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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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2起草说明一、背景2023年,省医保局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一是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待遇内容,包括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保障后的合规医疗费用,三是建立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较重的,可进一步享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市设定。因此,为落实省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起草形成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一)关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省要求执行,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二)关于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实施细则落实省办法要求,明确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均予以全额资助。(三)关于医疗费用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方面,省办法对各类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等作出规定,实施细则结合省文件要求及我市现行政策,进一步明确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方面,省办法规定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实施细则明确其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5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四)关于倾斜救助省办法指出,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市设定。实施细则明确救助起付标准为1.5万元,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