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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知识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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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知识产权.ppt

    其他知识产权篇,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两方面:第一,技术秘密,即具有实用性技术方案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生产工艺、技术决窍、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关键技术参数和实 验数据、研究报告、计算机程序等。第二,经营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但与技术无关的秘密信息。一般包括: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价目表等,二、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非公知性(秘密性)。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3.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权的特征: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对同一个商业秘密同时享有权利。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4,商业秘密权的确定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起自动取得。,三,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一种无形财产,受法律保护,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保护各有优劣,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权利人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应注意进行全面分析,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有效、最充分的保护。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保 护方 式。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方式与著作权相似,但与专利不同。专利权是依据法律,在专利局的主导下严格按照一定程序所获得的。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是权利人付出劳动、投人资金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从商业秘密产生的那时起,其权利就自然产生。专利 权 的 取得须依据法定程序,将其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由专利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授予,有法定的保护期,并且要想维持其“垄断权”,必须定期缴纳年费。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是通过技术信息的开发人自行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权利人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只要其愿意,即可使其技术信息无期限地处于保密状态。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至今一直没有公布。,2.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的只是技术方面的信息,而商业秘密权不仅保护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也是其保护的重要内容。专利不能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均有可能由商业秘密来保护。专利仅保护公开的技术信息,并且不保护经营方面的信息。因此,从所保护的信息的覆盖面上来说,商业秘密要广得多。,3.权利的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专利权主体具有单一性、一元性。专利权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即一项技术信息不能同时为多个专利权利主体所享有。由于商业秘密权的产生无需进行审批,其权利内容处于秘密状态,并且即使这样,他人亦可通过反向工程、科学研究等合法手段获得,因此,一个商业秘密被多个主体所享有是正常的。,4,在保护期限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而商业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只要特定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5,在专有程度上,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竞争对手采用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是不能被禁止使用的。6,在保护成本上,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护费,而商业秘密无需向国家缴纳任何费用,只需付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时所需的成本;专利申请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时间成本上小得多。,在选择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技术信息是否易于研发。2,技术信息是否能够达到申请专利所要求的条件。3,技术信息的寿命长短。4,技术信息的效益程度。,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保护,一,商业秘密权的限制:1,反向工程: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2,善意使用或披露:第三人不知道所涉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而加以使用或者披露。3,自行研发:,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2,违反保密义务而擅自披露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的管理:1,针对商业秘密本身进行控制。2,对有接触秘密可能的人员加强管理。3,采取相关的物理措施。,四,竞业禁止:1,含义:企业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任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与原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2,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有强制性,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适用。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在任职期间从事同公司竞争的营业行为,以防止董事、经理利用其在任职过程中所取得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等来获取私人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约定竞业禁止一般通过签订禁止合同表现出来。,竞业禁止一般也要受到限制:1,时间上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2,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补偿。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号权,第一节 商号权的概述,一,商号的概念: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二,商号的特征:1,商号可以采用不同的表示方法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三,商标与商号的区别:1,商号在其登记机关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商标在全国之内有效。2,商号只能由文字组成,商标可以是文字,可以是图形及其组合。3,商号实行强行登记原则,商标是自愿注册原则。4,任何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可以有多个商标。,四,商号权的概念和内容: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定权 2.专有使用权 企业对商号的专用权企业的商号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在登记主管辖区内,其他同行业企业不得再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企业对商号的专用权不仅包括企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对其商号的专用权,也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对商号的专用权。例如: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不得申请与该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名称。3.转让权 4.变更权 国家法律允许企业对其商号进行变更,但同时也对企业变更商号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无特殊原因,不允许企业在名称核准登记后一年内再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一,商号权的取得方式:1,使用取得主义2,登记对抗主义3,登记生效主义我国对商号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二,商号权的取得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只能核准使用一个商号。2,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申请登记的商号不得与他人在先登记的同行业其余人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即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3,商号必须合法,商号中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三,商号权的取得程序:申请机关: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号的取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提过盈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2.行为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5条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3.行为的目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因非法竞争行为带来的不当利益。,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真空地带”。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即帐外折扣,佣金或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4,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1.商业假冒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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