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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出版印刷业经济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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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出版印刷业经济主体.ppt

    第三章、出版印刷业经济主体chapter three economic subjects in publishing and printing industry,本章重点: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进口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出版单位的设立 formation出版管理条例2001-12-31颁布 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一)出版单位的范围 scope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二)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三)出版单位的设立程序 主 办 单 位 登记领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正式营业,二、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年月25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一)设立条件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二)设立程序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一)条件: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经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所需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另行规定。,(二)设立程序: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四、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一)设立条件:1、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3、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4、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二)设立程序:1、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出版单位章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可行性论证报告;(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三)注销登记:1、强制注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2、主动注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四)重新审批登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五)变更登记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五、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一)设立条件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二)设立程序:1、中央级单位创办: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军队单位创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普通单位创办期刊: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六、报纸出版单位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一)设立条件: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4、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5、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8、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二)设立程序1、中央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七、出版物发行主体的设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9 月1 日实行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最新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一)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及程序:1、设立条件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案例1文德广运案例2世纪天鸿案例3中国邮政 蓝色畅想,2、设立程序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二)出版物批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1、设立条件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2、设立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二)企业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第二十条 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但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三)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条件及程序1、设立条件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2、设立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四)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1、设立条件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连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已废止);,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2、设立程序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八、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与程序(一)设立条件:出版管理条例NO.421、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2、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5、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8、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二)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程序(出版管理条例第43条)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三)出版物进口的管理制度 1、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审批制度 2、出版物进口内容审查制度3、出版物进口的备案制度 4、出版物进口专营制度 5、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批准制度,九、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一)应具备的条件: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4、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第3、4、5项规定的条件。,(二)设立的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30日内)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文化部备案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营业执照,十、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一)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4、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6、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二)设立程序1、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其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2、一般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十一、音像制品进口单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2-6-1音像制品进口单位第八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十二、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08.21颁布并实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一)印刷企业的范围印刷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1、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2、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二)设立印刷企业的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三)设立程序(取两证一照)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3、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两证一照齐全始可营业,(四)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1、承印验证制度、2、承印登记制度、3、印刷品保管制度、4、印刷品交付制度、5、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2003-9-1生效 NO。2,思考题:1、出版单位的范围、出版单位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2、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设立条件及程序。3、音像出版单位、批发和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程序;4、印刷企业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5、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与程序。6、论出版物进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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