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件2016年.ppt
侵权责任法(Torts Law),2016年2月,侵权责任法立法概况,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思想:补偿、预防、惩戒教科书一直都称“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称“侵权法”,日本称“不法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借鉴日本称“不法行为法”,后来改称“侵权行为法”,德国也称“侵权行为法”,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侵权责任法”?,1.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十九世纪侵权法重视责任自负)2.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现代侵权法更重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从复仇到赔偿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损害后果规模化(大规模侵权,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而是客观标准:合理的注意)免责事由的限制越来越严格(意外事故、自助行为)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通过时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法规及司法解释: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4、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5、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结构,1.基本理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2.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3.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4.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篇:侵权行为,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二章: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财产权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股东诉讼制度)、继承权。(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行为,二、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 和不法行为的区别)。2、是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直接或者间接,教唆帮助行为,替人责任替物责任5、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案例:侵害心里健康的行为的认定,精神惊吓的认定(针对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心里健康医疗费用不予支持)持续性,不确定性(损害后果不确定性)人民法院报,2004-06-27火葬场来车接活人案中国法院网2003-07-17死蛇吓同学玩笑酿悲剧,被告人赔偿损失遭车祸同伴惨死受刺激精神失常 中国法院网2004-04 认定更加严格。姑娘生性胆小被小火吓出精神分裂获赔两万五 新华网 2003-07-06(被害人自身原因是否是免责事由)客观化标准的认定:1受害人是否发生生理上的强烈反应,2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看一般人是否会因此处于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3个人状态是否足以遭受这种损害(心里承受能力),二名誉权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和侵权:1可识别性的认定,2是否营利的认定(营利与否是否影响定性)3和名誉权的关系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构成侵权名誉权,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提供新闻资料的谨慎注意义务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4合理使用新闻报道,集体肖像,执行公务,科研教学(群众演员诉电影厂案)5名誉侵权的认定:被害人特定(是否为公共人物,公共人物的心理承受能力,受益理论,),新闻报道(事实和评价,评论者的注意义务程度,判断方式,针对观点还是人格,除非言辞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是否是公共利益评论,第二节:侵权行为的种类,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1、区分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非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2、二者的区别:(1)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满足一般构成要件;承担直接民事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原则;不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单独与共同侵权行为,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1、区分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数量不同。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2、二者的区别: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共同侵权,3、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狭义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侵权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1款)广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侵权法第9、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共同侵权行为,4、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再分为:(1)共同故意行为:如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丙。(2)共同过失行为:如甲、乙二人在推车时,没有注意将行人丙撞伤。(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如甲为诋毁丙,故意虚构事实投往乙报刊发表。乙报刊认为其具有市场价值决定予以发表。(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如甲、乙二人分别驾驶轿车将行人丙撞伤。,一难点:共同性的认定,本质是连带责任的扩大或者缩小的价值判断问题。1主观说,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 共同故意,(后来扩大包括共同过失)举证难2客观说 刑法更要考虑主观恶性,民法侧重受害人救济。但是如果没共同联络的的多因一果情形下被纳入共同侵权,则不公平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在有共同联络的但是行为在形式上损害不同,不认定共同侵权,对受害人不利。3折衷说 认为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主体考虑(进步性)如果原因力不可分则是共同侵权。可分则是按份侵权。本质是对连带责任范围方面的折衷,但是对于无过错的特殊侵权中无法解释(例如产品侵权)4兼指说(意思关联共同和行为关联共同兼指)(司法解释的理论观点应用),连带责任的效力1对外效力2对内效力(追偿权设计,责任大小来确定份额难以确定,平分,过错程度(原因力等因素3诉讼法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性质。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可以在判决事实查明叙明,同时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放弃请求权的该部分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1构成要件;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后果不可分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 聚合或者等价因果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无追偿权)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累积(聚合)因果关系可能反推为等价因果关系。(漏电保护器和电热水器案)可以推定。累积因果关系指同时发生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存的积极原因或消极原因。,案例分析,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5、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关于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有细微差别。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了民通第130条)2监护责任的理解(教育,监督和管教职责(法定性和社会性,前者加重监护责任,后者减轻监护责任 受立法政策价值趋向的影响)3相应责任的性质。消极不作为导致的责任,按份责任,不是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责任范围考虑过错比例(未尽监护的程度,行为能力,教唆帮助人的作用等),原因力和公平考虑4举证责任,先推定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除非受害人或者教唆帮助人举证5未区别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下监护人可能更容易承担责任。未区别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更严重更有危害性)在帮助行为(辅助作用)上监护人更可能承担责任,若教唆人也加入加害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6、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 加害人不明,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保护受害人):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侵权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较大修改。,构成要件:1没有意思联络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均有作为,危险行为性质相同或种类相同,危险行为在同一辐射区域偶然并列发生,时空上有联系)3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后果4加害人不明(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5立法的重大改变(举证能力和举证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说(侵权法 非免责抗辩而是事实证明问题)和排除说证明说不仅仅要证明自己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关系,还要证明真正的加害人。排除说则仅仅证明自己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关系。6不确定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存活机会丧失和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判断),积极和消极侵权行为,三、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1、积极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2、消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划分标准:其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第二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该条阐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同时也能看出侵权责任法的含义。,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一、法条: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篇: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法条: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2、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二、归责原则的含义(价值判断)1、归责的含义:归责-责任的归属,是指侵权行为发生致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后,侵权责任归谁承担的问题。2、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三、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1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2数人过错连带责任,3受害人有错减责事由其思想基础:自由意志和人人平等(勿伤他人原则 受到公共利益限制,不侵犯他人权益的限制,滥用自由意志的反理性行为具有道德上的可非难性 个人理性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风险和相应责任)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一、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其有过错并据此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适用的是举证倒置规则。因而:有人认为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二、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树木折断,果实坠落致损,堆放物品滚落滑落倒塌致人损害,,客观归责原则古代:结果责任(个人本位思想的体现,有事实有责任。来自于复仇制度,后来发展到代偿损害现代:基于社会本位思想,依据社会秩序的一般需要对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例如1客观过失(注意义务理论)2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划分的意义:确定责任的核心问题(划分侵权行为类型)免责事由的确定,损害赔偿的类型和范围,,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1、归责依据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1、归责依据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第五节:公平责任原则,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教材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三、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民通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4、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31条: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危险责任 德国理论 真正解释了归责的事由1含义:从事某种危险活动或持有某种危险物品的人,在其活动或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区别:无过错责任单纯在过错或无过错构成要件的比较,严格责任重点在于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比较,对赔偿义务人更加苛刻或严格。,3特点1)前提:危险性:危险级别的划分(特别危险,一般危险,高度危险 合理不合理危险等,发生的概率或者损害范围特别大2不考虑加害人过错3减责或免责受到严格限制(不同危险程度限制不同)4赔偿范围有最高额限制(科技进步,避免过重负担,预见责任限额和责任保险制度结合),4理论基础危险开启理论(高度注意义务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受益理论(报偿理论)5类型;古典和现代 前者是动物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后者包括危险活动过程中的损害(交通,工厂,危险物持有)和危险结果的损害(产品责任,公害责任,,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需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时,必须参考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来确定。这些条件和标准就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通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违反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1)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义务)(2)作为的义务(即法律要求行为人去积极实施的义务),实践中常见的作为义务:,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见人身损害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参见人身损害解释第7条)。,关于他人的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的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损害事实:,1、损害事实的含义 损害事实,是指不法行为致使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的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或损害的客观事实。损害包括:(1)权利受到侵害。(2)权利被侵害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2、特点: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发生损害)可救济性,3、损害的种类:(1)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2)直接(实际)损失和间接(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获得救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为标准、为限制。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三)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含义 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客观联系。(1)客观性:不受人的意志影响(2)社会性:与人的活动有关(3)相对性: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4)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5)逆推性:已知结果,顺藤摸瓜找原因,2、因果关系的确定(参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直接因果关系规则(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直接确认时,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推定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中,经验法则、排除法则是重要的方法。虽非绝对确定,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事实为原因,而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4、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对证明因果关系负有一般举证责任:对于加害人的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原告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他人的积极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物的危险之实现造成损害之情形,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也负有举证责任。法律设定特别规则,规定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果其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四)主观过错(参考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1、过错的含义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故意 直接故意:预见到了,希望发生。间接故意:预见到了,放任发生。(2)过失 疏忽大意(疏忽):应预见或能够预见,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懈怠):预见到了,但轻信能避免。,2、过失的认定与等级划分,过失以及过失程度的认定,往往较为困难。而在一个和平、稳定、和谐的社会中,过失乃过错的主要形态;故意侵权,则较为少见。(1)过失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说(客观判断标准)两种不同认识,而所谓兼顾说或折中说实际上仍属客观说。现代各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上都倾向于对过失的判断采取客观标准,即所谓的“过失的客观化”。这种过失推定的做法显然是从违法结果的发生来推定过失的存在,从而不再追究行为人之注意能力能否预见该损害,亦即不考虑行为人之主观个别特性,专以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这被称为过失的客观化。,(2)过失的等级划分:,现代民法理论上一般将注意义务根据行为人的注意程度,分为三个层级:A.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高度的注意”)。违反之,构成抽象的过失,即轻过失。B.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的注意(即“应有的注意”)。违反之,构成具体过失,即一般过失。C.普通人或一般人的注意(即“起码的注意”)。违反之,构成重大过失。当然,上述标准仅是一个判断过失的理论参照。但过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判断过失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根据案件的各方面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的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3)客观标准中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有两种特殊情况:,其一,具有某种特殊知识和技能人的注意标准;其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问题。对此类人员的行为标准和注意程度以及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构成何种程度的过失,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认为,应依据前述三种情况,分别“提高”或“降低”其注意程度的标准即可。如对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违反“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构成轻过失;违反与其身份和应具备的技能的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为一般过失;违反最起码的注意的,则为重过失。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分出高度的注意、应有的注意和起码的注意之不同等级。【值得注意的问题】:对过失的判断问题,与民法上的“善意”、“恶意”的判断问题,在主观、客观及类别程度的划分方面,类同。,3、过错的形态,(1)致害人过错。单独过错。共同过错。(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均有过错 受害人与致害人均有过错。(5)均无过错,4、过错形态及程度的认定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以下情形下,行为人或称致害人过错的形态和程度,则可能对责任的承担有重要影响:(1)共同侵权或数人侵权情形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如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2)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情形下,致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之比较,决定着其责任减轻的程度(第26条)。(3)在致害人为过失,而受害人为故意的情形下,致害人依法不承担责任(第27条)。(4)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影响致害人责任的承担或份额(如第72条后句,第75条后句,第76条等)。,第二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涵义及其地位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简称为侵权责任方式或者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对侵权损害不利后果的形式和类别。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民事责任方式多元化的立法传统,实现了由侵权责任整合传统民法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两大救济手段,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可选择的多元救济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一、抗辩事由的概念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称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二、抗辩事由的分类,抗辩事由可分为: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行为人的行为合法、正当。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合法行为引起时,这种合法正当的行为就是一般抗辩事由。特殊抗辩事由损害的发生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事由。,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一、职务授权行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含义(参考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还击措施。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正当防卫引起的损害的责任承担,()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法侵害人自食其果。()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责任。防卫过当指防卫时采取的措施超过排除或制止侵害的必要。,三、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即危险正在发生;()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舍小保大”。,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正当对不正当的反击”,而紧急避险的实质是“两权相害取其轻”。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起因条件不同 即二者的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仅限于人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即包括人为的不法侵害更包括自然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2)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舍此无它法;而正当防卫一般无此请求,即使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可以采取逃跑等回避措施,但也完全可以采取正面与之相斗争,以“正”对“不正”。(3)对象条件不同 这是二者区别的最显著之处。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为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限度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过于悬殊即可;紧急避险则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4、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险情由人引起的,引起人承担。()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由收益人适当补偿;()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5、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行为,(1)见义勇为的含义:见义勇为是指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为。民通意见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1、见义勇为中受益人作出适当的补偿不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2、受益人是指获得收益的人,未有收益,不能称为受益人。3、在受益范围内补偿。4、国家补偿的问题(见义勇为基金),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如医疗手续、器官捐献,竞技比赛等。构成:()受害人有行为能力;()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事前同意;(如果损害发生后受害人统一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不相同。)()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五、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构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一、过失相抵二、受害人故意三、第三人过错四、不可抗力,一、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过失相抵的特征及构成,1、过失相抵的特征(1)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只要成立与有过失,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2)过失相抵的内容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注:过失相抵只产生减轻责任的法律后果,我国立法并不采用免除责任的办法。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适用于受害人过错的场合。(3)过失相抵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 即损害赔偿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失程度分担。(4)过失相抵实行依职权主义 在实务中,只要成立与有过失,并符合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过失相抵的构成,(1)对加害人的责任,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2)对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A、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B、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C、受害人须有过错,(三)侵权责任法对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除第26条规定了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对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第35条规定:2、第72条规定:3、第73条规定:,(四)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1、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以及在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一律实行过失相抵规则。2、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亦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实行过失相抵。3、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五)适用过失相抵的方法,过失相抵的适用,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比较双方过失程度。难以或不能确定双方过失程度的,再比较双方行为的原因力。1、比较过失 比较过失,是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的方法。比较过失程度的方法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2、比较原因力,(1)含义: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