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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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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辅导之要点总结北方工业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2010年12月,目录,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2,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定机构及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发布机构及程序: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机构和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3,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会计基本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4,1会计法律规范的四个层次:名称、地位(法律效力)及划分依据;2 各层次法律、法规的立法者及制订依据;3 会计法制订、修正、修订的时间;4 主要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5,要求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中国会计学会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6,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务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关于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7,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记账凭证的内容: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依据,8,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三、会计账簿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 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2)明细账 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3)日记账 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4)其他辅助账簿 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账目核对: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账账相符 账表相符,9,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10,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五、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11,表1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12,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六、其他会计年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1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1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 会计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15,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 会计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设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16,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17,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是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18,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业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19,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20,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会计从业资格(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 针对性 二是 适应性 三是 灵活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的知识与法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2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22,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2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会计工作交接(一)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1)临时离职或因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的程序:交接前的准备工作;移交点收;专人负责监交;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三)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5)移交点收。,2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会计工作交接(四)移交具体要求(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金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五)对监交的具体要求(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六)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七)交接人员的责任: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25,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二是刑事责任。,26,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已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快记账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8,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以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29,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二)本票(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六)托收承付(七)委托收款,30,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大常委会(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3)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6)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7)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3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l)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35天最多15天,32,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3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1)钱账分管制度。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库存现金开支的审批制度(3)库存现金日清月结(4)库存现金保管制度,注意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入保险柜中,3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这里的存款人包括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合规原则(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35,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被合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36,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五、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收支。(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该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合法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37,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六、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需要的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因为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该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38,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七、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对特定用途存款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39,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八、临时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40,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42,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的职能:信用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结算功能,4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支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4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二、支票(四)支票的办理要求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45,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必须经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人或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各单位使用商业汇票需注意如下有关规定:(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在汇票正面记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有:定日付款(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填列“出票后个月付款”)等。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46,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47,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六)商业汇票的保证,48,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四、信用卡(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五、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二)办理汇兑的程序(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49,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50,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2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3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51,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 主要税种(二)发票管理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2,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2)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3)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5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3发票的开具要求(1)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按号码顺序填开,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5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三)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2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55,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二、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3)查验征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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