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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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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ppt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3.1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3.2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3.3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知识点,1、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含义;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2、环境资源法目的的概念;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中国环境法目的的缺陷;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目的的必要性;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本质内涵;3、环境法各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贯彻。,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1.1 不同的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含义不同的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1.2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属于法律理念的范畴。理念:关于对象的本质认识或信仰,是一种关于对象的根本观念。,关于理念的观点,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先进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哈佛校训)Let Plato be your friend and Aristotle but more let your friend be truth.“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斯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理念没有什么正确与错误之分,过分强调正确与错误的人将会一事无成,因为事物是不停变化的,理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的,也没有固定不变的理念,不管什么理念,都要经过实践不断完善,要不断的融合实际情况,融合周围的物质环境,不断的磨砺和完善,才能不断的进步与成熟,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把理念进化,同时也会延伸理念的范围和深刻理念的内涵。,This moment will nap,you will have a dream;But this moment study,you will interpret a dream.此刻打盹,你将做梦;而此刻学习,你将圆梦。,Thought is already is late,exactly is the earliest time.觉得为时已晚的时候,恰恰是最早的时候。视频:世界名校-哈佛大学,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环境资源法关于理想中价值追求的心痛理论和表述,这一理想中的价值准求需要通过具体的关键法律制度予以释放、体现。,(二)不同的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理论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和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月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动物权利论,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哲学渊源: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动物权利论体现在环境资源法上,就是研究法律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保护动物的法律权利。德国民法典:动物不是物。,为什么动物权利论是荒谬的?唐学鹏专栏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高级编辑、评论员。,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我们主张的是动物福利,而不是动物权利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动物与人类是平等的,动物也有自己的权利,因此人不能利用、奴役和食用动物。但动物福利主义的立场要妥协得多。张立说,我们承认现实,认可人是可以利用动物的,但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希望它们在有生之年能过得好一点。”,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被通过。1822年起,英国国会议员Richard Martin于国会倡议设立草案,防止虐待牛、马及绵羊,其理论是要显示人类的仁爱及仁慈的行为。他于1824年更成为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办人之一。1840年,维多利亚女皇赐予该会“皇家”称号。该会透过会员的捐助,募请大批调查人员,寻找出虐待动物的人,搜集证据,并向执法机构举报。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的立法,并在畜禽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实施。瑞士政府已通过立法禁止出售和进口由笼养系统生产的鸡蛋。1990年,台湾学者提出,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1996年,中国第一次派人参加关于动物福利的国际会议。此后,在北京实验动物学会成立了一个动物替代法研究会。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野生动物的权利。但是,对于其他的动物,比如农场动物、宠物还没有相关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一些专家、学者和民间环保组织正在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福利法。,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2001年11月,中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启动,进入修改稿征求专家意见的阶段,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2009年,在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资助下,贾自力和他的同事将对北京、湖北、海南、内蒙古、广东等地进行人道屠宰普及性培训。2009年6月15日,在动物守护神组织的支持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组织了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十多位著名环境法专家,成立了动物保护法教程编写小组,准备撰写、出版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教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 2012年9月,中国一部名为动物福利通则的非强制性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即将出台,成为中国动物福利保障的第一步。,生态中心主义(ecosystem center doctrine;Ecocentrism),基本观点:主张自然万物都是自然界存在的相互关联的一部分,都拥有固有的内在价值,享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即自然的权利。生态中心主义有两项最高准则和八项行动纲领。,两项最高准则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主义,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是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最高境界。构成基础:位于底层的多样性、自我决定和无等级社会。相互关系:多样性增加了自我实现的潜能,但多样性又要受到复杂性和共生状况的制约,只有最大的复杂性和共生性才能使多样性最大化自我决定有利于自我实现潜能的发挥无等级社会赋予所有人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为所有存在的自我实现提供了保障,生态中心主义,生态平等主义:生态系统中所有存在物,包括大地、河流、山川都是平等的,它们构成了生态系统这一有生命的整体。,生态中心主义的八项行动纲领是:,地球上人类和非人类生命的健康和繁荣有其自身的价值(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就人类目的而言,这些价值与非人类世界对人类的有用性无关。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有助于这些价值的实现。并且它们自身也是有价值的。除非满足基本需要,人类无权减少生命形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人类生命与文化的繁荣与人口的不断减少不矛盾,而非人类生命的繁荣要求人口减少。,当代人过分干涉非人类世界,这种情况正在迅速恶化。因此我们必须改变政策,这些政策影响着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其结果将会与目前大不相同。意识形态的改变主要是在评价生命平等(即生命的固有价值)方面,而不是在坚持日益提高的生活标准方面。对数量上的大(big)与质量上的大(great)之间的差别应当有一种深刻的意识。赞同上述观点的人都有直接或间接的义务来实现上述必要改变。,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两类:“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环境资源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环境资源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性价值统率、整合着环境资源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特征,它只能有一个,不能将其他的一些工具性价值归人其中;反之,环境资源法要使其目的性价值得以实现,必须依靠工具性价值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处于第一位阶的工具性价值无疑是目的性价值的手段与实现方式。“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概念:环境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即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重要性:立法的目的决定着整个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决定着环境法的适用效能。目的乃是立法者对环境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立法的目的也反映了环境法的发展程度和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二、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 1969)宣布它的立法目的是:“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的环境之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做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美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识和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六项国家环境目标:国家能够“履行作为后代的环境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国家能够“为全体美国人确保安全的、有益于健康的、多产的和具有美学的和文化美的环境”;国家能够“实现对环境的最大限度的有益利用并避免退化、健康和安全的威胁,或其他不受欢迎的或并非所求的后果”;国家能够“保存国家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保持一个支持个人选择的差异和多样化的环境”;国家能够“实现允许高生活标准和广泛共享舒适的人口和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国家能够“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可能做到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可枯竭资源”。,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的立法宗旨是:为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量核心为实现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而发起和加速国家的研究和开发计划对州政府的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计划的发展和实施提供技术和财政的援助鼓励并帮助区域空气污染控制计划的发展和运转,补充:1970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标志着美国对环境控制采取了严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洁空气法经修订后,成为全世界为控制空气污染制定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之一。该法自颁布以来,促进了“清洁燃料”车的生产;6个主要的空气污染物减少50;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70。,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Act),又称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将立法目的规定为:“恢复并保持国家水体的化学的、物理学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质”。,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评:立法者经济发展优先的价值选择在该法颁布后,企业界以经济发展优先作为污染行为的挡箭牌,严重的环境问题并未因公害对策基本法的颁布而得到遏制,1970年日本国会在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时,删除了第2款,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明确了环境优先的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1992年得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认以后,日本于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将立法目的作了进一步提升,该法第4条将立法目的规定为:“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实现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该法的目的是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缺陷,各国关于环境资源法立法目的的不同是因为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不同,即是以保护环境或保护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还是以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协调为目的。即所谓的一元论与二元论学说。一元论:环境法仅仅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的目的,反映在国家的立法上,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匈牙利环境法和1970年的日本环境法二元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二元的,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是值得追求的。环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的健康,亦应促进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污染防治法的是“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资源法变革的现实性,资源法律体系秉持的法律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或相悖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经济发展的主流地位,成为影响资源法的重要伦理思想,限制了资源法伦理基调的突破:资源法对资源权属的分配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不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保证中国资源政府供给实现的同时,严重阻碍了中国资源市场的发育,成为中国资源浪费和破坏的制度依据;资源法律体系内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的配置存在失衡和空白,致使资源法律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缺乏力度;缺乏对法的基本价值的追求等。这些问题一方面软化了资源法律对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另一方面甚至会阻碍资源问题的顺利完满的解决。,四、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可持续发展的提出,1987年,受联合国委托,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的成员们,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交联合国大会,正式提报告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挪威政治家、外交家、物理学家,挪威首相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一)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资源法目的的必要性(即在修改环境法时,应明确指出,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环境的整体价值,将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价值作为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去掉促进经济发展的表述。)法律机制的制衡环境法不该以自己的权威性的智慧代替经济界人士的全部智慧。,法律机制的制衡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但这不足以成为在近期内不存在矛盾的理由。环境法不应该害怕暴露这种矛盾,而对现有的经济发展的愿望进行不适当的妥协。在承认矛盾的前提下的法律机制的制衡才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良好战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解决各种问题的一种战略,其内部就充满了矛盾,不仅不同的法律所体现的人类的利益追求存在分歧和矛盾,而且,即便各法律部门的原则也有矛盾,这是人类的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以及不同观念的必然反映。,法律原则的“矛盾关系”和“竞争关系”正是民主社会的必然,并不妨碍法律发挥其规范和提供预期的效能。民主本身就暗示了个体的差异并应该对这种差异保持尊重,暗示了各种利益和追求的不同。作为对民主提供保护机制的法律来说,体现并保护这种基于不同利益和追求的不同个体或群体的要求是法律得以产生和实施的基础。法律原则的矛盾是人类追求的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是民主在法制中的反映和延伸。基于此,环境法的追求目的与产业促进法等其他法律的目的产生矛盾就不值得奇怪,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对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性的行为进行限制,即使这种不利于环境的行为在短期内是为了发展经济。事实上,保持环境法目的的独立性就是保持环境可持续性的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在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通过对其他法律追求的目的所表现出来的过分扩张的限制,来保持环境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也许一开始就是以对现有法律予以怀疑的身份而出现的,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补充,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否定和限制。,环境法不该以自己的权威性的智慧代替经济界人士的全部智慧。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那只是一种选择,而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则把除此之外的无数可能的选择留给了人们。具体的法律首先是应该在不能走的地点划上“”,表示“此路不通”,人们则自然会找到出路。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这样的,它的目标就是在于它的限制以及与经济的互渗、互涉、互动中,寻找一个不是最差的结果,但不一定是最好的结果。环境法的目的绝不该是主动促进经济怎么走,或走得更快,而是告诉经济发展哪里不能走。至于该怎么走,怎么才能走得更快,则是“摸着石头过河”,应该相信经济建设者的智慧。,(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从发展的自然属性定义可持续性的概念是由生态学家首先提出来的,即所谓生态持续性(Ecological Sustainablity)。这一概念旨在说明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程度间的平衡。1991年,国际生态学联合会(INTECOL)和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联合举行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专题研讨会。深化了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自然属性,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即可持续发展是不超越环境系统再生能力的发展。,2从发展的社会属性定义1991年,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共同发表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生存于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提出9项基本原则,130个行动方案。,3从发展的经济属性定义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巴伯在其著作(Baibier,1989)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质量和其所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4.从发展的科技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就是转向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尽可能接近零排放或密闭式工艺方法,以此减少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消耗”。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5.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定义,(三)、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环境保护论。认为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生态系统的永久发展,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核心是环境保护。经济核心论。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即追求经济发展的净利益最大化,产品最大化,福利最大化。三位一体论。认为可持续发展是自然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发展,涉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全面发展的人本论。认为可持续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缝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全人类的利益,既为了当代人的利益,也为了后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原则揭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要求人们尊重自然,重新规范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建立一种人与自然互利搀生、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并且通过完善社会经济活动,如寻求科学的资源评估和定位方法(把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方法,以及制定自然资源价格改革的经济手段),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不再以人的利益作为唯一价值尺度,忽视自然界本身的价值,对自然持一种纯粹功利主义的态度。,可持续发展的特性,1.公平性,即机会选择的平等性。本代人的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均等的发展机会。因此,在国际环境资源法领域,要给世界各国以公平的分配权和公平的发展权。要把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的问题来考虑。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求世世代代公平地利用自然资源。,2.可持续性,即生态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能保持其生产率的能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耗竭速率应考虑资源的临界性。“发展”一旦破坏了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就不能被称其为发展。可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指的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3.共同性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则是共同的,并且,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4.需求性传统发展模式以传统经济学为支柱,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的增长,忽视了资源的代际配置。这种发展模式不仅使世界环境资源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而不断恶化,而且使人类的一些基本物质需要仍然不能得到满足。而可持续发展则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的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源头控制与全程控制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概念: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环境法原则概况,通过几十年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一些比较共同的环境法原则。德国主要有:保护原则,防止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合作原则等。瑞典主要有:污染者付费原则,谨慎原则,最先进原则,替换原则,自然和人的忍受能力原则等。奥地利主要有:预防和保护性开发,污染者付费原则,社会责任和民主决策原则等。,一、源头控制与全程控制原则,(一)概念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二)源头控制、全程控制原则的贯彻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强调政府首长和企业领导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责任,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业领导在任职期间,必须采取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将环境管理与生产管理结合起来,以实现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清洁生产法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设立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基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实施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计划、规划所必要的财政支持;制定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对实施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企业予以优惠或减免。,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一)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人只要没有对具体的人和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认识导致了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进一步加剧。为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7f】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明确环境责任,这一原则迅速为各国所接受并加以引申和发展。,(二)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三)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核心内容:“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养护”,具体体现为: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和责任等。,(四)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在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重视保护环境资源。此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保护环境资源。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五)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贯彻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和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资源管理,建立和健全单位环境资源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三、风险预防原则,(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二)风险预防原则产生的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在走过了一段“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以后才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自然规律的结果。,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广,接触污染的对象也比较普遍,甚至从国内扩展到国际。环境污染影响的时间长,环境在受到污染之后,接触者不间断地暴露在受污染的环境之中,持续受到污染的危害。同时要消除因污染受到的影响,一般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些污染和破坏甚至是难以逆转的。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强,可以产生多种危害。同时,其产生和发展又有一定的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之科技发展的局限性,人类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活动所可能造成的长远影响和后果常常难以及时发现,一旦后果出现,则为时已晚。,环境资源很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坏,但一旦被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的费用要大大高于预防的费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不经济的。预测影响环境的科学技术的有限性和滞后性。证据时,不利的后果科学技术并不总是能有效保护环境提供充分的基础。在科技可以提供足够的常发生,何况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监测的高成本,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的反映往往极为有限。替换手段的可行性。随着环境保护实践的深人。减少或防止环境污生产技术和产品已经广泛出现,新的环境决策机制和举证机制也在形成之中险预防完全能够成为可能。,(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外现状风险预防在1987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型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均已确立。我国作为这些公约的缔约国,也应该在环境立法中贯彻该原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体现了预防的原则,但并未明确提出风险预防原则。,(四)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长期以来,造成我国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和工业污染,而这些又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如果我们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实行风险预防原则,充分注意保护环境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源的污染和破坏,就可以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收到较好的环境效益,实现三种效益的统一。,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五)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全面规划: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和环境资塑保护各方面的关系进行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使得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合理布局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同生产的不合理的布局有重大的联系。我们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合理的城乡结构、生产结构、产业结构、生态结构以及城镇的布局结构。在每一个区域内,要搞好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种产业和事业。,3.综合治理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测,严格控制出现新的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情况,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要积极进行治理。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工程;广泛运用环境经济评估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为降低风险提供被选政策方案的科学研究。,四、环境民主原则,(一)环境民主原则的概念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坚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环境资源权利。环境民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环境权,为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机会。,(二)环境民主原则的现实意义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在各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以及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赋予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权利,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对该资源的配置,仍然以行政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为辅,这是由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但环境资源的公有性又会导致行政配置中的低效率,甚至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3.公众往往拥有对环境资源的一些独特的经验和知识,(三)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环境资源意识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资源法制观念,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破坏环境资源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增强危机感,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人人谴责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和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使环境资源意识深入人心。,2.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公众的日常生活与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对有关问题也应该最有发言权。1.境资源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应该增加其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让公众对有关问题有所了解,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避免在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中可能出现违法行为。2.政府有关环境资源问题的决策,应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使公众了解决策的过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可能性。3.应该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资源状况公报,以使公众了解有关问题,并为公众监督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目标提供可比依据。,3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团体,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学术交流、环境资源保护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将会避免公民个人能力和学识的局限性,有效地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并为政府在决策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民间环境资源保护团体可以在保护环境资源,促使环境问题的解决、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4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对环境资源或公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开工之前,应当召集公众召开意见听证会,广泛接受公众的质询,以求建设项目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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