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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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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第六章.ppt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施工,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较多高风险和事故多发的行业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2012年9月13日武汉电梯事故,19条生命陨落,逝者均为粉刷工 未买保险,当地媒体报道,死亡19人当时都在电梯里面,他们都是建筑工地的粉刷工人,其中17人来自一个施工小队,另外2人来自另一队。第一个施工小队中有一名工人因身体不适当天没有上班,从而幸免于难。工友称,他们并没有购买保险,,事故调查:人祸一,出事的电梯已经完全散架,残骸上有一块登记牌,上面写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有效使用期限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6月3日”,可见,出事的这部电梯已经超出有效期限工作3个多月。,事故调查:人祸二,登记牌上标注了该升降梯核定人数是12人,而事故现场升降梯内有19名工人,明显超载。,事故调查:人祸三,事发工地承包给了包工头工人经常违规自开升降机设备租赁公司层层转包,“为了控制成本,租赁和施工单位都不愿意雇佣专业操作人员,所以造成设备检查和保养等预防工作不到位,一些租赁商和监管人员关系非同一般,也造成监管缺位。”,事故启示,惨剧一再发生,原因千篇一律。这起突发事故看似偶然,实则早存隐患。事故发生地的施工区域到处张挂着写有“安全警钟天天敲”的硕大标语牌,然而安全只存在于口号上。要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并建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6.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6.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6.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6.6 建设行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6.7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 法律责任,目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包括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工程建成后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10,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具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纵向)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横向)。,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2年颁布,09年和14年分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案例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介绍,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客实建筑法和安全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6.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铁路 交通水利等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概述,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建设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其他有关事项,18,6.2.3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19,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说,应该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建章立制、投钱管人,并负总责。,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1,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在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的专职人员。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则)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钱),22,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2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4,25,26,2、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可委托)。3、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和工会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27,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4.自行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2.4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P140-141案例6-2,6.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6.3.1 一般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6.3.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12条)6.3.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申请与颁发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限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29,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6.4.1 建设工程活动主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应对本单位劳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30,专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3.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4.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5.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6.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8.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从业人员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责任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3,6.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一)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34,2、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3、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 32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 20 学时的再培训。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6.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6.6.1 建设单位的责任6.6.2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6.6.3 监理、检测检验责任6.6.4 机械设备单位责任6.6.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35,6.6.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7项),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形)(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其它,36,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3)相邻建设物和构筑物资料;(4)地下工程资料【注】尽管许多资料不是建设单位亲自出具的,但必须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7,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1)建设单位不得向其它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提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38,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40,【注意】建设单位拆除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1,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安全责任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真实、准确)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保证安全)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提出建议的责任【注】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设计负责),42,、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监理的签字确认,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1)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3,2、设备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44,6.6.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具备两证一报告)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证)。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一报告)。是否具有检测合格证明,是判定出租单位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45,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2)在安装、拆卸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3)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4)使用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46,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管理部门1)国家级: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其它专业部门;2)地方: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其它专业部门。【提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47,2、具体措施1)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不得收费);2)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3)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4)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48,49,6.7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6.7.2 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6.7.3 事故报告及相应措施,50,6.7.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51,【注 1】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注 2】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定性事故等级划分要素(三要素)(一)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二)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三)社会影响(社会要素):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52,事故等级,53,6.7.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54,1.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的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55,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2)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提供备案登记表即可,56,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培训:了解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流程。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57,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一次。2)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58,5、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59,6.7.3 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基本要求(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60,2)时间要求(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61,3)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注意】(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62,4)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63,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管辖,【提示】前四类各级政府均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64,【注1】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注2】自事故发生之日 30 日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之日 7 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 发生变化,上级政府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注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65,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注意】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66,3)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 60 日。4)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7,5)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2)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注意】处理结果公布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社会公布。,6.8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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