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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律通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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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律通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

    2023年10月4日,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私法的基本工具。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形成的利益划分关系,所以法律关系的中心是“权利”。权利是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上自由的一种前提。,经济法律通论,2023年10月4日,【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子一套出卖,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市场价格上涨,甲不愿意将这套房子卖给乙,于是与丙串通,双方签订合同,由丙购买此房,并进行了过户登记,也将房子交给丙使用。在丙死亡之后,丙的儿子丁继承了这个房子,随后将房子抵押给了戊,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提出关于这套房子的权利主张,乙也提出了权利主张,丁和戊都以自己的权利证书相抗辩。【法律问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2023年10月4日,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理解,(一)从民法理论体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认识世界的工具”。(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改造世界的工具。,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023年10月4日,财产所有关系使用财产关系(用益物权)担保债权关系(担保物权),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劳动雇用关系买卖关系储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技术许可关系,抽象概括,法律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混合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物质性精神性,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法律关系示意图,2023年10月4日,法律思维的两个核心:第一,学会确定一个案件中有几个社会关系。简明的图示,是掌握案例事实的最佳方法,尤其是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人。,2023年10月4日,第二、确定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关系应当使用哪一条法律。让头脑在法律条文和生活事实之间穿梭思考(王泽鉴)。,【案例】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该公司派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1)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雇主责任民法通则)(2)吴某纯粹是“帮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无因管理”解决;(3)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023年10月4日,买卖合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的案例:融资租赁,西南航空(承租人),中国银行(保证人),担保,10年,波音公司(卖方),JP摩根金融租赁公司(买 方)(出租方),1.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几个民事法律关系?西南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之间有没有法律关系?2.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3.在租用的10年以内,谁享有波音757飞机的所有权?4.如果波音公司延期交货或者交付的飞机出现问题,谁出面要求波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2023年10月4日,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023年10月4日,陈春之妹陈萍是娄军的妻子。娄军与陈萍于200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4日举行婚礼。为使新房更显气派,娄军于4月22日向妻子提出:将其娘家的3件古董借来摆一下,婚礼过后即归还。陈萍同意,随即与娄军一起向父亲陈兴华提出上述要求,但遭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对。他们认为,上述3件古董在大哥陈春1996年结婚时已作为结婚礼物送给他了,只不过大哥在外地工作,才将古董寄存在父亲处。现大哥不在上海,未经大哥本人同意,不应出借。5月1日,娄军夫妇再次到陈家商借,于是由陈兴华做主,将3件古董借给娄军夫妇1个月。1个月后,陈萍与娄军商量归还古董,娄军借故推辞,提出再借一段时间,遭陈反对,双方为此发生口角。6月23日,陈萍暂回娘家居住。7月14日,陈萍回到新房,发现古董不在房内,便向娄军追问,娄称古董被其母亲朱珍藏起,如要拿走,必须先将朱赠送的金首饰归还。双方因此又大闹一场。次日,两家人共同商议解决办法未果,不欢而散。2001年10月18日,陈春起诉到法院,要求娄军归还3件古董。问题:本案涉及哪几类民事法律关系,并分辨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023年10月4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2023年10月4日,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人”不限于血肉之躯,而是指一切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在民法上,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民事主体中,“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完全的民事主体;“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要由创立人或者上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事主体。,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有三大类:一是自然人,也就是生物人;二是法人(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三是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公民外国人 民法通则无国籍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 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非公司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职能机构,民事主体体系,1、定义:因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类个体。(1)自然人是法律上的定义。与现实中的人相比,自然人忽略了人在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一切个体的特征。只要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法律就承认其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自然人,(2)自然人、公民、人民的区别: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公民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专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个政治定义,非法律定义。公民包括人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阶级敌人。,自然人,公 民,外 国 人无国籍者,人 民,阶级敌人,私法概念,公法概念:国籍,(1)平等性:人人生而平等;(2)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3)不可剥夺和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其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人不可转让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人格”,“法律承认做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023年10月4日,【案例】鲁某的母亲张某怀孕后到宁波市镇海区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在该医院共做了四次B超检查。鲁某出生后被发现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鲁某母亲张某认为,由于该医院B超诊断失误,造成残疾儿童出生,对鲁某以后的生活、婚姻带来很大影响,为此张某以鲁某为原告、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费等各项费用30663元。,2023年10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虽然原告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但起诉理由实为因被告在对原告母亲张某进行产前检查中,未能通过B超检查手段检查出原告为先天性残疾而造成原告的降生,即如果被告当时能及时确诊原告左手关节以下缺失,原告父母可以选择是引产还是分娩,故本案实质为优生优育选择权赔偿纠纷。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被告对原告母亲张某进行产前检查时,原告尚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可能决定自己是否出生,显然优生优育选择权只能由原告父母行使。现小孩已经出生,原告家长再以小孩名义起诉,要求原告对自己生存权利做出选择,显然有悖常理,原告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明显超越代理权限,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鲁某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鲁某的起诉。,(1)定义:指自然人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则意味着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不能成为交易的主体;也不能承担义务,更不会承担责任。意思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行为能力,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通解释161条:“行为人致人伤害,行为人未满18周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来源的,由抚养人垫付。”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案例】“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一概无效”。,注意: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立法上,还应当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类型中补充民事行为能力不充分的人,包括那些丧失心智的老年人、严重的智障人、连体人、植物人等,以便对他们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二)法人,【案情介绍】2002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种品牌的国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三个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中消协向上述品牌的生产厂家发出了征询意见函,促请三公司对测试结果进行书面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生产该三种电脑的三家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刊出文章,公布上述电脑不符合B级标准。三公司认为中消协的评比检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测评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使其产品声誉受到巨大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律问题】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3、法人的成立与终止。,1、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本质上是各种社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之间的“合作”采取过各种形式,其中“法人”是最稳定的形式。,(1)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组织”+“三独立”,独立财产 独立人格 独立责任,股东乙,股东甲,股东丙,有限责任,蓝天车辆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技术成果,独立性,合法性,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2、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法 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不能抛弃;法人的 权利能力可以剥夺,抛弃,合并 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得享有。平等性“经营范围”,(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权利能力和“经营范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传统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必须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只要法人的行为超出了经工商部门核定“营业范围”,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4)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B.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分权制衡原则:赋予了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力。同时,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要求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思想。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赖以行使行为能力,享有权利的法人机关。,(一)一个企业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二)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决定权(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四)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五)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诉权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授权,目的在于明确交易主体,稳定市场秩序。,2023年10月4日,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案情介绍】彩献宝的妻子焦霞怀孕7个多月,突患感冒,便在一家私人诊所进行治疗。20天后,焦霞发现胎动减少,到另一医院就诊,发现胎儿已经死亡,该医院建议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其他医院进行引产。2005年3月4日,焦霞到北京某医院剖宫产下一死胎。随后,彩献宝向警方报案,控告该私人诊所非法行医,造成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死胎进行法医鉴定。彩献宝找到医院提出给死胎做法医鉴定时,医院告知其死胎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因此,医院已经把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由于无法进行死胎检验,致使彩献宝夫妇无法追究私人诊所的法律责任。彩献宝夫妇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认定医院构成侵权。【法律问题】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2023年10月4日,(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受的利益的载体。,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这种利益可能是商品经济的“物质利益”,也可能是天赋的“精神利益”。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人们相互之间为了取得物质精神等利益而形成的。但是,物质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须有一个现实的“载体”,这就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事客体。,2023年10月4日,附:赤壁赋:凡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造物主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所共适。,2023年10月4日,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人参加。仪式进行中,有人发现遗体并非李某父亲。顿时,吊唁大厅一片混乱。李某及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殡仪馆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的小费。被告安阳市殡仪馆承认工作失误,对原告的要求没有异议。问:1、本案中,被告用他人遗体顶替死者遗体摆置于灵堂之上,供死者亲朋吊唁,此种行为侵害了哪种民事法律关系?2、尸体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2023年10月4日,思考方向:1、明确民法上物的特征。2、判断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各个部分是不是物,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毛发等是不是物?3、用他人遗体顶替死者遗体供其亲朋吊唁,伤害的是吊唁者还是死者?4、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行为侵害的是哪种民事法律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023年10月4日,【案情介绍】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宠爱有加。夫妻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如何解决威威的“抚养”问题,却成为离婚的难题,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说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离婚后,狗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王女士则认为威威一直是由自己在照料,离婚后两人都会有各自的新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张先生提出如果王女士不允许其“探视”威威,则主张自己“抚养”威威。双方争执不下,请求法院依法裁断。法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女士“抚养”威威,张先生可以定期“探视”威威的协议。【法律问题】1、民事权利及其类型 2、民事义务及其类型,2023年10月4日,1、甲向乙购买A屋,受让房屋所有权后向丙借款,设定抵押于丙,丙的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甲、乙、丙各可主张何种权利?2、老太太某甲,携其心爱的小狗散步于街巷,乙酒后驾车蛇行,撞伤某甲,压死小狗。甲可否向乙主张权利?假设甲于事故发生两年后才向乙行使权利,乙能否拒绝?,2023年10月4日,(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利益而享有的行为自由。具体包括:1、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允许其以意思自治为基础,自主决定、自有安排事务,不受他人干预;2、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3、民事权利由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负有的,为满足其他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具体包括:1、民事义务既可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产生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2、民事义务本质上体现为“不利益”,即义务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利益;3、就义务本身而言,其体现的利益是义务主体以外的人的利益,因而具有利他性;4、民事义务具有约束性。,2023年10月4日,(二)民事权利的类型1、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2、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4、主权利、从权利(并存的若干民事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6、专属权、非专属权(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程度)7、原权利、救济权(以后权救济前权的派生关系为标准),(三)民事义务,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被动方面。其表现出的是对主体自由意志的限制,不论义务人愿意与否,都不得不履行,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可以分为: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3、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4、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恒定、永久存在的,而是随时处在变动当中,“天下无不散之宴席”,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有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1.产生;2.消灭;3.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第三讲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依赖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发生。,2.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有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换言之,客观事实必须和法律规定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2023年10月4日,2007年2月,在某宾馆工作的傅某与到该宾馆住宿的鲁某相识,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当年9月,傅某怀孕,双方发生分歧。傅某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鲁某则坚决不同意。为了说服傅某去做人流手术,鲁某表示自己愿意拿钱补偿,并给傅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欠条上写着“傅某把孩子打掉,鲁某给10万元”、“鲁某今生只爱傅某一个人”,鲁某还答应三个月内与傅某结婚。傅某拿到这张欠条兼保证书后,便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不料做完手术,鲁某就消失了。2008年6月,傅某经多方寻找,找到了鲁某的家,得知鲁某因与他人斗殴重伤,已于2008年1月死亡。傅某认为鲁某虽然已经死亡,但他有遗产,鲁某的父母应该兑现鲁某生前许诺给她的10万元。鲁某的父母拒绝了傅某的要求。问:该欠条是否说明鲁某与傅某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傅某能否要求鲁某的父母支付10万元?鲁某死亡,他的遗产在法律上会发生什么变化?,死亡,保险合同,继承关系的开始,婚姻关系自动消灭,合伙关系待定状态,演出合同(终止),例:一个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会引起众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自然事实 是指除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状态:指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保持原状而不变化的客观事实。事件:指在时间上有发生、发展、终结的客观过程。(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二)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本质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随时处在变动当中,即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是否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分为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客体,民事法律规范,民 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变动,小结,2023年10月4日,赵仲对李冰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开庭审理后未当庭作出判决。赵仲乘出租车回家,出租车司机杨某超速驾驶,在十字路口与一货车相撞,杨某与赵仲当场死亡。李冰因离婚和赵仲之死受到刺激,精神异常。出租车公司支付赵仲死亡赔偿金25万元。赵仲和李冰的儿子赵东东年仅10岁,赵仲的哥哥赵甲认为赵东东年小不懂事,要求出租车公司将死亡赔偿金直接转入他自己的账户,由其替赵东东保管。赵仲与李冰的银行存款30万元也被赵甲取出并存入他自己的账户。赵东东的外祖父李丁认为赵甲企图侵吞赵东东的财产,要求赵甲把死亡赔偿金和30万元存款还给赵东东。此时,法院向李冰送达离婚判决书,判决她与赵仲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023年10月4日,思考方向:1、明确民事法律事实的判断标准,民事法律事实有哪些具体类型?2、找出案例中存在的客观现象 如赵仲与李冰离婚诉讼、赵仲在车祸中死亡、李冰精神异常、出租车公司支付赵仲死亡赔偿金25万元、赵甲把死亡赔偿金和赵仲李冰的30万元存款存入自己的账户、李丁要求赵甲把相关款项还给赵东东、法院判决李冰与赵仲解除婚姻关系等。3、判断上述客观现象是否为民事法律事实,进而确定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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