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及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检疫业务.ppt
,进口废物原料及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检疫业务机电处:王军,第一部分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一、政策法规(一)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二)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1、执法监督管理范围(1)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主要文件: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控1996204号)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9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第3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2)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范围的界定主要内容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中规定了废物的范围。随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发布的还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共列(1)动物废料;(2)冶炼渣;(3)木、木制品废物;(4)回收废、碎纸或纸板;(5)纺织品废物;(6)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7)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8)废运输设备;(9)特殊需进口的废物等共九类,对应的HS编码26个。另有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3种商品及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未对应HS编码。这个目录成为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框架性文件,以后对其范围的调整,基本上是对这个目录限定内容所作的增补或者限定、加严。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1996年10月15日发布。该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内容作了增补,一是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即增加合成纤维废料和人造纤维废料2项,对应HS编码2个;二是增补了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共4项,对应HS编码4个。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2004年第66号公告)对第五类和第六类的内容又进行了增补。,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2000年1月24日发出。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电话机除外)等废电器。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这一规定,即是把后来俗称“电子垃圾”的各类废电器排除出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目录,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在2005年,在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环发20054号)中提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把冶炼渣(第二类)、废汽车钢铁压件、第七类、第八类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明确了禁止进口的化工产品以及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则是将废油、废渣、废轮胎、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和俗称“电子垃圾”的废机电产品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3)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形式的调整2002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环发20027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作为附件随通知发出。,2、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1)关于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主要的文件有:2003年第115号公告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2004年第48号公告)2005年第103号公告文件规定:“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2)关于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主要文件有:关于发布(试行)的通知(国检检1996231号)关于同意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通知(国检检1996281号)关于做好当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6284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号),关于进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226l号)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的函(质检检函2004088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国家商检局可认可在出口国(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机构承办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并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具备装运前检验条件的境外检验机构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批准后,可作为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简称认可检验机构)承办指定种类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运抵口岸但未经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可以不受理报检”,(3)关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主要文件有: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关于对未列入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国检法联200028号)关于重申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这方面的文件最多,概括了总局目前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涵盖了从装运前检验及机构管理、口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横向协作等环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监督管理这些文件还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主要内容有: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保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验符合环控标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不符合环控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检验标准及检验规程(1)、国家标准(共13个)1、GB 164871-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骨料2、GB 164872-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3、GB 164873-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4、GB 164874-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5、GB 164875-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6、GB 164876-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7、GB 164877-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8、GB 164878-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9、GB 164879-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10、GB 1648710-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11、GB 1648711-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12、GB 1648712-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13、GB 1648713-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2)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共13个部分)1、SN/T1791.1-2006(第1部分:废塑料)2、SN/T1791.2-2006(第2部分:甘蔗糖蜜)3、SN/T1791.3-2006(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4、SN/T1791.4-2006(第4部分:废钢铁)5、SN/T1791.5-2006(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 动结构体)6、SN/T1791.6-2006(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7、SN/T1791.7-2006(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8、SN/T1791.8-2006(第8部分:废电机)9、SN/T1791.9-2006(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10、SN/T1791.10-2006(第10部分:冶炼渣)11、SN/T1791.11-2006(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12、SN/T1791.12-2006(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13、SN/T1791.13-2006(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3)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夹杂物的要求各标准的控制标准与要求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分三个层次对进口废物的夹带物进行规定的。第一个层次:禁止混有的夹杂物(包含在第一个层次中的废物除外),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含多氯联苯废物;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第二个层次:严格控制的夹杂物 严格控制的各类夹杂物的总重量控制在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进口废物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主要包括: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感光材料;密闭容器;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需要说明的是,对严格控制的夹杂物除上述四类外,因各种废物原料的性质不同,会有特别的限制,如;骨废料,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异味的骨废料;废纸,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废纤维,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废电机,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废塑料,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废船,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第三个层次:一般控制的夹杂物一般控制的夹杂废物是指某种废物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无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夹杂废物,如废纸中夹带的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等废物等;废钢铁中夹带的木废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剥离铁锈等;废塑料中夹带的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因各种废物对环境影响的危害程度不同,环控标准对一般控制的夹带废物的限量标准也不一样,其所占重量一般控制在货物总重量的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二之间。如废塑料控制在5,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GB16487.10中规定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控制在2%,废纸或纸板、木和木制品废料控制为1.5%,废骨料、冶炼渣、废汽车压件控制在1%。2、检验规程(即行业标准)的内容。检验规程既包括了对进口废物原料是否符合环控标准要求的检验(含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又包括了品质检验的内容,如对进口废钢铁的类别、等级、外形、尺寸、重量和清洁度的检验和判定,对进口废金属中某金属元素含量的测定等。因此,检验规程还包括了与品质检验相关的抽样(抽样的方法、数量)、制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及相关公式,以及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对不合格的处置等内容。这些内容表现在检验规程的行文上,除了环境标准的(2)-(6)项内容以外,往往还多两项,即:(6)检验结果判定;(7)不合格的处置。,二、有关的定义和术语标准对涉及到的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性的定义。在已颁布的环控标准及检验规程中出现的术语及其定义主要有:1、夹杂物:是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某种进口废物的其他物质,如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临床废物、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废旧衣物等不属于废塑料的其他物质。但夹杂物的定义一般不包括进口该种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如包装袋、包扎、打捆用带子、卡板等)。这一术语出现的频率高,每一个标准都对其作了定义。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包括各种毒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特性,以上危险特性导致废物在处理或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3、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厅、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拆建垃圾。,城市垃圾通常会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4、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5、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6、医药废物,是指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7、临床废物,是指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废物。8、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其活度或者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它所引起的照射未被排除,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9、对各种具体进口废物名称的定义。有一些标准进行了定义,如废塑料,但非每一个标准均对自己所对应的进口废物进行了定义。对进口废物名称进行定义的,主要是检验规程,包括废钢铁、废木料、软木废料、骨废料、废棉、废棉纱线、废船、船舶废物等。,三、放射性检验SN0570-1996虽然是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但同样适用其他废物原料的放射性检验。1、以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当量率(以下简称剂量当量率,单位:Sv/h)、射线表面污染水平、射线表面污染水平(表面污染水平单位:Bq/2)三项指标为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检测项目。2、放射性检测仪放射性检测仪应符合辐射防护用便携式X、辐射剂量率仪和监测仪(GB/T 4835-1984)要求。放射性检测仪必须经过计量,并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校验。放射性检测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开机后有预热、读数稳定的过程。3、天然本底辐射检测选择能够代表当地环境辐射本底状态、无放射性污染的平坦地面某5点处作为测量点。将放射性检测仪(探头)置于地面0.5米高处,测量其外照射贯穿辐射至空气吸收剂量率,每10秒1次,取其10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测量值,取5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4、承载工具外或散装货物表面巡测将经计量校准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报警点设为:该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3倍;在承载工具(集装箱、车厢等)外或散装货物表面并尽可能将便携式检测仪靠近进行巡测,对于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货物通过时,应按仪器要求的通过速度,尽可能按低速通过。当外照射贯穿辐射强度超过上述限值时,判定该批废金属放射性超标。5、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当量率测量在布点后的交点进行放射性检测,仪器探头离被检货物表面不超过0.5米,每点每10秒检测一次共检测5个值,5个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点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当量率,当任一点的剂量当量率超过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3倍时,判定该批货物放射性超标。6、射线表面污染水平检测、射线表面污染水平检测可与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当量率测量同步进行,也可单独检测。布点和检测点与一致。测量射线污染时,探头离被测物表面不超过20mm进行检测,有异常点时,探头离,异常点不超过5mm并以异常点为中心3002 范围内检测5点,探头在污染表面移动的速度与所用的仪器要求一致,每次测量间隔为10秒,取5点检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点的表面污染水平,当任一点表面污染水平水平超过0.04Bq/2时判定该批废金属放射性超标。测量射线污染时,探头离被测物表面不超过50mm进行检测,有异常点时,探头离异常点25至50mm为宜,并以异常点为中心3002 范围内检测5点,探头在污染表面移动的速度与所用的仪器要求一致,每次测量间隔为10秒,取5点检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点的表面污染水平,当任一点表面污染水平水平超过0.4Bq/2时判定该批废金属放射性超标。对于被检废金属含有管件或容器等易产生屏蔽的材料,检测时应尽可能减少屏蔽的影响,对管件或容器内部进行检测。7、检验结果的判定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当量率最大限值为:该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3倍。射线表面污染水平最大限值为:0.04Bq/2射线表面污染水平最大限值为:0.4Bq/2当上述三项指标任一项超标时,判该批进口废金属放射性超标。,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文件),该通知总结了自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强制性检验以来采取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首次提出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同时,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在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通过(1)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2)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3)到货口岸检验;(4)后续监管等四个环节监管措施的建立与实施,加强了从源头到货物入境的规范管理。,随着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管理工作的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12月15日发布了2003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明确规定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得进入中国境内,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出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根据2003年第115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5月8日又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即2004年第48号公告,自即日起开始了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2005年7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2005年第103号公告,将注册工作日常化。,(二)装运前检验一、为什么要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是尽可能降低到货的环境风险、减少到货口岸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成本的有效手段。进口废物原料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其高风险性质,一旦危险废物被有意或无意夹带其中运到我国,尽管在入境口岸能够被检验发现而不可通关进口,但实际上危险废物已经进入我国领土,会造成三方面的棘手问题。1、有害废物很有可能对口岸地区造成环境污染。比如1996年天津口岸发现被放射物质严重污染的进口废物,在多个集装箱箱体外就测出高剂量射线,必然对存放这些货物的场地造成污染;在新疆阿拉山口口岸,放射性污染的废金属甚至把同一站台上另一轨道上的货物都污染了;在深圳口岸发生过夹带易燃气体的废塑料在集装箱体内爆炸并致场地人员伤害的严重事件。2、不合格废物难于退运,造成口岸监管部门的被动。尽管相关法规规定进口的有害废物应作退运处理,但实践中多数进口有害废物是很难退运的,原因之一在于废物的最大输出国美国没有加入巴塞尔公约、不承担控制有害废物输出的责任,美国实行的是只出不进的废物管理政策,因此不合格废物要退运回美国是相当困难的;原因之二在于,越是环境危害性高的废物,输出国的当事人赚取的废物处理费就越高,越是要想方设法逃避退运责任。最后造成的后果是有害废物堆积口岸,增加了口岸行政管理的难度。,3、经常有不合格废物的入侵,会加大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管理的行政成本。我国法律和法规都规定进口废物原料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才准进口,就是说进口废物实行的是先检验后通关的检验管理方式,而实践表明在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的行政成本是很高的,进口的废物原料问题较多时,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就必须加强防范,就需要加大开箱、掏柜和开包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行政成本。通过实行装运前检验的控制手段,会大大减少不合格废物的到货风险,进口废物原料的品质得到提高,从而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因此,在五部委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中,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同时,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在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对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实行装运前检验。,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性质及其监督管理1、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由于装运前检验是降低到货风险、降低口岸执法机构检验监管行政成本的重要手段,所以从理论上说符合条件的装运前检验参与者越多,越有利于扩大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覆盖面。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有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需要满足的6个条件,以及对装运前检验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的程序。同时,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并不是境外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就受理和审批。这是因为考虑到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为便于监管控制,在审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实际操作中,国家质检总局较多地倾向于认可系统内的驻外检验公司。,2、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大多是系统内的驻外检验公司,而这些驻外检验公司现都由国家认监委管理,为便于加强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工作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2003217号)中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对经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及其实施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监督各装运前检验机构按业务规则开展装运前检验工作,国家认监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按照业务规则开展装运前检验工作,对不能按照业务规则开展工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国家认监委会提请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认可资格。3、现有获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CI中国检验有限公司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NA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CCIC NORTH AMERICA INC.JC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JAPAN CHINA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EI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CCIC EUROPE B.V.BI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莱梅有限公司CCIC BREMEN GmbHMI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CCIC MARRSEILLE SARL,SP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CCIC SUCURSAL EN ESPANAYI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CCIC LONDON COMPANY LIMITEDSA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南美有限公司CCIC SOUTH AMERICA INC.,LTDA.AI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大利亚有限公司CCIC AUSTRALIA PTY.LTD.XI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西兰有限公司CCIC NEW ZEALAND CO.LIMITED SG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加坡有限公司 CCIC SINGAPORE PTE LTD.FL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有限公司CCIC(PHILIPPINES),INC.TH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C.C.I.C(THAILAND)CO.,LTD.MO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 M CCICACAU COMPANY LIMITED,RD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俄罗斯代表处 CCIC OFFICE IN THE RUSSIAN FEDERATIONCA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 CHINA CERTIFICATION&INSPECTION CORPORATION CANADA INC.DU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迪拜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GROUP DUBAI CO.LTDAL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阿拉木图有限公司 CHINA CERTIFICATION&INSPECTION GROUP ALMATY CO.LTDCO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INSPECTION GROUP JAPAN CO.LTDMA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来西亚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INSPECTION GROUP MALAYSIA CO.LTD,(三)口岸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在口岸完成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货的进口废物原料按有关规定实施批批查验,具体有以下内容和要求:一、报检1贸易关系人在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也有提前的要求)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除提供通常规定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外,还需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装运前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进口废物原料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对来自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地区(目前是美、日、韩、欧盟)的进口废物报检时须提供木包装声明或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2对于无收货人的进口废物原料,除海关、环保等部门要求检验检疫配合,并出具书面委托外,一律不予受理报检。,3受理报检时,在常规货物审核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废物原料供货商是否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贸易关系人是否被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或预警通报上暂停受理报检名单、报检的品名及HS编码是否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致、是否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批准注册产品种类一致、进口口岸是否属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指定的口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首次出现的废物利用单位,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进口废物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进口废物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并复印副本另行存档。核查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的真伪,是否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证书格式是否与范本一致,证书上项目是否齐全,签字是否为授权签字人手签(已取消手签章),检验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已暂停C类证书)。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报检,将有关数据录入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二、卫生除害处理1、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进口废物由于货物本身性质特点,易携带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等动植物检疫对象,一旦发现需进行针对性检疫除害处理。,2、卫生除害处理的要求原卫生检疫局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卫检海字第号)对进口废旧物品的卫生处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对大宗散装废旧物品货舱熏蒸杀虫的首选药品是菊酯类气雾剂,备选药品是硫酰氟(1018g/立方米,处理时间6 小时以上),一般应在开舱查验之前进行,以杀灭船舱内可能存活的苍蝇、蚊子等病媒昆虫,防止其在开舱过程逃匿带来检疫风险。如果发现鼠患应使用溴甲烷进行除鼠(2535g/立方米,处理时间6 小时以上)。而对集装箱运输的废旧物品熏蒸杀虫除鼠的首选药品是硫酰氟(812g/立方米,处理时间12-24 小时),备选药品是溴甲烷(2030g/立方米,处理时间12-24 小时)。而对于散装运输的废旧物品,单靠药物熏蒸难以保证卫生除害处理效果。在开舱后可使用药物进行进一步喷洒处理(例如:泰胜消毒剂和高效氯氰菊酯混合水溶液)。,3、注意事项(1)进口废物原料的卫生除害处理应由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处理单位承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工作实施管理和指导。卫生除害处理必须使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目录内的厂家生产的指定药械。(2)卫生除害部门在显著位置张贴除害处理标志,并出具卫生除害处理结果单,结果单中须列明集装箱号码、使用药剂和用量、卫生处理时间,由货主在验货时提交给检验检疫部门。,三、现场检验检疫1检验检疫准备a检验检疫人员到内勤人员处领取有关检验单据,并作好领单记录。b检验检疫人员准备好各种检验所需准备,如:照相机,放射性检测仪,新封识工具(扦样袋、毛刷、放大镜、指形试管)等。c检验检疫人员接单后,须认真初步审核全套单据,对有问题的单据及时报上级领导处理。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申请人提供单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报检单证包括: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地区(目前是美、日、韩、欧盟)提供木包装声明或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及报检委托书等。无上述报检单证或上述单证不全、字迹不清,一律不予检验,并将上述问题反馈至检务部门,2现场检验检疫项目进口废物原料项目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品质检验和数重量检验。a、卫生检疫。进口废物原料的卫生检疫按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54-2003)实施。检疫查验的对象包括:病原体、医学动物、病媒生物和放射性(其中放射性监测可结合环保项目检验的放射性检验要求同步进行),主要的查验内容包括: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情况,遭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情况,存活的医学动物及病媒生物,夹杂生活垃圾情况,放射性污染情况。对于散装船运输的进口废物原料,其查验比例根据货物的批量确定,小批量(10t以下)为0.1%-1%,大批量(10t以上)为0.01%-0.1%。查验点的选择按随机原则取货物存放的上、中、下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按对角线取四至五个点;查医学动物和病媒昆虫时,应查可能隐匿鼠类和携带病媒昆虫的货点。具体查验要求:易隐匿医学动物的货物,应重点寻察货物及其包装、铺垫物鼠的咬痕、鼠粪、鼠迹、鼠巢等,可用鼠夹或鼠笼捕鼠,评估鼠患程度。病媒昆虫应重点寻察废旧物品空隙和表面飞行或附着的昆虫,用吸蚊器或飞虫采集网捕捉飞行成虫(如蚊、蝇);用勺采集轮胎凹处积水可能孽生的蚊蚴;可布放粘蚤纸捕集游离蚤;如果捕获活鼠,应用放大镜查找蜱、螨等。采集到的病媒昆虫成虫、幼虫分别放入指形试管,送检鉴定。发生具有流行病学上重要意义的事件时,应采样做病原体或理化污染因子实验室检验。发生具有放射学上重要意义的事件或易受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时,应对其进行放射性监测。,b、动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废物原料由于货物来源复杂,储存、运输环节众多,本身不具有包装,经常直接与地面接触,极易夹带土壤,有时甚至携带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因此必须对其实施动植物检疫。检疫方法采取在实施卫生检疫的同时一并实施动植物检疫,重点检查货物中是否夹带土壤、动植物产品、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特别是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货物。,c、环保项目检验环保项目检验按照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相应的进口可利用废物原料(商检行业)检验规程实施,各种不同品种的废物原料的控制标准与要求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分三个层次对进口废物中的夹带物进行控制的。层次一:禁止混有的夹带废物,主要包括: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检验按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实施。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第二个层次:严格控制的夹杂物 严格控制的各类夹杂物的总重量控制在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进口废物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主要包括: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感光材料;密闭容器;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需要说明的是,对严格控制的夹杂物除上述四类外,因各种废物原料的性质不同,会有特别的限制,如;骨废料,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异味的骨废料;废纸,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废纤维,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废电机,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废塑料,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废船,严格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