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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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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ppt

    第八章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一)原始取得设立取得与增资取得(二)继受取得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公司合并取得等。,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的分类投资股东经营股东投机股东(二)股东的法律地位1、享有股东权;2、股东平等原则。,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权的概念与种类(一)概念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二)种类1、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不同)A 自益权:指股东为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具体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B 共益权:指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公司法诉讼权等。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管理权。,2、固有权与非固有权(股东权性质标准),A 固有权:称法定股东权,指未经股东的个别同意,即使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也不得剥夺或限制的权利;B 非固有权:指可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权。,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权利行使方法标准),A 单独股东权: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B 少数股东权: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百分比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均属于单独股东权,共益权中既有单独股东权(表决权),也有少数股东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少数股东权制度的目的:预防股东权的滥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4、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行使主体标准),A 一般股东权: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B 特别股东权: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如发起人或类别股股东。,5、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股东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标准)法定股东权: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和赋予的权利;章定股东权: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和赋予的权利。,二、股东权的法律性质,1、股东所有权说认为股东权属于特权中的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公司中“所有权的二重结构”2、股东权债权说由于股东对公司事务关注度的弱化,股东权更类似于坐取分红的权利。,3、股东权社员权说社员权:指社团法人的构成成员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4、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东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具有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团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相结合,兼有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与流动性。,三、股东权的具体内容,(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又称议决权、投票权,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二)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法律已经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公司章程还可以进一步限制,甚至剥夺股权转让的自由。,(三)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权维护与公司利益的保护:股东应承担合理费用;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四)利润分配权,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五)股权优先受让权,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仅有限公司),(六)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35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能充分介入公司经营,因此不必特设建议或质询权。建议权:指股东有权就其认为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决策或措施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质询权:指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在疑问,或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时,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机关提出疑问,并要求其予以解答。,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1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若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十)股东诉权,股东直接诉讼: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派生诉讼):,撤销决议诉讼: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解散之诉: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股东权的行使条件与计算依据认购出资与实缴出资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利润分配权与新股优先认购权),五、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不得抽回出资;4、出资差额填补义务。,第三节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一)概念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衍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二)产生的原因控制股东与公司高管(内部人)最容易控制公司的财产、意志,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本可自己提起相应的维权诉讼;但公司实际上又被内部人控制着,公司不可能提起此类诉讼;只能由关心公司利益的股东来代为提起此类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共益权说(通说):诉讼利益归于公司。自益权说:源于股东权的债权性质理论,股东是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为保全其债权,有权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及其他内部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公司债权。单独股东权:(美国、日本、法国),鼓励小股东对公司利益的监督,但也容易导致诉讼提起权的滥用;少数股东权:(德国、韩国等),有利于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该权利,但又限制了该权利的行使。,(四)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代表诉讼源于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地位,也源于公司代表人的地位;直接诉讼仅源于投资者地位;2、行使目的与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为自己利益;代表诉讼: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3、行使方式不同代表诉讼: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归于公司。原告股东败诉,不仅要负担诉讼费用,且该判决还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拘束力,“一事不再理”。,4、适用范围不同代表诉讼:凡公司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股东即有代表诉讼权利;直接诉讼:公司、公司机关及成员侵害了股东个人的利益。5、提起诉讼的程序不同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直接诉讼:无特别程序设置。,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一)原告1、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其他股东也可参加诉讼,从而成为共同原告,但作为被告的股东应排除在外。2、条件:A 持股时间:a 当时股份持有规则:要求代表诉讼的原告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不得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公司所受到的侵害提起代表诉讼。b 持股期限原则:要求提供代表诉讼的原告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期限。,B 持股数量英美法系国家:不加限制,但大多设置“善意规则”,要求股东在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时须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有具体的数量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52条:有限责任公司无数量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C 原告股东资格维持原则在诉讼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原告股东须持续符合提起诉讼的全部条件。,(二)被告,有限制:仅限制容易控制公司财产或意志的一些主体,如控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管等人;无限制:无任何限制,只要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即可成为被告。我国,从公司法第152条1、2、3款,特别是第3款来看,我国也没有限制。,(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1、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居双重地位:公司是利益受害者,本享有实质诉权,但因公司机关拒绝作出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决定,因此,公司常被作为名义被告,属于真正被告的致害人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将对公司的拒绝决定进行审查。,2、大陆法系国家既可作共同原告,也可作第三人参加到原告股东的诉讼中,还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被告股东的诉讼中。我国,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四)其他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剥夺其他股东对同一事件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后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前置程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internal remedies):原本应属于公司的权利;若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致害人分散、股东分散;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1、目的:防止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定义:指法院认定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缺乏合理理由时,法院可责令原告股东向被告提供一定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对被告承担的合理诉讼费用给予补偿。3、条件:原告存在主观上的“恶意”A 原告不仅知道其起诉行为有害于被告,且具有明显的有意损害被告的意思(害意说);B 原告明知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提起诉讼(知情说)。,(四)对原告诉讼权利的限制,1、原因:属代行诉权,原告股东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具有处分权,最终实体权仍归公司,且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其他股东的间接权益,故应对原告股东的诉讼权利予以必要限制。2、主要表现:对原告股东处分权的限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程序法上的处分权也应受到限制。例如诉讼停止与诉讼调解的处分:应经过其他股东的多数或一致同意。,四、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与费用负担,(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胜诉:胜诉利益归公司;败诉:原告股东不仅将承担诉讼费用,还可能被责令对被告及公司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性质与诉讼费用的交纳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有利于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50-100元),(三)诉讼费用补偿制度胜诉、败诉对原告都不利;各国公司法大多确立了原告胜诉后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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