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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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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已享受财政缴费补助的部分不计入本细则规定的资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或已由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参保。四、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虬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L5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其中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58号)实施之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核减相应报销金额,核减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五、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0万元。六、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月底前,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账。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者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等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退费补记账,或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未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八、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九、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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