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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汇算清缴培训,春雨2014年3月,目录,2,第一部分2013年所得税政策解读,3,1,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表,4,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3.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4.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5.向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处理,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012年10月1日,国税函2009118号资产购置支出可以扣除,国税函201240号资产购置支出不可以扣除,重复扣除-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资产购置支出可以扣除;2、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7,8,2012年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 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9,账户,借记,贷记,1,固定资产清理,30,累计折旧,70,固定资产,100,2,银行存款,10,固定资产清理,10,2012年变卖机器-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10,2012年处置存货 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2012年40号公告】第七条: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1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12,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13,1、明确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的范围;如企业存货不作为搬迁收支;,2、企业搬迁收入、搬迁支出单独核算,在搬迁完成年度前不参与汇算;,3、搬迁收入支出是否同时结转,重点关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项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4、如果汇算进行调整,是否收入、支出同时调整。,14,2013年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及职工安置费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15,2013年购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16,2013年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012年未计入所得的20万元搬迁支出,1、购入固定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120万元;2、2012年未计入所得的20万元搬迁收入;3、计入资本公积的10万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在完成搬迁年度,政府补偿收入全部调整为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上;180万=30万+150万,20,购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购置固定资产后续 会计处理,以后每年度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减,2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以后年度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只是递延纳税政策,只是对企业现金流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签订协议日期是在2012年10月1日前,则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80-(100-70)-30 120=10万元,22,搬迁损失的扣除时限如何确定-【2012年40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搬迁清算的时间如何确定-【2012年40号公告】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以前年度损失的扣除是否有变化-【2012年40号公告】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备案规定-【2012年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混合型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定位: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满足!,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混合型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相应折旧或摊 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1月1日,非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1、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2、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定计提折旧;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向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2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13年某居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4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7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包括向芦山地震灾区捐赠支出10万元)请问: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案例,企业会计利润=5000+80-4100-700-60=220万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220*12%=26.4万 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26.4+10=36.4万 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金额=50-36.4=13.6万 应纳税所得额=220+13.6=233.6万 应纳所得税额=233.6*25%=58.4万,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处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处理,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第二部分所得税优惠及备案管理,31,2,所得税优惠及备案管理,二级备案项目请务必在3月30日前提交!,关于“减免税项目所得”如何界定问题,3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及2013年鞍山市局汇算清缴会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等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该项目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从事该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思考:1、当期免税所得额如何确认?2、增值税免税会计如何入账?3、汇算清缴所得税年报如何填列?,关于“减免税项目所得”如何界定问题,34,案例:某企业专门从事农作物种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免税优惠;2013年该企业农作物项目经营收入300万元,对应购入存货成本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请问:1、该企业可以免税所得金额?(是否为100=300-200)2、该企业该如何填列年报?若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成本2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35,账户,借记,贷记,1,存货,2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银行存款,226,1 银行存款,339,一、购入存货的会计处理,2,主营业务成本,200,存货,200,3,主营业务成本,2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39,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39,营业外收入,39,免税收入=300+39=339相应成本=226,36,关于“减免税项目所得”如何界定问题,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所得税优惠及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08650号,适用对象居民企业 中的 查实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确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其他因素忽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2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0.5万元(2万25%),同时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3万元(2万1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3万元,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0.2万元(0.5万元0.3万元)。,案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对所得税的影响?,税务风险点对于享受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年报上应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结转?,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管理-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08151号,特殊主体,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管理-定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管理-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2、在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管理-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损益: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的期间内,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管理-填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国税函2010148号,案例,某市企业A2012年12月购置一项国家鼓励的节能设备120万元,2013年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企业相应补助100万元,并指定用于购置专项资产,该项资产使用年限为5年。思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年报填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减免的增值税,51,超过规定时间未使用完的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 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 第6年 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一条(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其他类型财政性资金该如何处理?,第三部分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54,3,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资产损失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多缴税款不予退税,但可无限期抵扣,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报废损失,2011年会计根据内部审批文件,按账面净值作损失处理,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12年进行变卖处理,取得变卖收入计入2012年损益。这种跨年度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11年,还是2012年?,案列,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 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清单申报,上述以外的 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扣除。,62,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申报管理问题,专项申报情况:,通过非公开市场转让股权投资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扣除。(专项说明),清单申报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公开市场转让股权投资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扣除。,股权转让专项申报时提供如下资料:,(1)股权转协议或合同;(2)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3)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4)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5)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所得或损失的书面声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63,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专项申报情况:,1、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清单申报情况:,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凡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64,关于超过保质期存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清单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企业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应属于正常损失范畴,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65,第四部分所得税汇算热点问题,66,4,67,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后,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段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次“免税收入4、其他”。,68,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2007】9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执行新税法后该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一直没有明确意见。考虑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与省局沟通和请示,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可按照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执行,继续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9,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利息等收入确认时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国税函201079号,71,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问题,某企业2013年5月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2013年7月2016年6月),每年租金100万元,分别于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分三年收取。问:如果企业在2013年7月一次性收取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租金100万,2013年当年度租金收入该确认50万,还是100万?,案例,7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五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000万,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800万,成本500万元。请问:这笔业务,该企业当年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关于分期收款的入确认时间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选择纳税调整,收入和成本相应调整。,73,关于分期收款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74,长期应收款 1000万 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万,当年收到第一批货款的账务处理,未实现融资收益 40万 财务费用 40万,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库存商品 500万,银行存款 234万 长期应收款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万,关于分期收款的入确认时间问题,75,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76,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工资扣除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93号,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出明确:企业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两项补充险,国税函20093号,企业工资扣除所得税问题,79,企业工资扣除所得税问题,企业在2013年发放2012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关于购买名人字画、古玩、名贵树木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装饰门面、提升形象等需要,购买名人字画、古玩、黄金以及名贵树木花草等发生的支出,属于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应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其持有期间,相关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增值或减值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80,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扣除问题,共创辉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