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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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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应用.ppt

    第二讲 行政法基本原则 及其适用,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一)何谓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与行政法具体规范一起共同组成一国行政法整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法具体原则表现形式不同 具体原则是由成文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而基本原则通常首先以一种观念,一种法理思想,形成和存在于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然后通过学者、法官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或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和阐释。调整范围及地位、作用不同 具体原则只对一个或几个等具体方面起指导和协调作用的法律原则,而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中对该法的制定、适用均起根本性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的、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本源性规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法律性特殊性 适用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凌驾于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之上,对行政法的其他内容起着统领、规范、弥补和指导作用。统领作用 保证行政法规范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规范作用 消除行政法规范的不明确性和不确定性弥补作用 补充行政法具体条文规范的漏洞指导作用 帮助社会公众理解行政法规范,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主要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行政法学者所关注。德国:依法行政 比例原则英国:自然公正 越权无效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法国:行政法治日本:依法行政,基于前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特征的论述,并根据我国当前行政法治状况,我们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定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一)行政法定原则,行政法定原则意指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能随意行政。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四项具体要求:,1.职权法定2.法律保留 3.法律优位 4.越权无效,(二)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一个已经生效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的既得权益。,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 在英美法系,信赖保护表述为“禁止反言”或“不准翻供”(estope)基本含义:一个人提出或陈述了某种事实或意见后,别人以他提出的事实或意见为依据做出了对他不利的行为,他不能再否认或收回原已提出或陈述的事实或意见。“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你的每一句话都将可能作为呈堂之供”,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出于情势变迁和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因自身原因导致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首先,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其次,具备信赖行为。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基于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再次,信赖值得保护。只有正当的、非恶意的信赖,其利益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法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除了从实体方面进行约束之外,另一重要途径是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各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避免偏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自然正义原则 一 是避免偏私规则。二 是公平听证规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其二,说明理由。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运用,案件回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法院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运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缺失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的前述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时被改成:“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除了文字性修改,有两点改动值得注意:一是“原告”、“被告”的称呼分别被改成“被处理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使个案中适用的原则能够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要求;二是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四)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方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规范行政权合法正当行使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在西方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定,还要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它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重要标准之一。案例:交警拦截追缉违规车辆交通事故 2006年2月,某市交警队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报案者称: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遭一辆出租车撞击。接报后,队长王某和三名交警边喊话边猛追逃逸的出租车。出租车逃至一拐弯处,见迎面驶来一辆加长货车,驾驶员猛打方向盘,虽躲过货车,却将相向而来的摩托车压在轮下,驾乘摩托车的夫妻二人,丈夫当场死亡,妻子身受重伤。,公安部2006年1月生效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据此规定,除了逃跑者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而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逃跑根本不符合上述例外,交警也就没有权力在公路上飞车追缉,以致发生更为恶性的交通事故,造成无辜者的惨死。所以,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交警对本案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包括三层含义(三项子原则):,适当性(妥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必须为了实现合乎法律要求的行政目标,并且是有助于实现特定行政目标的正确行政行为。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则。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行政机关在有多种方式达到同一行政目标时,在不违背或减弱追求目标效果之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选择对行政相对方损害最小的方法。均衡性(相称性)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给行政相对方所造成的损害或不利影响,不得超过其追求的行政目标所包含的公共利益。,比例原则的要求:,其一,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其二,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其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五)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项:,其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其二,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其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其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以行政判例为视角,凤凰公司诉武汉市规划局案与“比例原则”的运用,案情回放:武汉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后凤凰公司在申请增建4层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建成8层的凤凰大厦。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同时,凤凰大厦5-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教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限凤凰公司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在请求减少拆除而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比例原则在本案的运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厦5-8层是违法建设,但经现场助察,凤凰大厦5一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人主教堂尖顶。规划局依职权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同时兼顾行政日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日标的同时,保证相对人遭受的损去最小。规划局要求拆除5-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显失公正。故判决变更处罚决定:拆除凤凰大厦5-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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