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概念.ppt
第4章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4.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4.1.1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4.1.2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4.1.3 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 4.1.4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4.2 电子商务的常见法律问题 4.2.1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4.2.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4.2.3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4.2.4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4.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4.1.1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4.1.2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4.1.3 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 4.1.4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立法背景,电子商务法起草的背景是,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电商立法主要解决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支付等问题。同时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电商行业准入门槛,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4.1.1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如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电子商务法的性质,1.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2.既有强制性的,又有任意性的;3.具有国际性;,电子商务法的地位,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它应归属于哪一法律部门的问题。由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电子商务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1 卖方的义务(买方的权利)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2 买方的义务(卖方的权利)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3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 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在电子商务中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5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法的主体,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企业是发起者,响应者,也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最终服务对象。,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合同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刑事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协作性程序性,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证据平等原则:电子签名与文件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安全性原则: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 1.联合国探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 2.第18届会议,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开始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一步。3.1992年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旨在推动国际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4.1996年贸法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2月16日被联合国第51次大会通过。5.2001年贸法会通过数字签名统一规则,并正式命名为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宗旨与特色,示范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并且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等的法律待遇。示范法以全球解决方案为最终目标,有以下特色:1.大量的除外条款 2.采用了功能等同的处理原则 3.合同的方式,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已基本确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如下:1)定位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2)重视企业的主体作用;3)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4)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合作,借鉴先进发展经验,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帐”。,电子签名的相关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立法目的,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主要内容,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目前已变更为信息和工业化部,目前已经取得资质得有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获得了从业资格,可以对外提供合法电子签名服务。,电子签子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电子签字存在于数据电文中,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字;电子签字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字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可以以此表达身份;电子签字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等;,电子签字具有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签字采用了特定的加密技术,只有发送者才知道产生电子签字的密钥,所以发送者无法否认已经过电子签字后发出的数据电文;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电子签字,如果当事人就签字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通过验证签字来确认其真伪。,电子签字具备了传统签字的所有功能,用它替代传统签字不存在任何功能上的障碍。电子签字法应当肯定电子签字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电子签字符合法律关于签字的要求。电子签字具有同书面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5分)(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5分),参考答案:1、能作为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5分),2.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11000元的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3.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答: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错发短信的情况。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4.这个案子的意义答: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用的突破性与大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得到肯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的应用。,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的电子当事人合同概念是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电子合同的特点,(1)电子合同是面向数据信息的,具有一定的固定格式。(2)EDI报文是有国际标准的。标准化是拟定电子合同的关键。(3)信息传递是从计算机到数据通讯网络,再到交易伙伴的计算机。(4)EDI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都是计算机的应用系统,能自动处理传送来的数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方利用Internet或者这种相类似的开放的网络,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性质-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 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 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 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 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案例,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参考答案:(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2分);其原因如下: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完全能力行为人;(1分)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1分)有充分的电子证据;(1分)(2)本案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问题: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其它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点击合同的效力,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拆封合同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点击合同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行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特点,附 合 性标 准 化普 遍 适 用 性互 动 性,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B to C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证消费者有审查机会,B to B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使用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4.2.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与域名的保护,是因特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代表着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因特网上的身份。域名通过域名系统(DNS)与该计算机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DNS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域名和IP地址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来精确定位网络资源,即根据域名查询IP地址,或者根据IP地址查询域名。DNS是当今因特网的基础架构,众多的网络服务都是建立在DNS体系基础之上的。2002年9月30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推动下,为了减少域名长度,给用户使用带来方便,提升CN域名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从2003年3月17日起全面开放CN下二级域名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域名,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管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在中华网库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将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而逐步为人们所重视。通俗的说,域名就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你。,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2)唯一性(3)排他性,作为一种标识,域名在使用的初期主要体现为技术价值。通过DNS转换,人们可用易记便用的域名来替代难记的IP地址。20世纪80年代初,波斯特尔博士开发DNS时,也是基于这一初衷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网上商务活动的开展,域名越来越显现出其商业价值。尤其是与企业驰名商标对应的域名,就像驰名商标一样价值连城,成为现代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和在虚拟网络上争取发展空间的突破口。在利益驱动下,各种域名抢注现象风起云涌,域名纠纷此起彼伏。,域名的商业价值,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函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有人称此种行为是域名的“劫持”或“囤积”。,中国申请,我国自2002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6条: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17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第20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域名的管理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的禁止性限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案例分析广东某制衣厂抢注英文商标“kelon”域名纠纷案 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案例:宝洁公司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保洁公司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有效期至2006年5月。保洁公司又于1994年6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1999年1月,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保洁公司除在我国注册此商标外,还先后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公司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品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加上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良,使该类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用率。“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在我国的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1)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传输权及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精神权力)和财产权(经济权力):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定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的三中典型方式: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侵犯传统媒体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通过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的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为此六作家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引例: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设的金融城网站中发布其独家绘制的“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制作外汇数据整理程序,并投入大量物力,“交易走势图”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交易走势图”设立链接,在建立链接时并未对其做任何修改,被告在接到告知时马上取消了链接并称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4.2.3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见形式,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诋毁5.用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6.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2.网店刷信誉涉嫌不正当竞争,(一)现行法对网上消费者的保护,1、消费者知情权消保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网络经营者应告知真实信息,对消费者疑问要如实答复,要保证产品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4.2.4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2、消费者损害赔偿权消保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3、消费者退货权消保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行使权利应当合法,1.消费者不能利用网络的开放性,随意发表有损于经营者商誉的言论或失实言论。2.消费者可以如实反映所购产品质量或服务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安全权存在较大的风险2.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3.格式条款泛滥,消费者受到隐 性侵害4.在线交易中虚假广告等欺诈问题,新消法,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2014年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1.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2014年10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的许女士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七天无条件退货”功能。两年前,许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童装店,犹豫再三,她最终没开通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我查了一下,淘宝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运费由谁出。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许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如今,许女士思量再三,还是决定响应新消法的号召。,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2.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前不久,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胡某是普通的公务员,已连续好几个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旅游线路、发票、黑车等信息。和胡某一样,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据长沙某房地产置业顾问小袁告知,消费者在楼盘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3.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两年前,李健律师代理过华硕A8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一案,“消费者早就有送检打算,可因费用过高而被迫放弃。”早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在“华硕A8”事件中,因销售方各不同,依现行消法,消费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销售方为被告,集体诉讼的设想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而流产。仅能单兵作战,难以平摊成本,整合资源。李健建议,“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直接诉权。”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如果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选择放弃。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刘俊海教授说。,5.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种救济的补充途径。消费者势单力薄,诉讼过程曲折艰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陈平凡律师认为,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6.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长沙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汤炜表示,霸王条款屡禁不止,例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7.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今年9月,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李健认为,新消法覆盖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完善法律后,关键要看执行,消费者要注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