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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探放水作业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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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探放水作业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ppt

    煤矿探放水作业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建国以来,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了安全立法工作,近几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合同法 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三是省、自治区、一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等。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 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确立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学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周恩来总理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它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得不到保证,就谈不到上系统的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煤矿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事先预防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综合治理”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追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往往不可逆转。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人、机、物、环境各个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一、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量、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相对而言安全生产就有保障。“装备”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用好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2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总)体推进”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二)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 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落实到位,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守土有责,为官一任必须确保一方平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加快法制建设步作、依法治理安全 2、坚持科教兴安战略、加快科技创新 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体系 7、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 9、强化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一)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 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因此,制定 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将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l)从业人员的权利 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 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 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包含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 安全生产法 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 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 依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从业人员的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 年 11 月 1 日经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年12月 1 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妥全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动煤炭工业建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有法可依,初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任制建设的里程碑。,事故等级的划分和事故报告,根据国务院 2005 年 1 月 26 日印发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将事故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事故等级的划分和事故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 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000 万元以上 50 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 6 万 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巧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于2004年10月18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第16号令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第8次修订本。之后4次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职责。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五是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探放水必须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修改后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修改后的规程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安全规程,透水征兆: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中煤层变湿、片帮、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为新扩展内容;将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拆分为产生裂隙、出现渗水。,煤矿安全规程,新增关于河道治理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是河道管理部门。,煤矿安全规程,存档备查的事项,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第二百五十八条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第二进六十一条第一款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第二百八十五条 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事项第二百六十二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事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条:承压含水层上煤层开采所采取的带压开采、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做好两个预报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煤矿安全规程,四个专项设计第二百六十二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三下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煤矿安全规程,四个专项设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煤矿安全规程,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30m,止水套管长度10m。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接近老空积水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或求护队员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煤矿安全规程,探放水过程中的透水征兆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出现上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现场负责人立即汇报矿井调度室,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煤矿安全规程,采掘工作面需要探放水的8种情况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方法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采用钻探方法,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目的: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煤矿安全规程,钻探施工现场的基本规定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煤矿安全规程,探放高压水的措施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要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的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每个作业人员必须掌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水文地质规程和防治水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包括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等配备要求,防治水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勘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等有关规定和罚则。,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2006年6月15日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针对我国煤矿水文地质复杂和煤矿水害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各方面教训、归纳提炼各地成功经验、组织专家广泛论证基础上,提出了煤矿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体现了我们对煤矿水害防治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煤矿防治水规定,“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煤矿防治水规定,“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煤矿防治水规定,地表水体的观测要求对地表水体的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和水质等进行观测。一般情况下,每月观测1 次。雨季或暴雨后,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在地表水与下伏含水层可能存在水力联系的地段,监测地表水的渗漏量,建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位、水质、水量等动态关系。,煤矿防治水规定,地面水文地质观测频率1、在采掘过程中,坚持日常观测工作。2、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每7-10日观测1次。3、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每月观测1-3次。4、雨季或遇有异常情况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5、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尽可能做到同时观测,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观测,保持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次应当有2次读数,差值2cm,取其平均值。,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涌水量和水质监测监测矿井涌水量和水质的观测站应分井、分水平设立。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单独设立观测站,每月观测1-3次。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适当增加。,煤矿防治水规定,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1)探放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如老窑积水范围、积水量、确切的水头高度(水压)、正常涌水量,老窑与上、下采空区、相邻积水区、地表河流、建筑物及断层构造的关系,以及积水区与其他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等。(2)探放水巷道的掘进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形式。(3)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煤矿防治水规定,(4)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5)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的确定。(6)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要制定防止在探水过程中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措施。(7)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等的设计以及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具体安排等。(8)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9)附老窑位置及积水区与现采区的关系图、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煤矿防治水规定,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的确定:1、超前距离: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打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的一段距离。2、允许掘进距离:经探水证实无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3、帮距: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钻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帮距超前距。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2m。4、钻孔密度(孔间距):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案例】2008年7月21日15时1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国有地方矿,证照齐全)井下掘进工作面发生老空透水事故,死亡36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煤矿,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9万t/a,矿井周边废弃小煤窑积水情况不清。该矿在4304工作面(靠近废弃小煤矿附近)违规开掘3个切眼,违规用煤电钻探放老空水,前两个切眼均因掘进时有透水征兆而停止施工,随后又在距第一个切眼30m处重开切眼,在发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在相对较低的4301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在没有认真分析透水量变化的情况下,盲目通知已经撤到安全地点的作业人员重新返回作业地点恢复生产,导致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煤矿防治水规定,事故直接原因:违反防治水规定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进行探水。按照该矿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每次探水钻进30m,允许巷道掘进10m,但透水发生地实际探水钻进只有约7m,致使4304工作面第三切眼的掘进迎头距离老空积水区边界仅为3.9m,诱发了从小股流水冲刷逐渐扩展到大面积煤柱突然垮塌,造成临近小煤矿采空区积水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七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探放水钻孔终孔孔径规定一般不得大于75mm,主要是从探放水现场的围岩稳定性方面考虑的。这样,探放水钻孔的开孔孔径也能得到控制,终孔对围岩的破坏性小,即使遇到不可预测的高压水及其他危险情况,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井下现场空间有限,施工不便,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在对井下钻孔设计时要考虑一孔多用,如探查构造、煤层的钻孔或兼作堵水、疏水之用等。,煤矿防治水规定,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煤矿防治水规定,探放老空水原则(1)积极探放。当老空区不在河沟或重要建筑物下面、排放老空区内积水不会过分加重矿井排水负担、且积水区之下又有大量的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这部分积水应千方百计地放出来,以彻底解除水患。,煤矿防治水规定,(2)先隔离后探放。与地表水有密切水力联系且雨季可能接受大量雨水或地表水补充的老空水;老空的积水量较大,水质不好(酸性大),为避免负担长期排水费用,对这种积水区应先设法隔断或减少其补给水量,然后再进行探水,若隔断水源有困难无法进行有效的探放,则应留设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待到矿井生产后期再进行处理。(3)先降压后探放。对水量大、水压高的积水区,应先从顶、底板岩层打穿层放水孔,把水压降下来,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4)先堵后探放。当老空区为强含水层水或其它大小水源水所淹没,出水点有很大的补给量时,一般应先封堵出水点,而后再探放水。,煤矿防治水规定,探放老空水应急预案1、当钻孔接近老空时,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要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2、在探放水场地备用一定数量的坑木、麻袋、木塞、木板、黄泥、棉线、锯和斧等,以便在探放水过程中意外出水或钻孔水压突然增大时及时处理;,煤矿防治水规定,探放老空水应急预案3、探放水施工现场发现有松动或破损的支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并仔细检查帮顶是否背好;4、探放水施工现场及后路的巷道水沟中的浮煤、碎石等杂物,应随时清理干净,若水沟被冒顶或片帮堵塞时,应立即疏通;5、探放水施工过程中所设计的避灾路线内许有煤炭、木料或煤车等阻塞,要随时保证畅通无阻。,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讲第九章 罚则,共11条。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煤矿防治水规定,(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设立罚则,体现了规章的严肃性,目的在于落实到位。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停产整顿。,思考题,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2、煤矿防治水原则是什么?3、井下探放水钻机有哪些规定?4、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5、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做哪些工作?6、探放老空积水时,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如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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