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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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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修改.ppt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国家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2011.6,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 880 号 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新国标的内容结构,1总 则2术 语3用地分类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一、城市规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功能地位作用,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四、熟悉掌握新国标中的强制性条款,一、城市规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功能地位作用,土地使用规划是形成不同的城市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土地使用规划是决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开发强度的依据 土地使用规划是影响土地价值和土地出让价格的重要依据 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总之,城市规划中的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最基本内容。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相同范围的土地使用衔接。城市规划的最基本内容是土地使用规划。形成城市功能的各项物质实体,包括各类建筑物,各级道路,各项设施:供水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电厂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管网系统,还有公园、绿地,城内的河道湖泊水系等都要通过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在空间上得到妥善安排与合理布局,城市的各项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没有土地使用规划,城市规划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使用权出让转让的重要依据。,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此外,国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原国标与当前城乡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不相适应原国标土地规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不够原国标与城乡统筹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原国标在协调控制市场运行 利于地方灵活发展不够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的修订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的修订其它 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新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一)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与国土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衔接,并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块)”用地。每块按大中小分3类,(市域内城乡用地:2大、8中、17小)以利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中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合称为“非建设用地”大类,其下分为“E1水域”、“E2农林用地”、“E3其他非建设用地”3个中类;小类如水域中类分为“E11自然水域”、“E12水库”、“E13坑塘沟渠”等。(非建共5小类),(一)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建设用地大类分为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5采矿用地 5个中类;H1 又分为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15独立建设用地5个小类。建设用地共12小类。(P4-5),独立建设用地重点考察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为主的呈块状分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这既使城乡规划管理的用地体系更加完整,也保证规划的调查、统计和管理更符合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和建设状况。(老国标对此大部未明确),“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原国标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调整,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新国标将此中类用地 设为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都划出城镇建设用地。但是对位于中心城区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范畴。主要考虑到该类用地与城市生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纽。,“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区域范围服务的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分类互不重叠。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将特殊用地 中类中的两个小类H41军事(设施)用地,H42安保用地(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也划出城镇建设用地;(但部队家属生活区、军事办公机关,治安中的公安机关用地仍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设置用地分类,基于地类无遗漏无重复原则,避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新国标将其不纳入该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核算。,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旧国标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注意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功能区划分的区别。有的国家或城市在城市规划图上或文件中称市中心区、核心区、文教区、疗养区、开发区等这是按功能分区要求进行分类方法,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按土地主要性质进行分类不是一个体系。新国标分类没有采用这类混合区法。,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R,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Commercial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新)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Manufacturing),W 物流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S,Square,对外交通用地T)U 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绿地(G,Green Space)特殊用地(D,Designated Specially),R 居住用地将住区及服务于基本生活需要的道路、绿地、日常性生活服务设施等看作一个整体,因此,居住用地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四项用地。本次修订中,将住区内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1A9代码),居住用地中类设3个中类(原4)重新划分标准.“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按设施的公益性和商业营利性及相应的投资主体区别,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1A9代码)(7-8,27),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分为5个中类。“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1B5代码)5个中类除B4外都可以在旧国标C1C6中找到(p26-27),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内涵和中类划分与原国标基本一致。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M1-M3)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W 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个中类,取消了原“堆场用地”。(W1W3代码),S 交通设施用地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相结合,剥离功能不相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的基本交通用地.分为五个中类:“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新设)“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交通场站用地”(静态)“其他交通设施用地”(教练场)(S1S5代码),U 公用设施用地在原国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基础上新订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类,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U2)中类纳入S“交通设施用地”.(U1U4代码)“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为新增,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包括消防、防洪设施用地。,G 绿地“绿地”在原国标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三个中类。(G1G3代码)“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界定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中“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新国标所指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大部分。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四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绝对数值)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五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比例数值),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105.0 m2/人内确定。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115.0 m2/人内确定。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旧国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以下4级:一级,人均用地指标为60.1-75平方米/人;二级,人均用地指标为75.190.0平方米/人;三级,人均用地指标为90.1105.0平方米/人;四级,人均用地指标为105.1120.0平方米/人。新国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分为6个区间规定了6级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下表的规定综合确定,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规划人均绿地面积 等4个方面。其中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须按照不同的气候区赋予不同的数值。这是新国标予以新的明确的指标,这使得新国标更科学更详细。,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的新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的规定。,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城市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城市交通以及绿地五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几大类主要用地比例合适,就可以基本保证城市有一个正常发展的合理用地结构 说明:用地结构比例一可以影响城市健康运转二是用地结构比例可以影响城市性质。比如:工业城市其工业用地比例一般要超过30%;风景旅游城市其绿地比例要超过20%以上。,新国标的强制性条文,据建设部公告,新国标第、共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105.0 m2/人内确定。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115.0 m2/人内确定。,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下表的规定综合确定,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国标用地分类代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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