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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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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课件.ppt

    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设备管理部,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前 言,一、立法过程 这部法律的特别之处在于:立法计划的申报、起草调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国人大直接进行的。历时十几年,经历了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跨界工作衔接,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酝酿过程 从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议案一共35份,参与的人大代表有1204人。起草过程、审议过程: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基本结构共七章,101条。,特种设备生产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单位56464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8368张。全国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706.09万人,比2011年上升7.4%,其中2012年考核发证167万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2012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数量分布图,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本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第一章 总 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从1955年建立特种设备强制性安全监管制度以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来源:人民网)一、将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改为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少了“监察,意味着社会各方的职责和责任。”二、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目的、意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一、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适用范围增加经营环节,参照条例范围,保持基本一致,并且兼顾立法本意和原则要求。二、特种设备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列举法明确八类设备,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并不是所有的特种设备都纳入安全监察。纳入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考虑三个因素:成群体伤害;造成他人伤害;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三、特种设备的范围由目录调整。(目前征求意见中)特别注意:删除了条例有关“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这意味着三个环节(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要求依据本法。,第一章 总 则,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名称用语的含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一章 总 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新增条款)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节能环保的原则四、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模式的规定。(新增条款)一、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 分类监管作为一项具体工作原则,需要结合情况进行策划,如:对重要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对薄弱设备强化针对性的措施,等等。在有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中体现。二、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局在总结本法亮点时:这部法律开宗明义,规定:国家对TS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与条例第4条基本一致)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第一章 总 则,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质监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在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条例第7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第一章 总 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性规定。(条例第5条)一、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本法和有关的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二、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三、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职责中:突出强化“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这是条例没有的。,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安全技术规范的地位和制定部门。(条例第10、43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义务的规定。(新增内容)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条例第8条)一是支持对特种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二是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三是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奖励政策,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释义】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这条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加的。(新增)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二、首先应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 则,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以便针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进行。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释义】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条例第9条)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第一章 总 则,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三、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一章 总 则,本章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规定,共4节37条。本章规定了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明确了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及出租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要求;规定了特种,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锅炉水(介)处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报废方面的要求。本章还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和培训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释义】此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自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接受检验义务的规定。此条明确了TS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各自负责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义务,通过自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同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设备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强调了法定检验强制性要求。,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释义】此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实现途径的规定,是“总则”中第十条“鼓励先进技术”的具体体现。途径:采用单位申报、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和咨询、专业机构评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释义】本条鼓励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一种政策引导性条款。(同条例第8条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原则规定。(同条例第11、14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一、保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符合安全性能三、明确生产单位是生产的TS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四、符合特种设备能效指标五、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同条例第12、13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同条例第15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释义】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条例第17、19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同条例第17条基本一致,取消了“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释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同条例第20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删除了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同条例第21条有区别),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释义】本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新增),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经营,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义务规定。(新增),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主要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和技术文件。二是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三是对销售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所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要求的规定。出租有临时出租、长期出租等。(新增),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规定。(新增)本法首先规定出租期间的安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合约另有规定除外。合同法对合同有明确要求,建筑行业也有租赁合同(包括起重机械)的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特种设备的要求,包括安全要求、检验和许可规定,随附资料和文件要求,进出口检验的特殊要求。(新增)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的工作进行了调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进口时的告知要求。(新增)告知的部门可以针对经营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作为批量产品,销售对象不明确,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经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一种是直接有销售对象,可以由外贸经营单位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时间规定可以在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告知机关一般是省局,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条例24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条例25条直辖市或设区的市)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条例5条)(一)岗位责任制:一般包括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二)建立隐患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安全管理制度。(三)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设备危险性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应急队伍及装备、应急演练及救援修订等。(四)制定操作规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条例26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条例第33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规定(新增)。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做好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尊章办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释义】本条是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新增)。一、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二、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三、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的规定。(与条例27条基本符合)。,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强调了主动申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使用安全责任。(与条例28条基本符合),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与条例33、40条基本符合)。,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与条例29条基本符合)。,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做好日常检查并设置警示标志的特别规定。同时,也对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与条例34、36条基本符合,但内容和文字上有区别,增加安全使用说明、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应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条例27条一致)(水处理不符合要求对安全、节能都有关系),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33条:使用登记34条:建立制度35条:建立档案36条: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39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40条:提出定期检验申请41、42条:特种设备问题处理44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条款,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释义】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与条例31、32条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对制造跟踪作出了规定,电梯制造单位不仅要跟踪调查和了解,做好记录,而且要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技术帮助(实际工作中,有的电梯制造单位不注重制造质量、不提供售后服务,“一卖了之”的做法影响了电梯安全及社会稳定),发现存在严重隐患的,告知使用单位,报告安全监察机构。(与条例37条基本一致),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后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新增内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进行了改造或修理,导致其在使用登记中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施工单位等,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向原设备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是对条例30条内容的细化)一、TS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1)TS本身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2)TS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情况;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必须予以报废;三、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四、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五、关于达到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四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条例22条)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章 检验、检测,本章检验、检测共七条,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的应当遵循的规定。,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含义,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核准的规定。(与条例41条内容有区别)一是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申报、提出、接受(15、40),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20、25)。二是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与条例44条内容基本符合),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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