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激发光免疫分析体外诊断试剂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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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激发光免疫分析体外诊断试剂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7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6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2六、结论54附表5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多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光激发光免疫分析体外诊断下2208-320118-04-01-常*联系方式弋剂研发生产项775574138*0768建设地点地理坐标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号12号楼ZlI8度54分52.013秒,31度22分9.38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a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总投资(万元)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审批局19500项目备案文号环保投资(万元)高行审备2022179号100环保投资占比()0.51施工工期12个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面积(m2)4713(建筑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高淳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市政府关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审批文号:宁政复2004104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名称: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批机关: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关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文号:苏环审201516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1、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表1”与高淳新区总体规划析见下表。目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高淳新区总体划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析1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出口服装、绿色食品加工等为主导产业,吸纳相关配套产业。以一类工业为主,适当发展二类工业,禁止三类工业和有恶臭污染以及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例如化工、印染、电镀等。新区具体禁止入区的工业类型如下:铸造、炼铁、炼钢、钢铁联合加工、冶金工业、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冶炼、玻璃制造、化学制浆造纸、化学农药制造、印染、火力发电(燃烧天然气除外)、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本项目属于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为二类工业项目,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本项目非”三类工业和有恶臭污染以及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不在禁止入区的工业项目类型范围内。相符2开发区规划形成“一心、两轴、两片”的布局结构形式,其中“两片”指芜太路以南的生活配套区(称为“南区”)和以北的产业区(称为“北区”)°规划工业用地12.11平方公里(全部位于北区)、居住用地6.15平方公里、道路广场用地4.25平方公里、绿化用地4.37平方公里,分别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41.12%>20.88%、14.43%和14.84%,其他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及水域等。本项目位于芜太路以北,属于高淳经济开发区北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相符综上,本项目建设与高淳新区总体规戈I2、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J本项目与关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规戈审查意见(苏环审201516号)相符性分析表12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j相符。相符性分析J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见下表。有意见相符性一览表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以机械电子、新型材料、出口服装、绿色食品加工等为主导产业,以一类工业为主,适当发展二类工业,禁止三类工业和有恶臭污染以及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例如化工、印染、电镀等。本项目属于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为二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本项目非“三类工业和有恶臭污染以及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不在禁止入区的工业项目类型范围内。相符2开发区规划形成“一心、两轴、两片”的布局结构形式,“一心”指生活配套区内的城市商业中心,“两轴”指老城区商业中心和行政中心构成的城市商务轴和石固河生态廊道构成的生态休闲轴,“两片”指芜太路以南的生活配套区(称为“南区”)和以好勺产啊(称为1匕区”)。规划工业用地12.11平方公里(全部位于北区)、居住用地6.15平方公里、道路广场用地4.25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位于产业区。相符绿地用地4.37平方公里,分别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4412%、20.88%、14.43%和14.84%,其他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及水域等。3规划利用高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区内废污水,不再另建污水处理厂。区内不设置固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送南京市有资质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本项目产生的污水接管至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全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处置,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4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新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项目“三同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竣工保验收进程。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落实项目“三同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程。相符5禁止以下工业类型入区,铸造、炼铁、钢铁联合加工、冶金工业、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冶炼、玻璃制造化学制浆造纸、化学农药制造、印染、火力发电(燃烧天然气除外)、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本项目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园区禁止项目类型。相符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项目产生的危废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燃及酸性废气产生量极少,经负压收集后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放;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经租赁方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经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苏环审201516号)中相关要求。符分他性析英合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产品为光激发光免疫分析仪及相关配套试剂,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产业类别为鼓励类“十三、医药”中“5、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外科设备,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新型基因、蛋白和细胞诊断设备”中的“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产业。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2、“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1)与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相符性分析1)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与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北侧5300m的石臼湖重要湿地,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内,具体位置关系见附图4-1,不会改变生态红线区域性质,对划入国家级生态红线敏感目标无影响,本项目不违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要求。本项目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位置关系见下表。表L3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位置关系一览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与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距离石臼湖重要湿地重要湖泊湿地石臼湖湖体水域20.73N5300m2)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l号)的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l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管控区为西南侧230Om的石固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具体位置关系见附图42,不会改变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性质。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位置关系见下表。表14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位置关系一览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管控区边界距离P态能工生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石固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一源质护一水水保/高淳区境内石固河范围/1.501.50SW230Om石臼湖(淳区)名胜区然人景保、自与文观护/石臼湖大堤至湖体水域范围/28.0228.02N4600石臼湖重要湿地(淳区)地态统护湿生系保石臼湖湖体水域/20.73/20.73N5300(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PM2.5浓度年均值为28gm3,达标;PMlO浓度年均值为51gP,达标;No2浓度年均值为27gn?,达标;SQ2浓度年均值为5gm3,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达标;6日最大8小时值浓度170gm3,超标,故判定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1I类及以上)比例为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V类)断面。南京市为贯彻落实江苏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21年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紧盯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减碳和治污协同推进、PM2.5和。3协同防控、VOCS和NoX协同治理为主线,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制定实施“1+6”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臭氧防控、工地提标、机动车防控、餐饮整治、工业企业提标、氮氧化物控制等领域实施重点防治。签订部门、板块目标责任书,压实治气责任。制定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点位长制管理办法,实施两级点位长责任制;制定南京市空气质量月度考核奖惩办法,实行板块、街道空气质量财政资金奖惩。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租赁东南集团医疗健康产业园标准化厂房12号楼,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项目周边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型企业,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能、水等,依托园区电网及自来水管网,物耗及能耗水平均较低,不会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项目不在禁止入区范围内,具体见下表。表L5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是否属于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属于2属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规划中规定的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以及管控区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3属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中规定的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属于5不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不属于6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回顾性环评的工业园区(高新区、产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不属于7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不属于8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号)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20227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如下表。由下表可知,本项目今12022J7号的要求。表1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匚办20227(长江办于合长江办(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具体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属于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占用国家生态管控空间及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在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项目。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高污染项目,项目位于合规园区内。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等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对本项目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 造,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长 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不占用国家生态管控空 间及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 级保护区范围以及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规定如下:“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根据备案许可,本项目为饲料加工项目,不属于文件所列高耗能高排放项目。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如下表。由下表可知,本项目符合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要求。表L7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具体内容相符性分析1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 .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在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为饲料加工项目,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内,属于合规园区内。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内,周边无化工企业。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尿素、磷钺、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 业新增产能项目。1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 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 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 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 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 目。18 .嶷止新建厂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 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 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 造,不属于尿素、磷钱、电石、 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化学合 成类)以及农药、医药和染料中 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独 立焦化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相关文件明确的限 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 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安全 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 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 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规定如下:“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根据备案许可,本项目为饲料加工项目,不属于文件所列高耗能高排放项目。5、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根据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高淳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控单元,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8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暨I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本项目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符合2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短、氯化氢和硫酸雾,产生量较小,在高淳区内平衡;废水污染物COD、SS、NH3-N、TN、TP排放总量在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本次评价要求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符合4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己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以电为能源,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长江流域管:在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2)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3)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1)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2)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Ll号12号楼,不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3)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江干线通道项目。(4)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符合(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4)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烧、氯化氢和硫酸雾,产生量较小,在高淳区内平衡;废水污染物COD、SS、NH3-N、TN、TP排放总量在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1)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2)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饮用水源地。符合源用率求资利效要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符合6、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高淳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控单元,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L9本项目与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关于印发V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南京市江北新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的具体内容相符性分析符合性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主导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健康。(3)禁止引入:化工项目。(4)禁止扩建现有不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固城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项目。本项目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1号12号楼,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对照园区相符产业负面清单,不在禁止入区的工业项目类型范围内。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废气在高淳区域内平衡,废水在南京荣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平衡,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相符环境风险管控(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1)本项目所在园区己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2)本次评价要求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体系。(4)企业已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园区已完善并落实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相符资源利用效率(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均可以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相符从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7、与相关环保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原辅料使用的挥发性物料为乙醇,存储方式为密闭瓶装,用量少,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烧,有机废气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OOl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风险可控、措施可行,本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非甲烷总燃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非甲烷总燃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液态非甲烷总烧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投加;粉状、粒料非甲烷总燃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投加,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非甲烷总燃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非甲烷总燃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非甲烷总燃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非甲烷总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产品生产过程,在塑化、挤出、注射、发泡等作业时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非甲烷总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原辅料使用的挥发性物料为乙醇,存储方式为密闭瓶装,有机废气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OOl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3)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非甲烷总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表I/O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要求具体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严格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审音1、严格标准审查2、严格总量审查本项目严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非甲烷总烽相关标相符准,总量在南京高淳区内平衡。严格VOCs污染防治内容审查1、全面加强源头替代审查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3、全面加强末端治理水平审查4.全面加强台账管理制度审查本项目试剂配置过程中涉及VOCS物质主要为乙醇,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收集效率为95%,处理效率为90%o项目将建立相关台账,记录相关原料的采购、使用、库存和废弃量以及非甲烷总姓治理设施的相关运行数据。相符严格项目建设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审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企业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产品。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响应政府污染预测预警,执行夏季臭氧污染错时作业等要求。本项目生产运营期间不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含非甲烷总嫌产品。相符做好与相关制度衔接做好“以新带老”要求的落实。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鼓励现有项目的涉VOCs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逐步淘汰现有的低效处理技术。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做好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环评审批、大气管理、现场执法等部门应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查、总量平衡、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监管等工作协作,切实加强VOCS污染的管理。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OOl排放。相符(4)与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20212号)对照性分析对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20212号),本项目使用的化学品主要为乙醵、盐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