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培训讲义251张ppt.ppt
安全培训提纲胡广森,只有保护好自己,只有保护好他人,才能保护好企业。只有不伤害自己,只有不伤害他人,只有不被他人伤害,企业才能和谐稳步发展,企业不要带血的利润。,一、概论二、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三、名词解释四、目前安全状况与分析五、安全事故案例六、集团公司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部分,第一部分 概论,一、安全管理概述 施工安全管理是指管理者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和为预防工程施工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制度,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它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护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了保证和推进员工安全与健康 制定和实施的管理措施,以控制人的行为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工程施工中 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较之大多数行业要多。如果不能及时识别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就有可能发生伤亡事故,危及职工生命 损害人身健康。,第一部分 概论,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涵义 1、安全生产工作的概念 安全生产也称劳动安全,是指保护员工在工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当前,国际上一般统称为职业安全健康。因为,在工作生产过程中 危及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因素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的是指物质或能量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并造成伤亡,间接的是指由于劳动强度,精神压力过大,持续时间过长导致的身心疲劳,造成疾病伤亡。,第一部分 概论,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自觉遵章守纪的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体制。在这一体制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主体。劳动者是被保护的对象,简单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例等,制定切实有效企业安全的规章、规程,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第一部分 概论,2、安全生产工作的意义 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政策,只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搞好,才能真正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与爱护,才能有效地发展经济,因此,无论从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劳动者为满足人类的需求和需要,创造着财富。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理应是至高无上的,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换取的财富是没有意义的。现代社会人权被日益尊重,生存作为人权的最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就是保护人的生存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各阶层都必须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必须尊重劳动者的权益。,第一部分 概论,搞好安全生产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回顾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提高人类文明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假如人类没有对更高物质 精神文明以及更安全 舒适劳动条件的渴望,也就没有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力;没有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更高效的劳动生产率;人类的文明水平和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就根本无法提高和改善。我国加入WTO组织后,安全生产工作必然成为企业能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现在我国很多企业都在积极建立和运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的就是为了拿到通往国际市场的一把钥匙。目前,国内建筑业市场也同样对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第一部分 概论,安全生产是一项很有潜力的经济产业,应大力发展。以铁路工程施工行业为例,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在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同时,还直接和间接地带动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经济的繁荣。对于我们高危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更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工作。这是由于高危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特点决定的,和其他绝大部分行业相比,我们从事的行业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职业危害更多,情况更复杂,如果我们不能及时 准确地识别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就很可能发生各类别的事故,危及员工的生命。,第一部分 概论,3、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是我们安全生产工作遵循的方向,我们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思想,在生产建设中,把生产和安全看作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清楚生产与安全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血的教训证明,在具体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第一部分 概论,三、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有哪些?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就是解决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变不安全为安全,以保护员工在工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任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减少或消除工伤事故;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搞好劳逸结合,保证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使员工精力充沛。根据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对其进行特殊保护。2、如何完成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我们要切实完成上述任务,就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做好以下的各项工作。,第一部分 概论,加强领导,健全体系,综合管理 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局内的文件、规定都要通过各级领导去贯彻和实施,领导是能否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重要管理责任;各级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此,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局内的文件、规定的贯彻实施。,第一部分 概论,安全寓于生产经营之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职能部门,企业所有从业人员都与安全生产有关,都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因此,作为企业应该建立以法定代表人等领导为中心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要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企业还要设置专门的安全机构,配足专职人员,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中对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职能等都有具体要求。,第一部分 概论,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制手段,坚决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局内的文件、规定就是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订立的规矩,有了它,就可以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有了它,各级领导就可以明确自己对员工安全和健康的职责和任务,员工就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它,企业安全生产就能得到最大的保障。相反,不遵守规矩,不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规程局内的文件、规定办事,就会自食恶果。,第一部分 概论,认真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运行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与生产紧密结合,方能收到良好效果。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要对施工工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对于生产行为而言,还要具备约束性,超前性,服务性。在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运醒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整改治理工作,使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能得到执行。这也是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一项基本的,有力的措施。,第一部分 概论,广泛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不重视安全的思想是最大的事故隐患。在进行安全教育中,首先要强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使人们明确自己肩负的安全责任。提高人们遵守安全规章的自觉性,同时,我们必须加强对员工生产技能和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等知识的培训教育。企业除了要为员工提供必须的安全培训教育外,还要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工具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改善劳动条件。,第一部分 概论,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运用科学方法推动安全生产现代化进程。不论是施工生产的产品还是所使用的设备、工具都在发生巨大变化,规模日益加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仅仅依靠经验式的管理和传统的防护技术,根本无法满足当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我们必须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科学研究,对于企业来说。则主要是要努力改变观念,努力地把现代的安全科学方法运用到生产活动之中。,第一部分 概论,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对象是生产中的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是施工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落脚点,它大体包括4个方面。即: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为了更有效地从本质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安全管理中的各种关系,搞清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部分 概论,1、安全管理中需要正确处理的五种关系 安全与危险并存。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中是相互对立、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抑制危险,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随着情况的发展,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的变化。对于施工现场,因为环境、气候、产品、工期、工具、物料乃至人员的复杂多变,所以安全与危险之间的变化也是特别频繁的。为了保持施工生产的安全状态,就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动态管理,危险因素是可以控制的。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有生产才有安全,安全是生产的保证。“安全第一”的提法绝非是把安全摆在生产之上。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时,生产就要服从安全。,第一部分 概论,安全与质量的包含。从广义上看,质量包含安全工作质量,安全概念也包含着质量,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的保证,生产过程丢掉哪一头,都要陷于失控状态。安全与进度互为保障。一味强调进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进度必须服从安全,保证安全才能真正保证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兼顾。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足以使原来的投入得以补偿。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适当,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单纯为了省钱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安全不惜浪费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是不可取的。,第一部分 概论,2、安全管理需要坚持的十二项原则 计划性原则,亦即方针目标管理。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安全活动的方向和数值指标。没有明确目的的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当前,各地方、各行业都在推行下达企业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的办法,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约束和考核。对于企业必须根据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企业或本项目的安全控制指标和相应的安全计划。安全计划应指出最终结果的成效,不仅表现在物质费用上,而且直接表现在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指标中。劳动安全的管理就是要预测今后一个时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指标以及为此还需要做的工作。,第一部分 概论,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和保证作用。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共同管理的基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也向各级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的同时也管安全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加强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和识别,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地、坚决彻底地予以消除。,第一部分 概论,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到全部变化着的因素,因此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安全管理重在控制原则。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必须看作是动态安全管理的重点,也就是说,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应作为安全管理重点,而不能把约束当作安全管理重点,因为约束只是滞后的控制。,第一部分 概论,效果原则。它意味着实际结果与计划指标相符合,也是对已取得成果的评价效果,主要是对工程技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它的主要意义在于衡量安全管理的效应和对方案比较可能性和责任者活动的评价。反馈原则。反馈即是不断地从实际情况与计划相互比较而求得的信息,对于安全管理反馈能够为改进方法、提高效能起到重要作用。系统性原则。就是把安全事故现象和安全管理工作看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综合整体,管理的实施应建立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不得混放的并存原则。实质是加强物质流的管理,即将物资、材料、设备、人员及其它客体要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以避免相互作用产生危害。,第一部分 概论,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工作同样需要激励机制,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人们履行安全职责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而且可以使安全管理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人员选择原则。从事劳动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同时还应具有非常广泛的专业技能,对于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政策、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基本知识和现场的施工经验。阶梯原则。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管理,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发展的、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然而更为需要的是摸索新的规律,总结管理、控制的办法与经验,从而使安全管理不断上升到新的高度。,第一部分 概论,五、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自觉遵章守纪的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体制的安全管理体制。1、国家安全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权力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安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的权力对各部门及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法制性监督,纠正和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在,国家已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安全法规,只要遵章守法,安全生产就有了基本的保证。,第一部分 概论,2、行业(部门)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部门和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第一部分 概论,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入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在工程施工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参与组织对本(行业)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第一部分 概论,对本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组织本(行业)部门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部门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部门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第一部分 概论,3、工会监督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管理工作和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员工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等。,第一部分 概论,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于行政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在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员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员工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9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第二部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