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
资源ID:6206309
资源大小:559.62KB
全文页数:30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轨道通(2023)94号)各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各相关单位、企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佛山市轨道交通局2023年9月15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咬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府(2020)16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活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具体范围如下:(一)建设(代建)单位;(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三)施工图审查、设计咨询机构;(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五)工程监理、第三方监测企业、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主要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建设(代建)单位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负责人(质量总监),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各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法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活动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五条市级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诚信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诚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受理相关的投诉,负责全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依照诚信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区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受理相关的投诉,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建设单位负责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企业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第六条诚信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诚信的原则,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归集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并在诚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评定及录入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不规范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基本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或主要从业人员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指企业或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标准可以进行加分的行为信息,本项所规定的“正面评价”是指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因承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而获得的奖项、荣誉和表彰;(三)不良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扣分标准可以进行扣分的行为信息;(四)不规范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政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扣分标准可以进行扣分的行为信息;(五)履约评价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形成的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附件4),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诚信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评定与有效期制度。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管理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进行诚信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发生良好行为依据轨道工程企业加分标准(附件1)主要从业人员加分标准(附件3)进行加分,分值加分期限以获奖级别确定,区级的半年、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轨道工程企业扣分标准(附件2)主要从业人员扣分标准(附件4)进行扣分,不良行为信息的适用期限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准,对未列入意见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布期限参照意见中划定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和3个月的标准执行。第九条诚信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管理系统并参与诚信管理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诚信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第三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十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同一家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5配置。第十一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申报基本情况,建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电子诚信档案(以下简称电子诚信档案)(主要从业人员电子诚信档案由所属企业申报,如所属企业发生变更,由最新的所属企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信息如下:(一)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名、在本市负责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活动工作人员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从业证件、社保明细、联系方式等或主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资质证件、社保明细、联系方式等;(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信息;(五)不良行为信息和不规范行为信息;(六)履约评价信息;(七)诚信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管理平台自动形成诚信等级。第十二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市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十三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变更,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活动的,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市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向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四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十五条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记录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主管部门核查后采用。各项信息内容采集方式主要如下:(一)基本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初次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时,采用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自行申报,由市、区主管部门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二)业绩、人员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业绩、人员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区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录入诚信管理平台;(三)变更信息:诚信管理平台数据的变更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负责申请,由市、区主管部门核查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将其及主要从业人员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佐证材料,由市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信息和不规范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主管部门并附上佐证材料,市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六)履约评价信息:建设(代建)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根据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进行评分,并换算为诚信履约分值;(七)诚信等级:通过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诚信等级。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轨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到位考勤,到位考勤情况记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第十七条不良行为信息和不规范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按照记分标准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录入,记分文书按佛山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登记扣分通知书(附件6)格式要求进行登记签章和送达。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市、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诚信检查,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第十八条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及时录入诚信管理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如有对不良行为有异议的,需在异议期内向出具不良行为的记录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抄送市主管部门,如未有异议的,将在异议期截止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第十九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径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面佐证材料或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提交电子佐证材料。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举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出现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条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予采集。第二十一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其他行政处理文书;(二)己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改正(停工)通知书、检查(督查)意见书等检查计量文件;(四)经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市、区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有关文件。第二十二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己进行改正,并经市、区主管部门核查改正结果,其改正确有实效的,可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谁处罚、谁扣分、谁复查、谁批准”的原则,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改正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单位,市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第二十三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评价对象为该阶段与本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企业。履约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并于每季度结束次月5日前将相关考评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采集履约评价信息后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申报扣分登记,履约评价成绩将直接换算为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值,公布期限为3个月。履约评价不良行为扣分值=0.3X(100-履约评价成绩),其中履约评价总分为100分。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提醒、约谈、督办等。第二十四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第五章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五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人员诚信等级的评定根据诚信分值设定,分为5个等级:(一)诚信等级AA级,即诚信优秀:诚信分值150分以上且在该类企业中分值为前30名的施工类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分值130分以上且在该类企业中分值为前15名的非施工类其他各类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分值130分以上的主要从业人员;(二)诚信等级A级,即诚信良好:诚信分值110分以上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三)诚信等级B级,即诚信合格:诚信分值90分以上、110分以下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四)诚信等级C级,即诚信基本合格:诚信分值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五)诚信等级D级,即诚信不合格:诚信分值60分以下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初次办理佛山市城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重新办理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首次办理诚信登记后参与投标的,诚信等级为B级。第二十六条鼓励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落实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督促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承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在诚信管理平台办理业绩登记,经项目所在地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完成业绩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诚信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对诚信等级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同时为诚信AA级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二)对诚信等级A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三)对诚信等级B级企业施行预警机制,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四)对诚信等级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适当增加日常督查检查的频率,并实行以下诚信限制机制: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2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五)对诚信等级D级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预警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并实行以下诚信惩戒机制: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各级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2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对诚信等级为C级或D级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其参与投标条件,发包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市、区主管部门也可以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第二十九条主要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以各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一)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个月;(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9个月;(三)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12个月;(四)负责的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12个月;(五)被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12个月;(六)受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期限612个月;(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12个月。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主要从业人员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所在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第三十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人可以将投标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实时诚信分值,作为其信誉评分的依据。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三十一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诚信等级AA级,以各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12个月;(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6个月;(三)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期限6个月;(四)受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12个月;(五)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6个月;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实施。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进行锁定,不予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或者取消、暂停、终止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电子诚信档案使用:(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失效的;(二)被处以停业整顿的或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三)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五)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被锁定前,己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轨道工程参建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第三十三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年内直接降为诚信等级D级,不予公布诚信分值:(一)出借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四)因本企业原因在佛山市内轨道行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或采用恶意压价,破坏市场秩序,经查实的;(六)勘察、设计类企业拒绝提供现场服务,收到投诉查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七)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八)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十)对处以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但逾期不改正的,或对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停工通知,拒不停工改正继续违规施工的;(十一)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涉嫌违法违规调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十二)拒不落实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正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十三)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或改正后仍不达标的;(十四)连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3个月以上的,或者因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十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十六)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改正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改正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十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被降为诚信等级D级的起始日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文书为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且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确已进行改正并通过复查,经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申请可公布其诚信分值。第三十四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参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和各类管理、专职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在诚信管理平台予以登记。对于经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对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诚信管理平台中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在施工报建时对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诚信管理平台中进行锁定。其中,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市、区相关部门申请解锁:(一)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佐证材料,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建设单位核实批准的;(三)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四)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批准的。(无)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且已完成人员变更备案手续的。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负责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上传业绩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自动解锁。第六章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改正要求及处理情况应进行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改正;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因违法从事相关活动受到查处的,市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函告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吊销资质(注册)的,市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呈报发证(注册)机关。第三十八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原执法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原执法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第三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市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市主管部门有关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二条在市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管的铁路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附件:1.轨道工程企业加分标准2 .轨道工程企业扣分标准3 .主要从业人员加分标准4 .主要从业人员扣分标准5 .市外企业驻佛山管理人员配置要求表6 .佛山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登记扣分通知书7 .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1轨道工程企业加分标准8 1建设(代建)单位加分标准序号子序号项目加分内容加分值有效期加分说明记录部门11国家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加30分3年1.加分有效期从获奖文件印发之日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筑工程鲁班奖起计算;2.部门负中国建筑装饰协国家/省级奖责审1会:全国建筑工加20分项的加分值核2程装饰奖为在其下一13工程获奖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加20分级奖项加分基础上获得的额外累计加分,本办法中市级以1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加30分2上奖项,必须经市级评定获得相关中国施工企业管年奖项后方可1理协会:国家优加20分获得后续累5质工程奖计加分分中国建筑业协会值16安全分会: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加20分7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加20分绿色施工示范工程18中国建筑业协会:国家级工法加15分19工程国家级其他奖项加10分110获奖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加10分2年L加分有效期从获奖文件印发之日111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加10分起计算;2.国家/省级奖项的加分值为在其下一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112级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加10分1年级奖项加分基础上获得的额外累计部门负责审核13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加10分加分,本办法中市级以上奖项,必114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加10分须经市级评定获得相关奖项后方可程获得后续累115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广东省计加分分值1优秀建筑装饰工加10分16程奖省建筑安全协117会: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加10分118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加5分省住房城乡建设119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10分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加10分120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年121工程获奖市级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对应的省标)评价,获一星级的加5分;二星级的加10分;三星级的加15分1年1.加分有效期从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2.国家/省级奖项的加分值为在其下一级奖项加分基础上获得的额外累计加分,本办法中市级以上奖项,必须经市级评定获得相关奖项后方可获得后续累计加分分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122省级其他奖项加7分123市建筑业协会: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加7分1市建筑业协会:加7分24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化管理交流工地值125市建筑业协会: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加7分126市建筑业协会: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加7分市装配式建筑协1.加分有效127会:佛山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加7分期从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2.市轨道128工程获奖市级市建筑业协会: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治理交流工地小规模项目每个加3分,超一定规模(建筑面积超6万Itf或工程造1年国家/省级奖项的加分值为在其下一级奖项加分基础上获得的额外累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价超1.5加分,本办亿)项目每个加7分法中市级以上奖项,必佛山市全过程工须经市级评程咨询管理协加5分(本定获得相关1会:佛山市建设项满分5奖项后方可29工程合同履约管分)获得后续累理示范项目计加分分市建筑业协会:值130佛山市消防安装工程质量管理交流项目加5分131市级其他奖项加5分21国家级住房城乡建设部或交通运输部通报表扬每次加30分2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市级以上(含市级)222通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每次加30分(市、区级的通报表扬通报表扬由市2报表省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交通运输厅每次加202年加分仅限一月内录入有轨道交通行政3扬通报表扬分效,主管部主管部24市、区级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每次加20分1年门的每半年度上限为2次,超出限次的不予加分)门负责审核登记,区级通报表扬由各区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25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每次加7分26各区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每次加5分半年331担任专家工作加分委派相关人员担任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企业委派相关人员(专家库专家)担任专家参加市、区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或受市、区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加其他政府部门专家工作1年从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以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最高限加10分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各区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区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的,市级每年每人次加2分,区级每年每人次加1分。44*z1参与公益活动加分由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企业参与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每次加17分;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由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加分。1年市、区级轨道交通行政或民政部门捐资赠物等票据佐证材料承办承办区轨道交通市轨道交通行政承办轨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大型交通“安全生产以市、区轨的,由市轨道交551主题活动行政主管月”、“质量月”活动启动仪1年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各区加部门式主会场的,加认为准轨道交通行政主分组织7分;管部门组织的,的重被定为区轨道交由区轨道交通行点活动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活动观摩交流工地的,加7分;承办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主会场的,加10分;被定为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活动观摩交流工地的,加10分。承办省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