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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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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docx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附件:L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第四条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贴息资金中由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七省市所需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第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向申请地方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第六条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第七条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中央及省级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第三章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第九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第十条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十一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第十二条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第十三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二)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四)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第五章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十四条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全部补充地方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第十五条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第六章报告制度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或七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5日之前。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第十八条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200年第季度填报单位:单位:万元贷款银行贷款及贴息情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其他机构合计一、贷款发放金额情况1、本季贷款发放金额其中:微利项目贷款发放金额小企业贷款发放金额2、本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累计发放金额小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3、季末贷款余额二、贷款发放笔数情况1、本季贷款发放笔数其中:微利项目贷款发放笔数小企业贷款发放笔数2、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累计发放笔数小企业贷款累计发放笔数3、季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三、贷款贴息情况1、季初应付未付贴息金额2、本季新增应付贴息金额3、本季实际支付贴息金额4、本年累计实际贴息金额四、贴息资金使用情况1、中央预拨贴息资金(七省市财政安排资金)2、本季累计已拨付贴息资金3、本季末结余贴息资金4、申请追加贴息资金五、本季末担保基金规模其中:本季增加的担保基金规模附件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范围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报,反映所有经办银行的情况。其中,城乡信用社是指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二、贷款发放金额情况(一)“本季贷款发放金额”反映经办银行本季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二)“本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反映本年初至本季末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三)“季末贷款余额”反映本季末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情况,即尚未还清本息的贷款金额。如包括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须用文字说明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金额。三、贷款发放笔数情况(一)“本季贷款发放笔数”反映经办银行本季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笔数。(二)“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反映本年初至本季末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笔数。(三)"季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反映本季末经办银行有多少笔尚未解除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包括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四、贷款贴息情况(一)“季初应付未付贴息金额”反映从年初到上季末经办银行已提出申请但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贴息金额。(二)“本季新增应付贴息金额”反映经办银行根据本季贷款情况计算出的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的贴息金额。(三)“本季实际支付贴息金额”反映本季财政部门审核后实际拨付的贴息金额,包括财政部门已审核拨付但经办银行尚未收到的资金。(四)“本年累计实际贴息金额”反映从年初到本季末财政部门实际拨付的贴息资金的累计金额。五、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一)“中央累计预拨贴息资金(七省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反映中央财政从年初到本季末累计预拨给省级财政的贴息资金规模,或七省市财政已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二)“本季累计已拨付贴息资金”反映从本年初到本季末省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或七省市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中已累计拨付的金额。(三)“本季末累计结余贴息资金”反映到本季末省级财政累计结余的贴息资金规模。(四)“申请追加贴息资金”反映本季末需要中央财政增加拨付的贴息资金规模,或七省市财政增加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六、本季末担保基金规模际规模。“本季末担保基金规模”反映从本年初到本季末担保基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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