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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保業务座谈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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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保業务座谈會.ppt

    1,公保業務座談會,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2,公教人員保險概述,3,前言 P1,公教人員保險法係由公務人員保險法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訂而成。實施日期:88年5月31日,4,前言 P1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日期,5,保險體系 P1,主管機關:銓敘部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6,保險性質 P1,強制性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規定: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7,保險對象 P1,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8,要保機關 P1,總統府及所屬機關。五院及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教育文化機關。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公營事業機關。私立學校。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9,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一)P1,公立要保機關:檢附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更名稱之核定函、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報請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變更時亦同。,10,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二)P2,私立要保學校:檢附下列表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1.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及刊登 法院公告之新聞紙。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3.學校董事會議訂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備查之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更時亦同。,11,保險項目 P2,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2,保險期限 P2,到職起薪日加保離職生效日退保,13,保險俸給 P2,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依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經濟部所屬、金融保險、交通事業機構及原省(市)營事業機構:保險俸(薪)給比照上項規定,由銓敘部核定。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14,保險費率 P2,法定費率: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4.5%9%。現行費率:7.15%。費率精算:至少每3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50年。精算結果,如需調整費率,由主管機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之。,15,保險費 P2,要保機關應按月繳付保險費。保險費分擔比例:,16,繳付保險費滿30年相關規定 P2,88.5.30.以前:已加保者,享有繳費滿30年免繳自付保險費之優惠。【免納公保及全民健保自付部分保費】88.5.31.以後:新加保人員(含已領養老給付再加保者)無繳費滿30年免繳自付保險費之優惠。,17,徵服兵役保留原職之被保險人 P3,服役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部份:1.公立要保單位:由政府負擔。【即總保費100%由要保機關負擔】2.私立要保學校:由私立學校負擔。【即總保費67.5%由私立學校負擔】,18,繳納保險費 P3,依本法第10條規定,保險費按月繳納。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要保機關負責。代收行庫: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等及其分支機構(含農會及信用合作社)。,19,保險年資 P3,據以核算給付月數及計算繳付保險費期間。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其尚未領取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本部均自動予以保留。保險年資中斷者,其前後保險有效年資得合併計算。88年5月30日以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得合併計算。已領養老給付及離職退費之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20,指定專人辦理 P3,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 人員主辦有關本保險事宜。,21,要保機關印信 P3,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含三合一清單)應加蓋機關印信或主管職章或公保專用章。要保機關使用公保專用章,應先報經本部核備。惟現金給付業務相關書表,不得以公保專用章代替。勿使用條戳章或職名章代替印信。書表更正部份應加蓋校對章。,22,辦理承保業務應注意事項,23,辦理承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P4,承保項目:加保、退保、保險俸給變更、基本資料變更、要保身分變更(服兵役、留職停薪、身心障礙)等。如何辦理?被保險人有各類異動時,應填寫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並加蓋機關印信,送公教保險部辦理。,24,1.編號:依流水號順序編列。巳離職人員編號勿重複使用;他 機關轉入人員勿使用原機關編號。2.姓名:依身分證記載,正楷填寫。3.身分證號:以身分證記載為凖。4.職稱:依編制表內之職務名稱填列,勿僅填兼代之職務名稱。5.屬性:依被保險人屬性填寫代號。,加保應注意事項(一)P4,25,6.新保俸:依本俸(薪)或年功俸(薪)填列經濟部所屬金融保險 依銓敘部核定保俸交通事業機構 填列原省(市)營事業機構 私立學校 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 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加保應注意事項(二)P4,26,7.異動說明:第一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新進人員,應註明新加保,並詳填出生日期。調職人員、復行任職人員,應註明原機關退保日期。,加保應注意事項(三)P4,27,加保應注意事項(四)P4,8.加保生效日新加保者:到職起薪日。調職者(服務年資未中斷):原服務機關退保生效日。復行任職再加保者:到職起薪日。停、休職者:復職復薪日或補薪日。原為編制外者:納入編制之日。,28,加保應注意事項(五)P5,9.受益人:有法定繼承人者:毋須指定受益人,依民法繼承篇規定。無法定繼承人者: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異動名冊應填明所指定受益人姓名、關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29,加保應注意事項(六)P5,新進人員到職之日辦理加保,或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復行任職再投保時,應請被保險人填具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3份,1份由被保險人收執;1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份連同異動名冊送公教保險部備查。,30,退保應注意事項(一)P6,1.異動說明:請填寫確實退保原因。例如:調職、辭職、退休、退職、資遣、死亡、撤職、解聘、免職、停職、休職、改兼任、留職停薪、留資停薪、失踪等。請勿僅填離職。,31,退保應注意事項(二)P6,2.退保生效日:辭職、退休、退職、資遣、撤職、解聘、免職、停職、休職、改兼任、留職停薪、留資停薪、失踪之日。死亡次日。調出人員應注意退保日期應與新服務機關加保日期銜接。,32,保險俸給變更應注意事項(一)P6,1.異動說明:填寫保俸變更原因。例如:考績晉級、提敍晉級、實習期 滿晉級、升等等。請勿僅填變俸或俸給變更。2.保俸:填寫生效時之原保俸、新保俸。,33,保險俸給變更應注意事項(二)P7,3.生效日:一律追溯自生效日起變更。提升、改敘生效日在84年6月10日以前者,以84年6月11日為變俸生效日。4.考績晉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填寫異動名 冊辦理變更。經銓敘機關審定結果,倘有不符,再辦理保俸變更。如有溢領給付時,應予繳回。,34,被保險人基本資料變更 P7,異動說明:填寫變更項目:變更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編號等。檢附相關証明文件影本。,35,被保險人要保身分變更 P8,變更項目:留職停薪人員選擇繼續加保延長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人員復職復薪服兵役退伍新取得身心障礙身分身心障礙等級變更身心障礙人員戶籍地變更,36,留職停薪人員相關規定(一)P8,育嬰:選擇繼續加保者,僅需繳納自付部份保險費,且得選擇按月繳納或遞延三年繳納。非育嬰: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需全額負擔保險費。(自付保險費政府補助私立學校負擔),37,留職停薪人員相關規定(二)P8,留職停薪時:被保險人應填寫同意書,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選擇續保人員,異動名冊異動別,請填要保身分變更。選擇退保人員,異動名冊異動別,請填退保。同意書、異動名冊送公教保險部登記。,38,留職停薪人員相關規定(三)P8,選擇續保人員權益:留職停薪期間繳費年資,計列保險年資。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否則,除註銷承保,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39,留職停薪人員相關規定(四)P8,選擇退保人員權益: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40,留職停薪人員相關規定(五)P8,延長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保或退保方式。異動名冊異動別請填要保身分變更,異動說明載明延長留職停薪日期送公教保險部登記。,41,留職停薪人員相關規定(六)P8,復職復薪時:選擇退保人員,應辦加保。選擇續保人員,應辦要保身分變更。異動名冊送公教保險部登記。,42,徵服兵役保留原職之被保險人 P8,被保險人入伍、退伍復職時,均應填送異動名冊至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退伍人員自復職復薪日起加保。未能於退伍時銜接辦理復職報到者,應自退伍生效日起退保,俟實際復職復薪之日起再辦理加保。,43,身心障礙人員補助保費相關規定(一)P9,新取得身心障礙身分、障礙等級變更及戶籍所在地變更者,應填送異動名冊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辦理變更登記。以異動名冊送逹公教保險部之當月一日生效,不得追溯。要保機關每月繳費時,直接將補助保費由自付部分中扣除,勿移轉至私立學校或政府補助部分。,44,身心障礙人員補助保費相關規定(二)P9,新加保人員,於加保時一併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辦理。身心障礙手冊列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應於到期前辦理重新鑑定,由要保機關檢送異動名冊、鑑定後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辦理登記。重新鑑定後身心障礙等級未變更者,亦應檢附鑑定後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憑認定其是否仍具補助保費資格。,4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被保險人 P9自付保險費補助比例,46,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滿30年之處理 P10,被保險人繳費滿30年之次日起免予扣繳自付部分保險費,其原應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處理方式:1.公立要保機關:由政府負擔。【即總保費全額由要保機關負擔】2.私立要保學校:由私立學校負擔。【即總保費67.5%由私立學校負擔】繳費即將屆滿30年人員,由公教保險部每3個月列印最近3個月內即將屆滿人員名冊主動通知,要保機關無須再填送異動名冊辦理變更登記。,47,繳納保險費清單之填報 P10,人工作業電腦作業 1.簡易保險費計算軟體 2.人事行政局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公保子系統 3.公保網路作業系統,48,其他相關事宜 P12,每月應送之異動名冊、繳納保險費清單、入帳通知副本等請集中一次寄送本部。各項應用軟體及空白書表請至本公司全球資訊網站(.tw)下載列印。要保機關自行留存之承保表件,請彙裝成專卷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49,感 謝 您敬請指教,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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