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第五章法律基础.ppt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几个案例 马琳离婚案、二手房买卖案例、隐名股东案、达娃案 金融职业对法律的需求 中国法律体系 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宪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案例: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中财产怎么分 2010年11月29日上午,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加班审理著名乒乓球运动员、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主持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据了解,马琳曾试图以一套房产加存款等其他财产私下和解,但妻子张一表示拒绝。7月,马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知情人透露,马琳和张一最大分歧在于财产分割。在庭前谈话之后,马琳一方试图与张一和解,马琳愿意给予张一一套房产和其他一些财产,但被张一一方认为数额过低,表示拒绝。马琳妻子称对方有多处房产。张一告诉记者,据她所知,马琳还有多处房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两人目前居住的位于大兴的金地格林小镇,此房是两人结婚时买的。2004年,马琳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还获得广东房地产公司赠与的别墅。除了这些,张一称财产还包括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迈腾轿车。广告代言费疑达上千万元。张一的代理人则称,他怀疑,马琳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获得奥运冠军后,其广告代言费就有上千万元。而马琳的代理人称,马琳所签订的代言协议是商家与国家乒乓球队签订的协议,代言收入归队里所有,个人拿不到。张一的代理人说,此前,马琳和张一均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查对方的财产。作为著名的乒乓球运动员,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马琳得到了很多荣誉和物质奖励。离婚时马琳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与妻子分割?,理财规划法律基础知识结构,一、民事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 讼时效;婚姻继承;合同;信托;知识产权。二、商事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仲裁的基本规则;公证。,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3、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特定情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受法律保障的、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范围;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如:保密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人之生死 自然事实 状态:时间流逝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事实行为:建造房屋;拾捡空矿泉水瓶 民事行为:签署合同;设立遗嘱;结婚(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A)人的出生(B)人的死亡(C)时间的经过(D)签订合同,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分为: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1、物权:概念: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分类:自物权(所有权)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2、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的类型依发生原因分类(1)合同之债(2)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之债,(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根据民事义务发生的依据不同:法定义务与约定业务根据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三)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1、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一方的损失为基本目的(3)民事责任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范围内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承担,2、种类:(1)合同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2)侵权责任: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或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责任特征: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强制性 财产责任 主体具有广泛性,案例,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2009年10月1日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其原意出资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和王某于是同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汽车以8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后来李某反悔,不肯交付车款。第二年,王某开车撞伤行人刘某。问题:张某和王某对卡车是什么权利?二人对李某有什么权利?李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王某对刘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行为。(A)民事权利(B)民事义务(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D)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条件(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 指一切民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包括:(1)有主体(有行为人);(2)意思表示(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3)标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2、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了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成立要件。比如:(1)合同、婚姻等双方行为,行为中须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才能成立。(2)定金、自然人借款等实践性行为,必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签订理财规划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付款5000元,先支付定金1000元,该定金必须实际已收取,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力。,(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以民事行为成立为前提和基础;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种人);(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批准、登记,三、无效民事行为 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2、受欺诈、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民事行为,案例,刘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800元。刘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同工厂的扬某。之后刘某因患精神分裂,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问题: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正履行的中止履行;对已履行的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包括()(A)返还财产(B)强制履行(C)赔偿损失(D)追缴财产,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依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如出卖珍贵邮票案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性质等产生错误认识,造成重大损。,(二)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方式:1、撤销权的行使:须以诉讼方式行使;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之日,法律行为不生效力。,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行使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经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一)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4、债务承担。,(二)有权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 有权人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1个月)内予以确认。2、相对人的撤销权 条件:(1)明示方式;(2)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撤销;(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案例某镇农民王某1992年出村工作,2000年,王某的父母分别去世,在镇上留有一处房屋,王某仅有一兄弟,2001年王某兄弟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母留下的房屋赠与本村农民张某,并签订赠与合同当时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005年2月,王某回老家的时候得知此事,便于2006年10月起诉要回该处房产。问题:1、王某兄弟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2、王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第三单元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理财规划服务机构(公司)理财规划师(被代理人)(代理人)客户,二、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适用代理。下列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是()。(A)买卖(B)立遗嘱(C)接受继承(D)债务履行(E)收养子女 我国的代理制度分为()。(A)指定代理(B)表见代理(C)法定代理(D)委托代理(E)转代理,三、代理证书 是向第三人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文件。,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的义务 A、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B、亲自代理义务 C、报告义务 D、保密义务(2)代理权的限制: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A)由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B)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C)由第三方人承担赔偿责任(D)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无权代理(一)概念: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二)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案例,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回家奔丧,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毕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用自己的账号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钱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再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了2万元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的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案例,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甲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因张某收取回扣被单位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得悉以前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乙公司需要一批货物,于是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得到货款后潜逃,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交付货物。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四单元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的实用具有被动性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抗辩权发生、不消灭起诉权、胜诉权消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即丧失了:(A)上诉权(B)请求权(C)胜诉权(D)起诉权,三、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4年: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A)张二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B)小王欠小李1000 元现金,现小李向小王要债(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房屋损毁进行赔偿(D)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三)诉讼时效延长 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案例,10年前,曾某向刘某借了2000元钱用于购置摩托车,双方立有借款字据,但未约定还款日期。碍于情面,曾某感到不好意思提还款之事,刘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今年秋天,曾某向刘某提出还钱一事。刘某却说:“你那笔钱早过了两年的时效了”,并拒绝归还,更不用说付利息了。请问:本案中的曾某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涉及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事实上,债的关系成立并不当然引起侵害事实的发生,只有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才既能从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又能从客观上证实债务人是否愿意履行义务,是否有侵害事实发生。因此,曾某与刘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曾某提出还钱时起计算,时效为2年。在两年内曾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他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2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第五单元 婚姻继承,一、婚姻概述(一)结婚1、又称为婚姻法律关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与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2、结婚条件(1)双方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没有不适于结婚的亲属关系(4)没有不适于结婚的疾病(5)均无配偶,(二)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1、法定财产制 指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 财产均为共同财产(2)夫妻个人财产:原则上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者消灭之后,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3)夫妻的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来清偿,个人债务用个人财产来清偿,2、约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的制适用的制度。3、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1)日常生活之需要,任一方均可行使(2)重大事项,双方协商行使,(三)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1、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条件: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一方宣告失踪;以及其他2、财产处理(1)共同财产处理(2)债务清偿(3)补偿权(4)经济帮助义务,(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二、继承概述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一)继承开始1、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得以开始,继承关系得以发生2、同一次事故中数人同时死亡,推定其死亡顺序(二)继承权1、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权:指法定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亲、养、继、抚养(2)遗嘱继承权:指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授予的继承权。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 遗嘱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合法遗嘱的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形式与效力(1)形式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2)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在前的遗嘱,3、继承权的放弃:(1)继承人必须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明示)(2)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3)比较:受遗赠人放弃所获遗赠的程序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 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判断:遗嘱继承人必须要遗产处理之前做出接受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继承。()选择:()视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A)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准备继承的(B)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C)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D)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E)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赠,4、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是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篡改、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 又称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必备条件:(1)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4)继承权的存在;(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2、转继承 又叫第二次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须符合的条件:(1)被转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2)继承人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3)转继承人也必须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A)祖父母(B)配偶(C)孙子女(D)外祖父母 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有一子黄某。王某的公公去世后()。(A)黄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无继承权(B)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不得代位继承(C)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有代位继承权(D王某属于可以适当分得一些财产的人,但无继承权,(四)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 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 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应是()。(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D)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继承案例1:老翁钱某80岁,老伴早年去世,有一子一女。儿子钱甲与王某结婚生有一子钱丙,女儿钱乙独居,钱甲于十年前去世,钱某生活一直由王某照料,一日钱某与孙子钱丙外出时遇车祸双双遇难,钱某先于钱丙死亡。钱某遗有财产共3万元人民币,钱丙没有个人财产。问题:1、谁有权继承钱某的财产?为什么?2、王某共能继承多少财产?为什么?,第六单元 合同,一、合同的订立(一)要约规则1、要约的构成要件(1)内容明确具体(2)愿意受约束2、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理财规划服务中,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为要约,理财规划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价目表、说明书等等为要约邀请。客户的申请书如果被理财规划服务机构所接受的,理财规划服务合同成立。,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1)生效:到达(2)撤回与撤销(二)承诺规则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人;(2)方式;(3)期间;(4)与要约一致2、承诺的撤回3、承诺的生效与合同成立(三)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1、形式:书面,口头2、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订立案例: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立刻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效力未定的合同(三)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三、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二)双务合同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 年8 月1 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 月7 日付款,7 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贷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 月1 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四、合同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1、含义 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给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过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过失的存在;(3)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项(3)泄漏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违约责任概述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关于主观过错(三)违约的免责事由1、概念: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2、分类: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3、不可抗力4、免责条款下列()不属于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A)因遭受洪灾而使合同不能履行(B)因政府临检而使合同不能履行(C)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地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D)因发生社会暴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四)合同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多是金钱之债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注意: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得并用违约金与单倍返还定金可以并用,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书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0 册书,书款为2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000 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000 元。后甲将书卖给了丙无法向乙交付,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白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 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 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 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 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000 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 元,案例,甲公司与乙袜厂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2万双丝袜,总价款4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如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放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收取货款,甲公司任务此批货系暂时保管,除乙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问题1: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问题2: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合同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1、合同变更: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2、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的行为。,(二)合同解除的情形(1)不可抗力(2)迟延履行(3)拒绝履行(预期违约)(4)根本违约(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变更后的内容向将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案 例,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于5月20日将8万元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交货,纺织厂回函: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纺织厂因为要在夏季到来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的延迟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米的真丝双绉面料,价款共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约,并要求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务工损失及购买面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经过纺织厂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到法院。问题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2:法院会不会支持纺织厂的主张?问题3:服装厂能否要求赔偿损失?,第七单元 信托,1、信托的概念: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及一定的目的而将其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其意愿进行管理、处分而使收益归于受益人或实现特定目的之行为。2、信托的特征:(1)理财手段-为第三人利益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转移为要件(3)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组成(4)信托关系的存在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5)信托目的是必备要素3、信托的运作机制(1)风险隔离(2)第三方管理(3)权益重构,4、信托关系的要素 信托设立的依据:合同与遗嘱 信托目的:信托必备要素,决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模式和分配方法 信托主体:(1)委托人(2)受益人(3)受托人 信托客体:(1)信托财产的范围(2)信托财产的特性:可转让、独立(3)信托财产的管理5、信托的变更与终止,6、信托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权、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解任受托人权 义务:财产转移、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不损害债权人义务、支付报酬或费用(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报酬请求权、优先受偿 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混同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对信托财产作独立账务处理;保持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向受益人支付利益7、信托与相近概念的区别,第八单元 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概念及特征1、概念:权利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特征: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等特征。(A)无形性(B)双重性(C)专有性(D)地域性(E)时间性,二、著作权1、概念: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2、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本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外国人、国家3、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4、内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表现作品以获得报酬权、演绎权5、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存续6、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许可使用合同、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三、专利权:国家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往往通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颁发专利证书证明、确认。1、专利权主体:职务发明人非职务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合法继受人2、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情形,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人的权利: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排除侵犯权专利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缴纳专利年费、对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