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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简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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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简单课件.ppt

    公益 诉讼,总论,“公地悲剧”现象(透视)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理解)公益诉讼(最大难题)当事人身份(由此引发)在历史进程中客观看待中国公益诉讼现状,什么是公益诉讼,1、“公地悲剧”现象,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应该起诉谁呢?,2、各类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3、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身份的争议,1、起诉者身份该怎样确定?,我国原告一元化现状的局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多也只有“支持起诉权”。,各种争论,NO.1诉讼人应处于诉讼当事人的 地位。因为诉讼人的起诉引起了诉讼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人有自已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成立,还要提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因此起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处于一般原告人的地位。,NO.2诉讼人提起诉讼时,因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一般均与自己无直接关系,且在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时,它还享有法律监督者地位,享有一般原告所没有的权利,同时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它也可能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决定他应区别于一般原告,而可称之为特殊原告地位。,NO.3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处于社会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因为它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NO.4诉讼人提起诉讼,处于公益诉讼人地位,提出了“公益诉讼人”的新概念,主张将诉讼人的公益诉讼权运用到诉权之中,实现诉权范围的扩大化。,2、应该起诉谁?,案例:,法学博士李刚于北京家和物美商业购物时,发现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认为此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1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2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长期使用该标志,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3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2005年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李刚首先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得以立案。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最后,朝阳法院以卫生部为被告受理该诉讼,其理由如下:朝阳法院,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在世界法制历史进程中客 观看待中国公益诉讼现状,1、公益诉讼的世界发展进程,古罗马,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最早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公益诉讼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益诉讼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美国,美国是最早重拾古罗马公益诉讼法律传统的国家。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时,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案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当大坝即将完工时,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类生活的环境而导致这种鱼类的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院。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法院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依据的是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可以在他们的家园自由栖息,而在它们身边的,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由此可见,美国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公民或组织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印度,在印度,公益诉讼获得了新的思维,并为通过法院对那些被忽视的人民实现社会公正指示了新的方向。公益诉讼主要是以法院的活动为中心:由法院放宽对诉讼资格规则的限制,把冤情提交到法院,然后依靠法院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这些提交到法院的冤情大多数是从报刊的报道中挑选出来的,一般来说申请人本人并没有支持诉讼的独立资料。公益诉讼一般由一些社会行动团体(social action groups)或其他出于公共精神的市民(包括一些律师)发起,有时候诉讼是由写给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们的信件所引起的,法官们将这些信件转化为令状申请书(writ petition)。,中国,我国原告资格一元化所对应的“一对一”的权利保护方式重在保护私人利益唯一例外的情况是,针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立法规定根本不能保护公益违法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20世纪以来,作为深刻的社会变动的结果,我们时代的主要问题实际上已不再仅是那些涉及基本上为个人主义的、静态的“私法”及其个体权利的问题,而映射出一个工业化、动态的、多元化社会的问题包括那些因劳资冲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消费者保护和跨国公司而引发的问题。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益诉讼在中国发展的局限,NO.1民事公益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客体主要是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难以确定一个直接、具体的受害者来担当原告,由于这种案件的“社会化”和“政治化”特征,即使有直接受害者,加害方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总额非常大,而受害方则是小额多数,绝大部分人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定势。想起诉的人也可能因为考虑诉讼的不经济及国家未能给予其特殊的优惠政策,得不到任何实质性支援,只能孤军奋战等因素而不得不“忍痛割爱”、“退避三舍”,NO.2关心公益的一般民众也因为原告资格一元化而导致的“窄口径”被排除在诉讼大门之外,使得诸如王海等狭义之士的“路人”,为了惩罚那些不法者,不得不采取“苦肉计”,先“买假”加入到受害者的队伍中去,使自己成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然后才有“告假”的原告资格。事后不得不领受他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的讥讽,被怀疑为“动机不纯”。,NO.3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只能对经济犯罪行为而导致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刑诉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换言之,未触及刑法,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其他一切公益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是“鞭长莫及”的。此外,即使有直接受害的个体当事人“挺身而出”,讨个说法,法律也只保护其个人利益。在代表人诉讼中,也只保护明确表示起诉的私人利益,除此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仍旧归属于违法者.,3、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社会对公益诉讼的需求,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实际效应;作为组成社会的人对公益诉讼的需求;公益诉讼对人的实际效应二者之间又是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综合起来讲:首先是公益诉讼的法律实践价值,公益诉讼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程序法,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司法能动性,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自觉性。其次是公益诉讼的社会实践价值,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和灵魂。通过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弱势公民的素质和参与能力,稳步推动各阶层的权利均衡和利益平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将所有涉及的利益冲突一次性地解决,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效率,促进和谐。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可以为社会公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公益诉讼让那些在社会资源分配中承担损失的人们,将法院作为一个公民表达意愿,让纠纷能够被大众看得到、听得见并得到协商或者公正和解的论坛,同时借此激发公共辩论,从而就许多重要的社会资源分配问题形成公共政策,并通过这种途径发展法律。,总之,公益诉讼问题是当今法治社会发展所必需要重视的。但在此进程中面临着众多的问题。我们不可一味追求其发展速度而忽略社会发展对其的局限性。要客观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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