹资金、共担风险,共同拥有船舶及合伙从事海上贸易,形成了船舶共有的企业形式。2家族经营体或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 undertaking)。封建社会,身份、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家组成员间的合伙,优先于异姓间的合伙,中外概莫能外。逐渐形成家族经营体。,3康枚达契约。Commenda是拉丁语,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将资金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由受托人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双方按约定分配,委托人仅以投入的财物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形成了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经营者以其信用从他人处获得资本,出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他人经营而分享利润。对风险经营体来说,委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后来两合公司的雏形,2、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确立 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在大陆法系国家,商事合伙主要也是以无限公司、合两合公司的形式存在,所以,现代典型的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公司制的发展过程是:代表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商人阶层,与封建国家相互利用,现代公司制度得到了确立。,1563年法国创建商事法庭,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首次确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17世纪初,西欧和北欧国家纷纷设立殖民性质的公司,这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所谓殖民公司,是政府或国家特许设立,取得在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某些本国政府的权力,从事贸易的公司。比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拥有统治权。殖民公司分两类,一类是行会形式的合组公司(regulated company),另一类是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合组公司本身没有资本,参加公司的人交纳一定的入伙费,但仍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自己的资本,经营风险亦由合组人自行承担,加入公司的合组人都必须遵守公司的合约。合股公司则是雷同于现代的股份公司,入股者的共同资本委托董事会共同经营,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合股公司逐渐取代了合组公司。,1602年,荷兰六个省市组成一家贸易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以及17人董事会,采取评议和协商方式决定公司方针。荷兰东印度公司犹如现代大型企业一般,董事会有人事任免权与重大政策决定权,董事会也制定各种规章命成员遵守。但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与组织上虽然类似今日之公司,但在成立之初,仍有诸多不同之处。首先,受时局影响,欧洲各国竞争白热化,贸易经商和外交、战争紧密相连,荷兰议会乃特许东印度公司代表国家,拥有缔约、宣战、媾和征税与行使司法审判权等权力,政商合一,是荷兰在东方的贸易总代表机构,也是政府的化身。,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特许公司,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的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负担无限责任。嗣后,特许公司禁止成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17世纪末,东印度公司摆脱无限清偿责任,负担有限责任的想法浮出台面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所以占有重要席位,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因“裳”)。在此之前,所谓“公司”,仅仅是合伙的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也没有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的股东投资,股东可分配每次股利。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现代公司法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所以占有重要席位,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因“裳”)。在此之前,所谓“公司”,仅仅是合伙的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也没有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的股东投资,股东可分配每次股利。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现代公司法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特许公司,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的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负担无限责任。嗣后,特许公司禁止成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国有企业。其主要原因,是在经济日益社会化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来投资经营私人缺乏兴趣或难以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一些重要的经济活动。鉴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人浮于事、办事拖沓、低效浪费,官商作风等,加上意识形态等原因,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私有化(股份制)的趋势。但是,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的客观情况,私有化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或公司化,即把国有企业的股份部分出售给个人,或者完全不出售股份,使国有企业按私营企业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使之称为私法上的主体。,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和一般公司之间也没有太多的区分,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私人共同合股经营的公司,称谓国家参股的公司、公私合营公司、混合公司等,国家控股的公司,称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一)洋务运动 中国近现代公司,与洋行有关。洋行有土洋之分,有的是外国人设立,有的是中国人设立。中国人设立的公司,主要是洋务运动中设立的,洋务运动中设立的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官办企业。1865年的江南制造总局,官办的民用企业对今天的社会生活仍可见其影响力,如送信局,称为送信官局。2官督商办。官督商办是洋务运动的主要形式,李鸿章认为,关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查其利弊,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以,悦服众商”。3官商合办。,中国近现代企业、公司的沿革,(二)中国最早的民营公司 甲午战争前后,维新派和其他爱国人士呼吁“设厂自救”、允许民间自立公司。1886年杨宗濂等创办的天津自来火公司,1898年阜丰面粉公司,1900年先施百货公司,等,均是中国较早的公司。还有人认为1901年张謇(jian)在南通举办的通海垦牧公司。,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一.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 1.无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无限公司,参照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成,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不问出资额多寡与盈亏分派比例,均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2.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条、第114条规定,系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及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24、3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第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1,17,三.依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和出资转让方式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四.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公司。依母公司是否参与另一公司的经营,可分为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子公司,资本为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五.依公司管辖系统不同本公司亦称总公司,系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都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系指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由总公司管辖。,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三、中国公司立法概况四、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包括所有的公司法规范,不仅包括公司法,更多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其中,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资本运营关系则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和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二)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调整(适用)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中国公司立法概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公司立法 主要有:1903年清政府公司律(没有实施),这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公司法典;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这是我国现代第一部公司法典,经过历次修改,现在仍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施行。,(二)建国后的公司立法 建国后的公司立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1建国初期的公司立法。1950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2清理整顿公司时期的公司立法。20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清理整顿公司的行政法规。在此期间,也制定了现在仍很重要的三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3股份制改造试点立法。主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比如1992年的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还有一些地方公司法规,我所能见到的上海、深圳等地方的公司立法。,4过渡立法阶段。包括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典,奠定了我国公司立法的基础,但是仍然有过渡色彩,是一部支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立法。后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和股票上市配套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还有大量的行政规章,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也正在主导着股份公司的运作行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是最近一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证券规范性文件,为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5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的过渡色彩逐渐淡化,为股份制改造服务的作用也不再强调。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是一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是一部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有人评价我国新公司法是世界上目前最好的公司法,因为立法总体力量较弱,时间短等原因,我国新公司法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二、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交叉,在于股票、债券发行制度。股票、债券的发行,时至今日,其所具有的经济意义已经不仅仅是传统上认为的公司筹资那么简单,股票、证券的交换价值,已经这些证券成为现代最为普及的投资金融工具;所以,各国的证券法,都存在与公司法脱离的趋势;就发行主体、股份募集等事项,公司法与证券法多有交叉重叠现象。,证券法的公开发行制度,大有取代公司法中股票、债券发行制度的趋势。公司法中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程序等制度,圄于公司法无法规范承销等行为,因此,明显有被割断的印象。我国采取发行与上市联动制度、证券法发行制度系新法等因素,更加剧了证券法取代公司法发行制度的趋势。,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 无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两合公司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定义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24、3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资本私募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照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公司的方式为发起方式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资本私募 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向社会公开募股。根据公司法第9条、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可以公开增资发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二)资本不均分成等额的股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一个用数字表示的实际认缴的出资额,没有均分成等额的股份。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称为“股份”,通常称为“出资”或者股权。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二)资本不均分成等额的股份根据新公司法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认缴的出资额,和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股份公司的资本称为股份,可以实际的出资额折股。股份是等额的,面值一元人民币,如果溢价向社会募集股份,股份的面值和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这样,注册资本和股份一致,但和实际收到的资金的数额不一致。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三)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 1出资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三)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2 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3条。6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2 3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2 3股权回购请求权。(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受让价格由各方股东进行协商,主要以权利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额为标准,再综合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流动性风险和公司价值来确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四)股东人数有限制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50人的规模,可以控制在私募的范围内。再大的股东规模,应该接近于公众性标准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越一定人数界限。同时,我国新公司法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常态形式,因此,公司的社团性要作新的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五)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里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股东、公司两个主体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不是公司的典型形式,但是,却享受到公司的最大利益,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更应该特别关注,以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是股东保护法,是鼓励投资法,不一定是债权人保护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六)设立、内部机构比较简单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较低。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且可以分期缴付。2登记注册程序简单。公司法第23条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除非经营的范围涉及到需要审批的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需要经过批准,采取核准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六)设立、内部机构比较简单 3出资形式多样。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主要考虑到一些可以用货币计价的财产,比如房屋使用权,土地租赁权、抵押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劳务能否作为出资,尚有争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4内部机构简单。(1)股份公司称为“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2)董事会成员3至13人(公司法45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51条)(3)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52条)5一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七)财务账目无须公开,具有封闭性。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需向社会公开。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经营规模较小、出资转让制度、股东人数较少等相关,公司、股东没有必要支付高昂的信息披露成本,就可以实现股东权利的保护。,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定义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足额缴纳。,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一)资本可以公开募集 公司法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公司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新股。也就是说,具备发行条件后,任何股份公司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1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38-141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 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转让相对来说容易的多,上市股份(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和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转让发现定价的渠道不畅,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22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国有股权转让要受经过有关国资管理部门的的批准。根据1994年国资局、原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转让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要经过严格的审批。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之后,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统一归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转让要经过公开方式。(2)境外投资人认购人民币流通股受到限制。根据2002年11月证监会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过批准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人民币定价的股份、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3 截止到最新资料,共有34家QFII可以在中国买卖人民币股。他们主要是国际上知名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机构,例如: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东方汇理银行、美林国际、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高盛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荷兰商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等,冠盖云集,名声显赫,均为业界翘首,管理的资金规模均超过一百亿美元。这些机构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规范管理的重要力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a 中国对QFII投资境内证券的限制:1)禁止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2)单个QFII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所有QFII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法规定的转让限制期限是三年。,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b 4)公司法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b 原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进行重大调整,实际上是为了给管理创新提供制度空间。百度公司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高管)在上市成功后,就转让小部分股份套取一定的现金;而按照我国原公司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c(5)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c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6)公司法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d(7)2005年4月29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4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施行后,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或者在完成股改后禁止流通的期限内,不得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股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4-d 股改后对原非流通股的转让限制: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拥有者和管理者分开。现代公司的最基本的产权特征是所有者和控制者分离。股份公司是现代公司的典型形式,和传统业主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模式截然不同。在业主所有制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合而为一,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和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完全一致,不会产生冲突,在一些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多采用这种合一的管理体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3、我国公司法对分离原则规定的不十分明了,实务中甚至有人误认为董事必然应由股东担任。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中多为执行董事(IED),在上市公司中才存在独立董事(EIUD)。根据证监会有关意见,独立董事才真正是职业管理者,独立于管理层,独立于股东。而实际上,虽然我们知道真正独立的董事是不存在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公司账目公开。股份公司公开其财务会计报表的程度根据其性质有所不同。1一般的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2证券发行公司。公司法第86、87、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3证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146条),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六)股东人数法定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底线人数为两人,没有上限;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200人,一般认为,超过200人就应该公开募集,具有公众色彩。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下限有特别规定: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所谓“双千标准”)。(股票条例30条),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七)股份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主要是方便公开发行和交易。,第三节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无限公司.参照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成,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不问出资额多寡与盈亏分派比例,均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其特征如下:,第三节 无限责任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无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否则,就无异于个人独资,所以,具有社团性。为了保持其社团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不承认一人无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当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剩下一人时,公司即因之解散(台湾公司法第71条)。针对无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瑞士认为无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法国、日本等国家则肯定其法人地位。(王文宇书,536。)从其性质来看,无限责任公司类似于合伙,其法人性质淡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将无限责任公司规定为社团之一种。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无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均不影响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似乎有一些矛盾。,第三节 无限责任公司 2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公司是典型人合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上,相当重视股东个人条件,当无限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股东须负连带清偿责任。各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直接对全体股东或其中某股东请求清偿债务,股东不得以其出资多寡或者盈亏分派之比例标准为由,主张分割债务;股东之间以特约免除某股东的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也不生效力,第三节 无限责任公司3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股东信用是无限公司的基础,股东的责任较大,所以,一般都是由股东经营公司。4股东增减资的任意性。5账目不公开。,第四节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条、第114条规定,系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及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第四节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同时具有人合公司及资格公司的性质;原则上以无限责任股东为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资本加入无限责任股东之企业;因此,通常认为,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的变种,除无限责任股东外,两合公司与无限公司并无区别。因此,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两合公司的规范,仅就有限责任股东部分另设规定,其余皆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人公司分类1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2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3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公司产生的原因 1股权转让的必然结果。2个人投资者对于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3巨型公司、公司集团以及跨国公司,具备独立出资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并且有开办独资公司的愿望。解决了独资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的困境。,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仅有一个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自然人一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1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资企业则不具备。2一人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资企业不是。3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业主则不然。4一人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独资企业没有。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5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论(一)否定论 持否定论的学者举出了如下的理由:(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2)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的分离原则背道而驰。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即“无支配则无责任”。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因而已经丧失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3)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的冲突。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甚至董事会、监事会,一人身兼数职。(4)一人公司的发展将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论 持肯定论的学者反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当承认一人公司。(2)一人公司本来就可能是一种相对的状态,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再度转让再次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争论(3)由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股票仅依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全部股份何时集中于一人之手根本无法准确知悉,因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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