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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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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一、公司的人格二、公司的能力三、公司资本与股东出资四、公司的设立和成立五、公司章程六、公司债券七、公司合并、分立八、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二)公司人格的否认 1涵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的人格,使隐身于公司之后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2适用范围。(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形式逃避义务,如转移资金;(3)人格混同。包括机构混同、资产混同、业务混同;(4)过度控制。,2002年12月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权利能力 1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 2受到法定限制(1)转投资限制。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法第15、16条限制了投资对象、投资程序、投资数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3)对外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16条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显然,上述规定没有剥夺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只是在担保程序、担保数额上有所限制。之所以对公司为股东担保设置更加严格的要求,是为了有效规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担保黑幕”。,修改前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款是否意在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很多学者认为是;也有学者认为只是限制董事、经理为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担保,没有限制为企业担保,也没有限制公司本身的担保能力。按照后者的观点,公司通过法人机关(如股东大会)为股东等提供担保是有效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以及利益平衡的角度,新公司法的规定显然更为合理。,2001年“中福实业担保案”,中福公司5名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最高法认定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第60条第3款,董事个人无权,董事会作为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机关,必然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做出担保决定。因此,第3款既针对董事,也针对董事会。2000年6月证监会“61号通知”: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003年8月“56号通知”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证监会上述规定直接限制公司的担保能力,“非法性”与“合理性”并存。,(二)行为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须借助公司机关 意思机关:不能对外行为;行为机关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日本:单独代表制;法国:法定代表制,董事长;德国:共同代表制。监督机关:通常不能代表公司,例外时可以(如代表公司起诉违法的董事、经理)。,(一)资本制度模式 1法定资本制 核心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便三原则,由法国首创。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即全部发行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2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总额应在章程中载明,但不要求足额发行,只要发行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的发行时间、发行价格授权董事会决定,不必股东会批准。,法定资本制的好处:保证资本的真实,防止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定资本制的弊端:(1)增加了公司设立的困难;(2)可能导致资本浪费,如我国的上市公司。(3)资本变更程序繁琐。(4)可能误导债权人。3折衷资本制 由于法定资本制过于僵化,德国于30年代率先修改。,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对资本制度作了调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很多人认为新公司法抛弃了法定资本制而采取了折衷资本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新法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而非折衷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次发行,一次或多次认缴;后者是多次发行。新法的进步在于由严格而彻底的法定资本制(即要求不仅认足还要实缴)后退一步,允许在认足的前提下分步缴纳。,(二)几种资本的概念发行资本:已经发行在外(也就是已经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实缴资本:公司已经发行且股东已实际缴纳的资本。催缴资本: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三)股东的出资 1.货币出资。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非货币出资。出资财产的可适用性:应当适用于公司经营;可转让性:法律不禁止转让的;股东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人才能用非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认股人应用货币出资。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其实就是财产转让。货币出资:存入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怎样确保非货币出资财产的真实性?章程记载、资产评估。第28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义务的违反: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者的区别:前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后者有实际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又抽走出资。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1)对公司的责任:补缴。(2)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违约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未直接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参照虚假出资处理。最高法2002年2月9日司法解释: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首先由企业承担责任;再由出资人承担责任;最后由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概念 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2.募集设立。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四)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第77条: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五)公司成立 基于核准登记这一行政行为,产生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商事后果。,(六)发起人 1在章程中签字或者盖章,认购股份,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的人。发起人的资格基本不受限制。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的地位:(1)发起人之间:类似合伙关系;(2)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设立中公司的机关。,3责任 公司成立时的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包括认购担保责任(无人认购,视为发起人认购);缴纳担保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见第95条。,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义 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实质)。章程是记载这些规则的书面文件(形式)。公司法未对章程下定义。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二)章程的特征自治性 1.章程确定经营范围。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2.章程是衡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重要依据。第22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章程是董事行为的有力约束。第113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章程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是,在公司法领域,哪些是不得违反的强行法规则?又有哪些规则是可以由章程排除适用的?,思考:(1)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成员为15人?(2)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实践中很多公司规定,当董事会投票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这是否违法?(3)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公司章程能否设置更高或更低的决议比例?,(三)章程的性质 英美法系普遍认为:章程是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是公司成员相互之间的一种协议。大陆法系一般认为:章程是公司社团的自治规则。这也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四)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发起人共同制定;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1.发行条件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可转换公司债 第162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163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一)公司合并 1.类型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A+B=A(B)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A+B=C 2.程序 第174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后果 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分立 1.类型 2.程序 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解散 1.原因(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行政强制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3)司法强制解散:即股东的司法解散请求权。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杭州首例司法解散公司案例 被告杭州大地农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原系内资企业。2003年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后的投资人包括两个企业法人和十个自然人,主营农药制造。2005年,因环保原因,当地政府要求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前关停。2005年12月底,大地公司停止经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大地公司与公司全体员工办理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中共大地公司委员会及大地公司工会亦被撤销。之后大地公司就搬迁事宜召开了董事会,其中陈某等六名自然人股东(共出资120万元,占大地公司注册资金的17.7%)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延续经营及搬迁计划,并就大地公司是否解散事宜与大地公司大股东发生纠纷,协调未成,以致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地公司股东于2006年6月22日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商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纪要后附转让方股东(即本案六原告)将其在大地公司120万股本经协商以每股1.2元转让给大股东杨某。同日,大地公司董事会召开了临时会议,形成的意见与上述股东会意见相同。此后,因转让双方就付款条件不能协商一致,转让未成。另查明:大地公司2006年4月会计报表(损益表)反映,净利润:本月数-212875.38元,本年累计-761750.50元;大地公司2006年7月份会计报表(损益表)反映,净利润:本月数-1660886.74元,本年累计-2819274.07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六原告共向大地公司投资120万元,占大地公司注册资金的17.7%,具有请求解散大地公司的诉权。大地公司被政府责令于2005年12月底关停后,公司已无经营场所,公司的全部员工已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组织机构也已被撤销,且在公司是解散进行清算还是搬迁的问题上六原告与大地公司的大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大小股东间对立明显,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现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大地公司处于既不能经营,又无法搬迁的状态,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大地公司的大股东虽有受让六原告的股权的意向,但转让双方就付款条件不能达成一致,致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综上,大地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六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判决: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散。一审判决后,大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清算 1.清算组的产生 清算组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组的地位 3.清算期间公司的能力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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